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排污泵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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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排污泵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全称):(以下可简称甲方)
卖方(全称):(以下可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中潜水排污泵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货物清单及价款:
1.2.本合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价款已包货物的生产、检验、损耗、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开具当地认可的合规合法发票所需的税金、利润、货到工地负责卸车并堆放至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要求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系统调试、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一切相关费用。
1.3.清单中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的供货数量应按照甲方的实际需求数量予以供应,合同最终总价按照甲方实际需求并签收确认的数量结算。
1.4.价格有效期:以合同签订开始时间起算,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移交物业止。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2.1.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应按照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检验检测报告标准、规范生产、供货。供货人应对所供货的质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并且确保一次性通过甲方、监理及当地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否则由供货人承担一切后果及
损失。在供货时,必须随货物一起提供代理商授权证明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各项试验报告等。供货人派人员与甲方代表、监理代表、在所供材料到工地时共同进行抽查初验,并办理验收手续。如实际供货质量不能满足要求,供货人应无偿负责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否则按供货人违约处理,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包括工期在内的一切损失的连带责任。
2.2.乙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三、包装与运输
3.1.除甲方有特殊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外,货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2.包装应根据货物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3.3.包装物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颜色、数量、产品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识缺少或不清导致安装、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对甲方造成工程工期、人力资源浪费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3.4.本合同货物的运输期间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货物运至甲方存放现场后货物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时间、地点、验收及履行方式
4.1.交货期限执行以下_4.1.1._项:
4.1.1.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因为分批次进场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各批次的到达现场时间必须与总分及其他分包单位紧密配合,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并按买方的要求顺序供货,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15天内负责供货结束,保证不影响施工进度及通过甲方和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4.2.履行方式:
4.2.1.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形式通知后15天内备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服从甲方人员的安排进行卸货及货物的堆放。
4.2.2. 乙方承担运输、装卸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及设备的毁损、灭失等风险。
4.2.3.交货地点:大河龙城四期工地现场。
4.2.4.交货前3天,供货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准备场地和组织交货验收人员。
4.2.
5.乙方供货到场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以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联系单和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最新标准等材料为综合评定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在验收质量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视为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0 元/次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积极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若由此逾期的,乙方还应承当逾期责任。
五、合同价款支付:
5.1.付款方式:
5.1.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至全部货款的 30 %;
5.1.2.货到现场,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货款的80 %,若分批供货,甲方需分批付款,按实际供货价款的80%支付。
5.1.2.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付款证明文件齐全后付至全部货款的95 %;
5.1.3.合同余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后在扣除产品质保责任费用后一次性退清(保修金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移交物业之日起计算,若工程移交物业时间超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则自竣工验收后1个月起算)。
5.1.4.付款周期为付款资料齐全具备付款条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
5.2.付款证明文件:同本期付款金额相等的合规合法的税务发票。当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乙方须提供与工程结算价款等额的税务发票,并加盖其法人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无法分割的,应在第一次付款时全额提供。
5.3.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4.质量、交货期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六、保修及保修责任的约定:
6.1.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现场实际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
6.2.乙方免费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持证)进行现场调试指导、把关。
7.3.在质保期内,乙方每3个月/次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维护检查,并需得到物业部门的书面认可,甲方应在乙方维护检查时安排物业人员陪同配合,否则乙方无需得到物业书面认可。
6.4. 本合同履行期间(含保修期间),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通知、函件等文件或资料(以下称函件)时,可按乙方预留的下述任一联系方式发送。乙方的联系方式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变更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乙方上述任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函件时,若因乙方所留联系方式错误或未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按约定通知甲方,导致甲方发送的函件被退回或无法送达乙方,则甲方发送函件之日视为函件送达乙方之日。
七、违约责任
7.1.1乙方交付的货品不能满足技术标准及甲方所要求的质量,应按照要求更换、重做、修理直至按照甲方的要求退货,因此造成交货逾期的,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7.2.本合同所采购货物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实行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7.3.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