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产假规定(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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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法律师谈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上海劳动法律师谈女职工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条文规定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
上海产假规定是指在上海地区的女性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受的假期和权益。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等假期。

首先是产假,女职工怀孕满28周时,可以申请休产假。

产假
的具体时长是98天,即从产假开始日起计算,至产假满98天的当日结束。

如果是多胞胎妊娠,产假增加15天;如果产妇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休产假,可以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延长休产假到120天。

其次是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即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特殊保护期。

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期。

特殊保护期内,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恢复工作权利,但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对身体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工作。

此外,哺乳假也是上海产假规定的一部分。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结束后,享受14周的哺乳假。

即女职工的孩子出生后满六个月,在享受孩子哺乳假之前,有权利每天工作两小时,并且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在享受这些产假期间,女职工仍享受相关的工资待遇。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工资待遇的标准是在产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资。

妇女用工特殊保护期和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依然保持不变。

总体来说,上海地区的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相对较长
的产假和特殊保护期。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可以充分休养和照顾孩子,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合理的安排和预期。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

上海产假最新规定解析1、上海产假规定(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_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陪产假有多少天解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_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_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修条例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有如下规定: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产假规定
上海市的产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产假护理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来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时,即可享受产假。

上海市对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职工在怀孕满3个月后,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4天的生育假和114天的产前假。

而对于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况,可以再额外增加15天的
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基本工资的100%,其中
生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产前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也不会失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及相关权益。

除了产假之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护理假。

女职工在生育后的1年内,可以享受护理假。

护理假的具体安排为:对于女职工的第1胎,享受156天的护理假;对于女职工的第2胎
及以上,每胎再增加7天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但女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此外,上海市还为女职工提供了哺乳假和照顾假。

女职工在生育满4个月后,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连续工作时间超过
6小时的,应当有休息和喂养母乳的条件。

对于已经断奶的孩子,女职工依然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养母乳的时间。

而照顾假是指女职工有需要照顾未满3周岁的婴儿或者在医院接受
抢救、治疗的严重患病的儿童时,可以享受最多15天的照顾假。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产假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既考虑到了女职工在怀孕和生孩子期间的权益保护,也考虑到了工作单位的经济压力。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女职工的就业保障和家庭和谐发展。

上海女职工流产假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海女职工流产假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海⼥职⼯流产假相关规定是什么
依据申请产假的上海⼥职⼯的不同条件,上海⼥职⼯享有的“流产假”可能是“⼩产假”、计划⽣育⼿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假期待遇。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职⼯流产假相关规定是什么
妊娠三个⽉内⾃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天;妊娠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五天。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三条⼥职⼯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四条⼥职⼯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天,其中产前休息⼗五天,产后休息七⼗五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五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五天。

(三)妊娠三个⽉内⾃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天;妊娠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五天。

第⼗五条⼥职⼯⽣育后,在其婴⼉⼀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

多胞胎⽣育者,每多⽣⼀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分钟。

婴⼉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职⼯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
海)
标题: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上海)
一、产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

2. 待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产前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或者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两个月。

2. 待遇:产前假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三、哺乳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两次,也可以分开使用,但累计不超过八小时。

2. 待遇: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四、保胎假
1. 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的,经区县(自治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保胎假。

2. 待遇:保胎假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总结:上海对于女职工的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和保胎假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待遇。

这些假期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

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这些假期和相关的待遇。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

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江苏省晚育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上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法定假日的相关规定

上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法定假日的相关规定

上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法定假⽇的相关规定关注民⽣是每⼀个法律⼯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上班族的⽣活中,“假期”⼜是⼀个极具诱惑⼒的字眼。

店铺⼩编现将上海关于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法定假⽇的相关规定整理如下,供⼤家参考。

上海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法定假⽇的相关规定上海年休假:上海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婚假和产假和探亲假《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育假三⼗天,男⽅享受配偶陪产假⼗天。

⽣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第三⼗⼆条公民实⾏计划⽣育⼿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20⽇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本⼈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知识创造
年上海产假国家规定解读
依据中国国家规定,上海市的产假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

以下是对上海产假规定的解读:
1. 产假的基本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

产假最长为98天,其中包括14天的全薪假期和84天的部分薪假期。

2. 产假的休假待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即使雇主支付不全,也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产假的休假前后:女职工在产假之前和之后可以享受部分薪期。

其中,女职工有权选择在生育前7天休假,也可以在生育后的42天内休假。

4. 多胞胎产假: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享受的产假可相应延长。

对于双胞胎儿,产假可延长15天;对于三胞胎儿,产假可延长30天。

,对于同一胎产生的超过3个婴儿,也可根据当地规定相应延长产假期限。

5. 父亲陪产假:上海也规定了父亲陪产假。

父亲可以享受5天的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雇主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为一般解读,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个别公司或雇主而有所区别。

,为了确保准确的规定和福利享受,请与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1。

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

上海市产假及生育津贴

上海市女员工产假及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1、产假时间:法律依据:《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育假)(1)、《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产假工资:法律依据:《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年第18号文)》第一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3、领取生育津贴:法律依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精)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精)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假期名称假期主要内容摘要工资待遇产前检查妊娠期间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正常支付工资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100%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产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给予产假30天;孕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晚育假三十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护理假符合规定生育的万语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晚育护理假三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六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100%备注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参考文件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上海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多少天

上海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多少天

上海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多少天
上海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是女性职员专属的,男性陪产假相对于女性产假而言要少很多。

在局部城市男性甚至没有陪产假期。

那么上海法定产假有多少天呢?流产产假有多少天呢?生育津贴怎么计算呢?生育津贴最低标准是多少呢?
正常产假:98天,产假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假:在正常产假的根底上增加15天;
晚育假:在正常产假的'根底上增加30天;
生育多胞胎产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正常产假根底上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产假42天;
【备注】:xx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男配偶陪产假为三天,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备注】: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女方需年满24周并符合晚育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生育的上海男配偶不享受陪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1、xx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2、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3、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

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

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产假:⼥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职⼯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产假:⼥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职⼯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天,其中产前休息⼗五天,产后休息七⼗五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五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五天。

(三)妊娠三个⽉内⾃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天;妊娠三个⽉以上,七个⽉以下⾃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育第⼀个⼦⼥时,年满⼆⼗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三条)符合《条例》规定⽣育的晚育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资,按照本⼈正常出勤应得的⼯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顺延。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人口委[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沪人口委〔2010〕3号)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局、(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八日上海市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2010年,上海人口计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一二三四”的总体思路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央《决定》和市委《意见》,围绕“一条主线”即贯彻落实“五个确保”、推进统筹解决上海人口问题,强化“两个注重”即注重提高人口素质、注重优化人口结构,着力抓好“四项”重点即科学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深化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四个中心”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10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全力以赴配合办好世博会,创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网络队伍和宣传教育优势,深入开展“人口计生与世博同行”活动,主动服务世博、参与世博、奉献世博。

全面加强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计划生育民生持续得到改善。

一般上海顺产产假多少天?

一般上海顺产产假多少天?

⼀般上海顺产产假多少天?上海顺产产假是九⼗⼋天,还可以享受到三⼗天的⽣育假;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婚假,男⽅如果有⽣育保险的话,那么还可以享受到陪产假,此假期的待遇和⼯资都会由⽣育保险基⾦发放。

⼀、⼀般顺产?上海市的新规定:上海市符合⽣育规定的妇⼥,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育假,共计128天。

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天数(10天)。

⼆、上海职⼯产假有哪些待遇?1、保胎假,按照发保胎假是由医⽣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资。

2、产前假,⼯资按⼋成发。

怀孕7个⽉以上,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部分属于地⽅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资按照员⼯以往每⽉实发⼯资标准的⼋成发。

3、产假,⽣育津贴在实⾏社会统筹的地区,⽀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付;在没有开展⽣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付,标准为⽣育之前的基本⼯资和物价补贴。

三、⼥职⼯产期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职⼯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职⼯可采取下列⽅法,维护⾃⼰的合法权益: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部门。

《上海市⼥职⼯劳动保护办法》第⼆⼗⼆条规定:“⼥职⼯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收到之⽇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

⼥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

”2、向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发⽣之⽇起⼀年之内。

3、对劳动⾏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民法院起诉。

综合上⾯所说的,产假是属于劳动者应该享受到的待遇,对于产假的基本天数为九⼗⼋天,如果遇到有其它难产的情形,那么还可以增加天数,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在休产假的期间⽤⼈单位扣克⾃⼰的⼯资,那么是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的。

女职工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一览表(上海地区)

女职工生育期间所享受的假期一览表(上海地区)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Hale Waihona Puke 1 共1页晚育护理假3天,由生育妇女的配偶享受

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产前假
2.5个月,适用于妊娠7个月(28周)以上的女职工
不是,须经单位批准
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
哺乳假
6.5个月,期满后若职工确有困难,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
不是,须经单位批准
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延长的,延长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0%发给(特殊情况下也可提高到80%)
-
保胎假
保胎假按病假来对待
不是,需根据医师的诊断并出具证明
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发放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流产假
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

此时的流产假实际上就是产假,因而享受产假的相关待遇
-
人工流产
(1)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性质上是“休假”,而非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
(2)已休满(1)规定的假期后,需要继续休息
不是,须经医生的同意
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参考: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表
(3)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需要休息的
不是,须经医生的同意
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由单位照发,不得降低。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不用再支付;如果保险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则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产假

产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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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海产假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授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规定
女职工只要是正常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无论是否户籍在上海,无论生产地点是否在上海,也无论其长期工作生活地点是否在上海(比如有些女员工被派驻外地工作,但其社保仍然在上海缴纳),在产假期间均可享受上海生育保险,包括两部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津贴。

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每月按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来发放,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帖子《上海生育保险办理全攻略》。

医疗津贴是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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