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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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太湖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权限,对区(县)管及以下河道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功能区及区划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和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五条(水功能区分级分类)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1月7日起执行的修订板)
污染物名称 二氧化硫
取样时间 年平均 日平均 1hr平均
一级
二级
三级
备注
TSP PM10 NO2
年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1hr平均
0.02 0.05 0.15 0.08 0.12 0.04 0.05 0.04 0.08 0.12
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指区域自然环境或环境要素(如水 体、空气、土壤和生物等)对污染物的容许承受 量或负荷量。
它由静态容量和动态容量组成。
静态容量指在一定环境质量目标下,一个区 域内各环境要素所能容纳某种污染物的静态最大 量(最大负荷量);动态容量指该区域内各要素 在一确定时段内对该种污染物的动态自净能力。
环境目标 (环境质量目标)的确定,一般是依据本 地环境现状或环境规划区功能要求,选择相应等 级(或类别)的环境准值。)
1)环境质量目标 大气质量目标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mht
水质量目标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mht
噪声控制目标等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mht
2) 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由工业或行业污染控制以及区域或城市的污染控制目 标构成。它规定了一个区域或一个城市中污染物的允许 排放总量。
污染物总量控制
从理论上说,一个区域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控 制在环境容量范围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确定后, 再在区域内进行合理分配,进一步确定区域内每个污 染源的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也可理解 为受纳环境(区域或水域)的允许纳污量。
污染源和环境目标是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两个对 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两者之间的定量关系: 1) 污染源排放量与环境目标(如大气功能区的环境目 标,流域或河段的水质目标)之间的输人-响应关系;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

i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导则编制说明及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2006 年09 月ii目录1 总论 (1)1.1 编制背景 (1)1.2 编制依据 (1)1.3 指导思想 (2)1.4 编制原则 (2)1.5 工作流程 (2)2 导则编制说明 (3)2.1 总则 (3)2.2 技术篇 (4)2.3 功能篇 (6)3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对策研究 (10)3.1 自然社会经济特征 (10)3.2 水环境概况 (11)3.3 上海市河道综合整治对策研究 (12)3.4 上海河道综合整治的机遇 (16)3.5 国内外河流整治和管理经验 (16)3.6 上海市河道综合整治对策 (24)3.7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对策 (28)4 河道整治公众参与调查研究 (44)4.1 调查目的 (44)4.2 调查问卷及方案设计 (44)4.3 调查结果分析 (51)11 总论1.1 编制背景上海市地处我国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濒江临海,境内江、河、湖、塘相间,水网交织,上海城市因水而生,因水而兴。

河道给上海带来了活力,也给上海带来魅力。

1998 年以来,上海市加强了对河道的综合整治,以改善河道景观,改变过去脏、乱、差的形象。

尤其是近三年来,上海市以“安全、资源、环境、景观”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水建设理念为指导,建设了水质改善型、滨河景观型、生态环境型河道,开展了安全、生态、游憩功能兼顾的河道整治工程,把河道整治与城市安全、城市景观,水资源利用以及市民生活质量提高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以“清、疏、建、拆、绿、管”为主要内容的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也在全市铺开,并取得一定效果。

至2001 年底,苏州河基本消除黑臭,水质进一步改善;全市区(县)管以上河道基本达到“面清、岸洁、有绿”的阶段性治理目标,已经治理的中小河道水体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本市河道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也给新一阶段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01-嘉定城北大居霍城路(树屏路-沪宜公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01301-嘉定城北大居霍城路(树屏路-沪宜公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说 明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受上海嘉定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对嘉定城北大居霍城路(树屏路-沪宜公路)新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嘉定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向公众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w w w .e n v i r .g o v .c n(一)建设项目概况霍城路是位于嘉定区城北大型居住社区内部的一条贯穿南北的重要道路,为配合嘉定城北大居的开发建设要求,本段道路的建设也已经迫在眉睫,为此上海嘉定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15034.14万元,进行霍城路(树屏路-沪宜公路)的建设工程。

项目霍城路南起沪宜公路,北至树屏路,全长约1401.64m 。

本次项目不包括已建的霍城路(胜竹路~品菊路段)以及已通过环评审批的霍城路(胜竹路~北郁路段)。

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红线宽度28m ,设计车速30km/h ,道路沿线跨越4条规划河道,新建4座桥梁,并同步实施雨污水排管工程、绿化工程、交通标志标线、照明等附属工程。

工程预计于2014年初投入运营。

表1 项目道路技术标准 走向 南起沪宜公路,北至树屏路桩号 K0+008.676~K1+291.979、K2+221.784~K2+340.117长度 1401.64m 等级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28m 设计车速30km/h 机动车道数双向2车道 路面荷载 BZZ-100型标准轴载抗震标准抗震设防烈度7度 排管工程雨水管道工程,污水管道工程 桥梁工程新建4座桥梁 附属工程 同步实施红线内的绿化、照明、交通标志、标线等项目是按照区域路网规划建设,符合区域用地和路网规划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对各类污染物尚有一定的容纳空间。

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由于本项目是公共建设项目,与工业项目相比,污染物种类较少、产生量较小,且在污染产生相对较大的施工期染污会随着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同时项目选线不涉及居民和企业动拆迁。

孙建路(孙桥路-张东路)、高木桥路(横沔江路-张东路)、孙耀路(...

孙建路(孙桥路-张东路)、高木桥路(横沔江路-张东路)、孙耀路(...

孙建路(孙桥路-张东路)、高木桥路(横沔江路-张东路)、孙耀路(军民路-华夏中路)、孙环路(军民公路-华夏中路)市政工程、孙环路团结河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公开文本1、说明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对孙建路(孙桥路-张东路)、高木桥路(横沔江路-张东路)、孙耀路(军民路-华夏中路)、孙环路(军民公路-华夏中路)市政工程、孙环路团结河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公众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孙建路(孙桥路-张东路)、高木桥路(横沔江路-张东路)、孙耀路(军民路-华夏中路)、孙环路(军民公路-华夏中路)市政工程、孙环路团结河桥项目;(2)项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3)项目所属行业: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4)项目建设内容:见表1.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相关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项目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如下:①环境空气:根据《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区划为二类区;②地表水:根据《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政府,2004年),项目沿线区域范围为Ⅳ类水质区;③噪声: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沪环保控[2008]143号,2008-6-1实施),项目所在区域范围为2类噪声标准适用区,项目建成后为双向2车道,不属于交通干线范畴,因此项目沿线区域声环境质量为2类。

(2)现状环境质量评价①声环境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沿线各敏感点现状声环境质量昼间、夜间均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适用标准限值,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因此项目沿线现状声环境质量较好。

2023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023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恒凯路(恒南路-浦顺路)`浦顺路(联航路-友谊河)`万泰路

恒凯路(恒南路-浦顺路)`浦顺路(联航路-友谊河)`万泰路

恒凯路(恒南路-浦顺路)、浦顺路(联航路-友谊河)、万泰路(联航路-沈庄塘)、联川路(三鲁路-召楼路)道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说明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顺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展恒凯路(恒南路-浦顺路)、浦顺路(联航路-友谊河)、万泰路(联航路-沈庄塘)、联川路(三鲁路-召楼路)道路新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向公众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恒凯路(恒南路-浦顺路)、浦顺路(联航路-友谊河)、万泰路(联航路-沈庄塘)、联川路(三鲁路-召楼路)道路新建工程(2)建设单位上海浦江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建设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4)建设性质 新建(5)建设内容浦江镇恒凯路与浦顺路道路工程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浦星路以东、联航路以北地块内,其中恒凯路呈东西走向,起点接浦顺路,起点桩号K0+000,终点位于现状的恒南路,终点桩号K0+263.802;浦顺路呈南北走向,起点接现状道路联航路,起点桩号K0+000,终点位于友谊河边,终点处设一停车场,终点桩号K0+597.324。

恒凯路与浦顺路道路等级均为城w ww .e nv i r.go v.c n市支路Ⅰ级,设计行车速度30km/h ,标准路幅宽度为20m ,采用双向二车道。

万泰路北起联航路,起点桩号K0+013.500,向南至沈庄塘,终点桩号K0+546.267,全长533m ;联川路西起三鲁路,起点桩号K0+0000,向东至召楼路,终点桩号K0+758.954,全长759m 。

万泰路和联川路道路等级均为城市支路Ⅰ级,设计行车速度30km/h ,标准路幅宽度为20m ,采用双向二车道。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 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根据调整后的《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评价范围所在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中的二类标准。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沪水务(海洋)〔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9〕3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9年2月23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22019年3月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一、主要职责1.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机要、密码、信访、外事、档案、印章管理等工作。

3.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水务政策研究,组织编制水务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4.负责局召开的综合性全市会议、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5.负责局目标管理、效能建设工作。

6.负责局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局系统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局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

负责史志、年鉴和局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8.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服务、行政值班等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行政编制12名。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上海 · 浦东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上海 · 浦东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1804号临港新城主城区WNW-C5-10地块普通商品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公开本)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单位:东华大学二○一一年九月目录1、说明 (1)2、建设项目概况 (1)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3.1环境功能区划 (1)3.2现状环境质量评估 (2)4、评价范围 (2)5、评价重点 (3)6、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3)7.1工程分析 (3)7.2环境影响 (5)7.3环境风险 (8)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8)8.1污染防治措施 (8)8.2风险控制 (11)8.3总量控制 (11)9、公众参与及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 (11)9.1公众参与形式 (11)9.2公众参与意见汇总 (12)9.3公众参与结论 (12)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3)1、说明本文本内容由“东华大学”(评价机构)编制,并经“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提供给环保主管部门作为“临港新城主城区WNW-C5-10地块普通商品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受理信息公开。

“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东华大学”(评价机构)对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2、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临港新城主城区WNW-C5-10地块普通商品房项目(2)建设单位: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3)建设地点:东至茉莉路,南至申港大道,西至秋涟河,北至竹柏路及WNW-C5-01边界(4)建设性质:归属K72房地产业。

主要建筑功能为多高层居民住宅。

(5)建设内容:总用地面积105441m2,总建筑面积171068.98m2,其中地上部分108618.98 m2,地下部分65450m2,建筑密度25.0%,容积率1.0,绿化率35%,总户数519户。

包括37幢住宅,其中8幢为4层的多层联院住宅,16幢为3~4层的多层联排住宅,10幢为5层、6层、6+1层的多层住宅,3幢为11+1层的高层住宅(住宅底部两层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1个地下车库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1、说明上海化工研究院(评价机构)受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对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现根据国家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公众公开环评内容。

本文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

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2、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2)建设单位: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3)建设地点:金海路以南,新金桥路以北,曹家沟以东,金陵工业园区内(4)建设性质:改扩建 (5)建设内容:本项目为金陵金桥工业园区一区拆除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地块位于上海金陵金桥工业园区内,园区位于金海路以南,新金桥路以北,曹家沟以东。

一区拆除新建后,总建筑面积为134646.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7030.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4316.1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约11117.9平方米。

本项目总投资为w ww .e nv i r.go v.c n26716.7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8栋通用厂房(6栋6F 、2栋11F )、6栋自备办公楼(11F~12F )、地下车库及相关道路、绿化、停车坪、水、电、气、环保等内容。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 a) 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周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满足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

b) 水域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为IV 类,其水质指标应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标准。

c) 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金桥出口加工区规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声环境执行2类区标准。

DB 31 199-2009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解读和疑问

DB 31 199-2009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解读和疑问

时间:2009年10月1日起1.11.2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8号 第30号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3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5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7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10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11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1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GB 21523—2008)沪府发〔2008〕52号1.4包括上海青浦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除 1.2、1.3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或向设置污水处理 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业执行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执行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 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 GB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 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 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 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 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 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 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 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3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3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海洋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上海市位于我国大陆海岸线中部,是我国经济中心城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核心。

全市海洋资源丰富,开发程度高,产业基础雄厚。

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300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600公顷,河口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12.3万公顷,保留区面积12.617万公顷,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6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心楼和原医院教研楼各一栋,共计拆除现有建筑六幢,拆除的总建筑面积 10727 平方米; 新建二幢病房楼(新 B 楼、新 D 楼)、一幢医疗中心综合楼、二层地下建筑及其他辅助 用房,新建建筑面积共 4531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8210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17100 平方米)。
本项目建成后,松江区中心医院的总建筑面积为 102642 平方米(不包括仓桥宿舍), 其中地下车库面积 14520 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 88122 平方米。共有床位共计 1035 张, 机动车停车位共 636 个(地上 499 个,地下 137 个)。
n ① 医院污水污染源 .c 其一是含病原体的污水,主要来源于病房、手术室、化验室、病区卫生间等,污水
v 中含有多种病毒、细菌、寄生虫。 .go 其二是含放射性污水,主要来源于化验室。 ir 其三是含有化学毒性的污水,主要来源于临床检验、药物制剂等,含有消毒洗涤剂、
v 有机溶液、酸碱和重金属等有毒污水。 .en ② 生活污水污染源
主要来源于医院办公服务区、浴室、厨房、配餐间、暖通排水、绿化排水、雨水排
w 放等处的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化学耗氧量、生物需氧量。 ww 根据《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医院的平均日污水排放量按照用
水的 90%计算排放量计算,本项目建成后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为约 162.34m3/d,医疗污水 排放 587.73m3/d,共计污水排放量为 750.07m3/d(按 1035 张病床计算)。
尾气污染,在施工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洗刷设备,对区内的运输道路和施工工地定期 洒水,保持区内清洁、湿润,以减少汽车轮胎与路面接触而引起的扬尘污染,同时车辆 应限速行驶。
另外,屑粒、物料与多尘料堆的四周和上方应封盖,以减少扬尘。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一、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地理界限说明
一类区:
1、崇明生态岛:崇明县除西部物流区(长江北支——崇海大桥——陈海公路——三华公路——长江岸边)和南部城市化地区(岱山路——南横引河——四效河——长江岸边)以外的地区。

2、横沙岛度假旅游风景区。

3、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大金山岛、小金山岛、浮山岛(龟山)。

4、佘山国家度假旅游区:陈泗公路——方松公路——沈砖公路——辰山塘——山前路——外青松公路——佘北公路。

5、太阳岛自然风景保护区:东泖河东岸——太阳岛北端——西泖河西岸——清水港南岸——新朱枫公路——太浦河南岸——西泖河西岸——太阳岛南端。

6、淀山湖风景水体风貌保护区:淀山湖沿岸纵深陆域2公里范围内。

二类区:
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缓冲带: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缓冲带宽度为300米。

二、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执行: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缓冲区执行一类区标准。

三、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简图(见附图)。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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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缓冲区,其中苏沪边界缓冲区 7 个,浙沪边界缓冲区 18 个。 3. 开发利用区 其余河道(段)。
4.2 长江口、杭州湾水域二级区划方案
一、长江口水域二级区划方案 饮用水源区,包括长江口崇明饮用水源区、陈行饮用水源区、长 江口青草沙饮用水源区(Ⅱ类水);航运用水区;近岸工业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排污控制区。 二、杭州湾近岸水域 杭州湾近岸水域和其余水域功能区划以《上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 能区划报告》中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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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太北片处于拦路港、太浦河和淀山湖之间,西到沪苏省际交界线, 片内河道均属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
八、太南片 太南片上接太浦河,东连泖河、斜塘,南到大蒸塘、园泄泾,西 和浙江省交界。除缓冲区、饮用水源区河段外,其它所有河道均划为 过渡区。 片内斜塘-泖河西部约 5km 的范围水域为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 的一个部分,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过渡区和缓冲区的水质控制标 准为Ⅲ类水。 九、浦南东片 本片由松江和金山两区位于黄浦江以南、大泖港-掘石港-惠高泾 以东的区域组成,北接黄浦江,南临杭州湾,西以惠高泾为界、东邻 浦东片。 片内北部大泖港-掘石港以东区域在黄浦江以南约 5km 范围水域 属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工业用水为主 导功能的河道,如新张泾、紫石泾、叶榭塘~龙泉港,水质控制 标准为Ⅴ类水。 十、浦南西片 浦南西片是敞开片,北靠黄浦江上游,在园泄泾-大蒸港-红旗塘 以南,东连大泖港-掘石港-惠高泾,西南与浙江省交界。主要承泄苏 浙来水进入黄浦江上游水源区,除缓冲区、饮用水源区河段外,其余 河道(段)均划为过渡区。 片内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缓冲区和过渡区水质控 制标准为Ⅲ类水。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1、Ⅱ类水质控制区: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长兴岛青草沙水库周边水系调整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长兴岛青草沙水库周边水系调整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海环境热线

1 说明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受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开展 对长兴岛青草沙水库周边水系调整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现根据国家 及本市法规及规定,并经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向公众公 开环评内容。
本文本内容为现阶段环评成果。下一阶段,将在听取公众、专家 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环境热线
1
(3)声环境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结合工程实际布置,项目及周边邻近区域执行 1 类 标准。
3.2 现状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1)空气环境 本工程地处长兴岛北沿,工程区域内无污染型工业企业,空气流 动和大气扩散条件良好。工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SO2、NO2、
TSP 和 PM10 的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一级或二级标准,能够满足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标准的要 求。
(2)地表水 根据崇明县环境监测站 2010 年 6 月份提供的水质监测成果,工 程区域北环河沿线各支河现状水环境质量较差,除三民港和创建河 外,其余均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V 类 水质标准,达不到所在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IV 类标准的 要求,主要污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各支河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河道坡降平缓,水流滞留时间长, 泄流不畅,加之长期接纳周边地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农田径流, 使得河道水质遭受严重污染。 (3)声环境质量现状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较 好,各声环境监测点昼间噪声背景值在 40.6~45.7dB(A) 之间,夜间 噪声监测平均值在 39.8~42.4dB(A)之间,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1 类区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 (4)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青草沙水库附近水域的水生生态调查历史资料,工程附近水 域水生生态与渔业资源调查共鉴定到水生生物 144 种,其中,浮游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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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4年9月10日以沪府〔2004〕84号批复原则同意市环保局上报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对本市部分区域(水域)的功能区划水质类别作了适当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调整后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具体如下: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
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
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
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浦东运河(大治河以北段),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大治河、金汇港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叶榭塘、紫石泾段,以及龙泉港、新张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南竹港段,大治河以南的浦东运河,浦南运河、二灶港、团芦港以及南汇、奉贤区的随塘河(人民塘),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滴水湖水质控制标准为Ⅲ~Ⅳ类。

4、浦西地区主干河道
苏州河从沪苏边界至蕰藻浜西闸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从蕰藻浜西闸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蕰藻浜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淀浦河从淀山湖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淀浦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油墩港从横潦泾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苏州河(吴淞江)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华田泾段和东大盈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新泾港—外环西河、蒲汇塘、新槎浦、桃浦河、木渎港、东茭泾、彭越浦、西泗塘、俞泾浦、虹口港、南泗塘、沙泾港、走马塘、杨树浦港、虬江等河道,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三、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功能区划
1、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干流(沪苏边界至芦潮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2、杭州湾水域
杭州湾水域(芦潮港至沪浙边界)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的Ⅲ类标准。

3、长江口、杭州湾排污混合区规定
长江口、杭州湾沿岸设置的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日排放量在10万m3以上的排污口,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且应控制排污混合区的范围(面积一般应小于
1.5 km2)。

四、饮用水源区及水质控制标准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2、长江饮用水源区
长江饮用水源区主要指南支南岸边滩水域的陈行水域饮用水源区,江心的青草沙水域饮用水源区以及崇明岛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郊区其他饮用水源区
大治河等其它郊区饮用水源近期仍作为饮用水源区加以保护,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
沪府〔2004〕8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市环保局:
沪环保自〔2004〕259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具体批复如下:
一、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北Ⅴ类水质区调整为Ⅳ类水质区。

二、将嘉定区蕰藻浜以南统一调整为Ⅴ类水质区。

三、将崇明岛、横沙岛统一调整为Ⅲ类水质区。

四、金山区浦南东片水域,奉贤、南汇区水域以Ⅴ类水质区为主,引水河道(大治河、金汇港)、工业用水河道(紫石泾、新张泾、龙泉港等)、临港新城水域为Ⅳ类水质区。

五、将蕰南片、淀北片的Ⅳ类水质区调整为Ⅴ类水质区。

六、扩大苏州河Ⅴ类水质区段范围,将蕰藻浜西闸以西上游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Ⅳ类水,蕰藻浜西闸以东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调整为Ⅴ类水。

七、将长江口水域统一调整为Ⅱ类水质区。

八、杭州湾沿岸的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Ⅲ类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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