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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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或T/T结算引起 的贸易纠纷案
A公司是一家专营纺织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2003年结识了东欧一个纺织品进口商B。经过一 段时间的洽谈,双方同意先做些小额贸易试试。 但是在付款方式上,B公司坚持在收到A公司正本 提单的传真后3天内, T/T40%的货款给A公司, 其余60%的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A 公司觉得这样做有风险。 请问这样做存在怎样的风险? 由于结算方式使得该笔交易卡住了,如果你是A 公司,你会怎么处理?
案例一 案例分析
•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下经验教训: • 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出口人没有对进口人、承运人 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进行详细调查,是这次 欺诈行为得以进行的原因之一。 • 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本案例中,提单上的写法 给不法之徒创造了机会。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订FOB出 口合同时,出口人可以在提单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 提单上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批示交付”,且采用FOB 贸易术语,货物在广州装运越过船舷后,则被控制在承运 人和B公司手中,广州A公司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货物的 控制权,货物任凭B公司去指示。如在“consignee”一栏 中加注“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 of ……bank” 等,这样就可以加强出口方对进口方和承运人的约束,减 少进口方和承运人相互勾结诈骗成功的机会。
案例六 第二受益人遇到第一受益人倒闭的案例
• 我国A公司将货物交给客户指定的运输代理后,第一次将 单据交到银行议付时,单据在由交单行寄给香港的转让行 的途中丢失。我国A公司只好重新出了一套单据给香港的 转让行。我国A公司第二次交单后,转让行一直没提出单 据中存在不符点。 • 由于我国A公司迟迟收不到货款,就与第一受益人联系。 在此过程中,发现第一受益人已经倒闭,电话也没有人接; A公司又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他们知道第一受益人倒闭的 情况,但却说对A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清楚,需要调查核 实才能知道是否曾经从A公司买过货;A公司与转让行联 系,他们并不知道第一受益人已经倒闭的情况,却告诉我 国A公司说第一受益人一直在追踪这笔业务。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 分析该案例,谈谈电汇对出口方的风险。
案例六 第二受益人遇到第一受益人倒闭的案例
• A公司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么, A公司该如何做才能让交单Leabharlann Baidu赔偿或部分赔偿呢?因为, 如果议付行第一次把A公司的单据邮寄给转让行的时候不 把单据弄丢,情况或许会好一点,至少当时第一受益人还 没有倒闭。 • 经了解,该批货物早就被开证申请人提走了,第一受益人 也肯定是倒闭了。但是,该中间商是何时倒闭的并不是很 清楚,该中间商已经在转让行用自己的单据替换了第二受 益人的单据,开证行已经收到了转让行寄过去的第一受益 人提交的单据,但是还没有付款,可能是有不符点;开证 申请人表示只要第二受益人真的供应过货物给他,那么, 可以直接付款给第二受益人。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B公司却以当期业务量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 支付,还要求继续发货,并保证他们会尽快付清货款。此 时,A公司已觉得事情严重,回头清理对方预付的订金时, 发觉仅收到第一、二批小订单的一万多美元。在接下来的 几个月中,A公司无数次去电催讨欠款,并表示若对方支 付一笔款项,A公司可继续发货,但总金额将小于收回值, 以逐步减少欠款差距。B公司来电表示可以接受,但始终 无实际行动,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半年后则对A公司 函电干脆不予答复。此时A公司完全看出了B公司的诈骗 行为。 • 请问B公司是怎样进行诈骗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怎样的 教训?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1996年,山东一家进出口企业与日本下关的一家农产品进 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出口合同,向日本出口大蒜。合同 规定,发货日期不迟于当年的7月15日,价格为CFR价格, 每公吨450美元,转运港为青岛,目的港为日本门司港。 合同对货物规格、包装和运输作了很详尽的规定。日本提 出鉴于双方是第一次合作,交易数量很小,所以在付款方 式上希望采用电汇方式。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A公司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B客户收到A 公司提单的传真之后一直不付40%的货款给A公司,而信 用证又要到期,若A公司不去银行议付,则可能60%的货 款也拿不到;如果A公司去议付,很可能只拿到60%的货 款。 • 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 部分T/T的结算方式,关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费用,或者减少开 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 用证结算,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算的 要求。为了能够达成交易,许多出口商也同意这么做,但 是又担心信用证以外的那部分货款不能安全及时地收回。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不久B公司发来第一份订单,总价值14000美元,并告知 请抓紧备货,而且已T/T汇出了该单项下的30%的订金。 • 接着A公司又收到B公司传真发来的银行汇款单,但该单 上银行印鉴模糊不清。因所订商品均为大路货,为确保按 时装运,A公司便开始备货,但却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T/T 订货款。为此,A公司业务远多次去电查询,但B公司答 复确实已按时汇出,并解释不能按时收到的原因可能是中 美双方银行间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即汇出银行与我方银行 之间无直接业务联系,要通过其他银行中转。这样拖了一 个月,我方终于收到B公司第一批订单项下的30% T/T货 款,接着我方便报关出运和制单结汇。
案例一 案例分析
• 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本案例使用“D/P见票后60天 付款条件”是导致出口人损失的关键原因。《托收统一规 则》第七条特别规定:“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 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 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 自负。所以,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慎重。且有 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其他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 方式的托收指示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将 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也就是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因此正本提单即使搞混也不是中国银行的责任。据此,中 国银行向新加坡银行发出拒付电报,新加坡银行在回电中 声明已将中国银行电文内容转达德国开证行听候回复,同 事声明作为转证行本身对单据的拒付和最终的付款与否不 负责任。其后,中国银行通过新加坡银行再次发出反拒付 的电文,要求开证行付款,但从新加坡银行得到的回电都 说正在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坚持不符点成立,拒绝 付款。鉴于通过新加坡银行无法解决问题,中国银行曾几 次直接给德国开证行发电,催促付款。但德国开证行在回 电中声明,既然它的信用证是开给新加坡的转证行的,中 国银行无权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1997年1月30号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 金额共USD223499。单寄新加坡某转让行,由新加坡的第 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给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 付电。拒付原因有两点。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 二,正本提单弄混。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 (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 号内显示德文名称。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 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 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2)单据留 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 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 是,由于C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 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 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以 无可能。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吸取怎样 的经验教训?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在信用证的条款中根据业务和结 算的实际需要加上一些内容来保证信用证以外货款的收回。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我方A公司代表在美国的一次展销会上,曾与美国B公司 签订了一笔价值80多万美元的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其中 规定分批装运:每批的出口商品数量及规格以买方的详细 订单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下订单时先T/T预付该 订单总额的30%,其余的70%采取D/A90天支付。为考察 B公司的情况,A公司业务员在美期间专程拜访了该公司, 亲自看过该公司几个大货仓及办公楼,根据该公司的规模, A公司业务员认为是一家大公司,基本上可以接受上述支 付方式。为规避收汇风险,A公司在执行合同前便向保险 公司投保此合同项下的短期出口买方信用险,经保险公司 审核后,批准保额为25000美元。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此后,中国银行也就无法与德国银行进行交涉。最终,此 业务通过部分退单、部分无单放货的方式解决。作为出口 商的我国外贸公司也丧失了信用证项下收款的保障。 • 通过这个案例,试说明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限制。
案例六 第二受益人遇到第一受益人倒闭的案例
•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立了一笔出口合同,B 公司要求A公司通过他们指定的同样设在美国的 某中间商实际操作这笔业务。该美国B公司通过 香港的一家银行开立信用证给其指定的中间商, 再通过香港的另一家银行转让该信用证给我国A 公司(即我国A公司是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 人)。为了开证申请人提货方便,信用证条款中 规定我国A公司将货物交给开证申请人在国内的 运输代理,由该运输代理直接把收据给A公司作 为议付单据,该客户指定的运输代理直接把提单 寄给开证申请人用于提货。鉴于开证申请人是一 家知名大公司,我国A公司同意了这个做法。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紧接着B公司有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 出,接着传真发来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 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在他们销 售情况非常好,希望我方配合尽快交货,以免错过销售时 机。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 惕,忽视了此种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在第一批出运货款 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 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 停止了预习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 款。
结算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 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 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 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 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 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单据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 的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 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 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 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 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 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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