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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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
目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3)
二、目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 (3)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应对方法 (3)
摘要: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信用风险的范围涉及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迫切要求。

信用风险是源于信用活动和交易对手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或是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或是由于债务人不愿意履行已签的合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更为一般地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债务人的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行合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

而在金融全球化,市场的波动性增强的趋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环境瞬息万变,所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信用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

Mckinsey公司通过研究表明,以银行实际的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暴露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则仅各占20%。

不仅国有商业银行情况如此,就是新建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承受着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的困扰。

这种信用风险的过度集中严重威胁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以及整个社会金融系统的安全。

另外,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实际部门的正常运行,影响到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有效制定和执行。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三次征询稿,它基本上接近于终稿,以此为基础的《新巴塞尔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

相对于资本监管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了信用风险的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从而使得资本水平更能真实地反映银行面对的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较晚。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虽有所改进,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改革开放的进展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和将要面临以下难题:
(一).资产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驱动、缺乏自我约束和内控机制、政府行政干预以及宏观政策调整等内外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资产已经或将要成为呆帐或坏帐而丧失收益甚至本金。

(二).贷款难以收回。

尽管《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银行仍面临着企业不愿或不能偿还银行贷款,使银行承担较大的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市场化风险加大。

我国的金融市场已发展到一定规模,银行的资金筹集和运用已经开始市场化,这会使银行面临资金流动性或支付危机的风险。

例如,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流动性管理,但由于市场不完善和商业银行拆借行为的不规范,可能导致资金流动性或支付能力的危机。

(四).汇率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日益增大。

随着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和外汇交易的不断扩大,其面临的汇率波动也日益增大。

同时,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涉入使其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

(五).利率风险加大。

随着资金融通的不断市场化和中央银行对利率调控手段的运用,利率变化的频率和幅度会进一步加快和扩大,从而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也将进一步增大。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应对方法
(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靠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

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该是守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
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

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

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

(二)加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

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目前,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实信用信息,不仅不能起到客观公正的中介和咨询作用,有些还提供虚假评估、审计结论,误导和欺骗社会,欺骗企业和个人。

如故意高估价格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案中出现,屡见不鲜,如银广夏、麦科特,东方电子等骗案,都是中介机构所为,给社会和投资企业及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和损失。

由于信用中介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信用交易方面非常重要,信用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

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此外,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

参考文献
1. 林钧跃:“失信处罚机制的设计和维护”,《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3期。

2.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四川信用网,2005年9月22日。

3. 安贺新:“关于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目标模式的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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