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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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报验单位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检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及备查资料,评定施工质量等级,对处理的施工质量缺陷提出

意见;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的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料,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见附录A。

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单位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验分部工程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汇编成册;

2、绘制单位工程竣工图,编写说明并加盖竣工图章;

3、填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签字、盖章;

4、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并经监理单位复核签字、盖章;

5、统计该单位工程中的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记录;

6、编制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如果该单位工程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承建完成,

可采取:

(1)由承建工作量的一家施工单位统稿,其它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建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内容移交给统稿单位。

(2)由该单位工程承建的施工单位各自编写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应组织该单位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施工单位的分部工作资料整编成

果进行检查,发现整编成果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部分,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编,使之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2、对施工单位所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章;

3、审查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建设实际并在竣工图章中签字确认;

4、复核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并确定该单位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齐全或基本齐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达不到基本齐全的,监理单位不得转报施工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5、对施工单位统计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记录进行复查;

6、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在批准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

1、复查该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评定成果是否与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的结论一致;

2、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各类归档资料是

否达到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

3、对单位工程验收参建单位的建设工作管理报告进行统稿,所有工作报告中工程关键特

性指标、数据必须统一。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完成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后,施工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

第七章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的负责人,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听取单位工程参建单位(不含运行管理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3、现场检查该单位工程完成情况与外观工程质量;

4、分组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5、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验收结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工作组成员有争议时,工作

组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验收工作组成员对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不同意时,项目法人应及时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异议,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但必须在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表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对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由有关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按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程序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八章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法人报给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资料包含:全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备意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归档资料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构仍然有分岐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表格样式由水利厅统一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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