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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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

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

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浦东运河(大治河以北段),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大治河、金汇港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叶榭塘、紫石泾段,以及龙泉港、新张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南竹港段,大治河以南的浦东运河,浦南运河、二灶港、团芦港以及南汇、奉贤区的随塘河(人民塘),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滴水湖水质控制标准为Ⅲ~Ⅳ类。

4、浦西地区主干河道

苏州河从沪苏边界至蕰藻浜西闸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从蕰藻浜西闸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蕰藻浜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淀浦河从淀山湖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淀浦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油墩港从横潦泾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苏州河(吴淞江)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华田泾段和东大盈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新泾港—外环西河、蒲汇塘、新槎浦、桃浦河、木渎港、东茭泾、彭越浦、西泗塘、俞泾浦、虹口港、南泗塘、沙泾港、走马塘、杨树浦港、虬江等河道,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三、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功能区划

1、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干流(沪苏边界至芦潮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2、杭州湾水域

杭州湾水域(芦潮港至沪浙边界)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的Ⅲ类标准。

3、长江口、杭州湾排污混合区规定

长江口、杭州湾沿岸设置的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日排放量在10万m3以上的排污口,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且应控制排污混合区的范围(面积一般应小于

1.5 km2)。

四、饮用水源区及水质控制标准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2、长江饮用水源区

长江饮用水源区主要指南支南岸边滩水域的陈行水域饮用水源区,江心的青草沙水域饮用水源区以及崇明岛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郊区其他饮用水源区

大治河等其它郊区饮用水源近期仍作为饮用水源区加以保护,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

沪府〔2004〕8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市环保局:

沪环保自〔2004〕259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具体批复如下:

一、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

二、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

三、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

四、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

五、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

六、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

七、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

八、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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