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字幕组侵权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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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字幕组侵权问题探讨
一、字幕组概述
(一)什么是字幕组
字幕组(Fansub group)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是一种诞生于互联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字幕组是由爱好者们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的团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者们制作字幕只是因为自己对某部作品的喜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兴趣。字幕组的起源是随着互联在中国的普及,民意识到,很多优秀的电视剧、动画、电影都是来自欧美、日韩的作品,而CCTV等有权引进节目的影视机构,一般引进国外优秀作品的速度非常慢,涉及相关的审批手续也非常繁杂,加上中国民众平均的外语水平一般,字幕组由此诞生。
(二)为什么字幕组如此受热捧
字幕组之所以受欢迎,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观看海外影视作品的需求。
目前,国内的影视市场少有精品,每年出产的影视作品,其质量都不是很高,近几年尤其以抗战片,宫廷剧为多,形式太过单调。但海外影视作品,尤其是美剧,因其剧情构思巧妙,逻辑严密,演员演技高超等原因,在中国越来越受到热捧。比如当年红极一时的《越狱》《老友记》等。由于我国对于海外影视作品的引进程序较为复杂,所以字幕组提供的资源能够及时满足大家的需求。在不想听官方处理的译制片配音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字幕组在台词上的处理,大部分人以现有的英文水平情况很难听懂海外影视作品的内容并理解当中的片段,更不用说有的美剧还有俚语的出现。可以说,国人英文普遍不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对于学习外文的要求。
由于字幕组对于成员的外语水平要求非常高,所以字幕组翻译的质量还是非常高的。各大字幕站的招聘帖表明,大部分字幕组成员是兼职人员或学生,这包括出生于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三代人。学历则包含中专、大本、硕士、博士四个级别,几乎囊括了全中国的语言精英,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海外留学人员。在这样的市场之下,比起枯燥的背单词学外语,国人当然愿意通过看美剧等方式学习。又能看剧,还能学习标准的口语,何乐不为。
最后,字幕组人员自身的需求。
不光是国人在观影中学习外语,其实字幕组成员本身在对影片进行翻译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学习外语的好机会,并且字幕组是一个团队合作的组织,在这种环境下,大家能够教学相长,取长补短,借此提高自己的英文等外文水平。
二、字幕组的侵权问题探讨
(一)字幕组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简而言之,字幕组就是将别人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后传播。那么字幕组对于其对影视作品的翻译和上传至络为公众提供下载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侵权;如果侵权,又是如何侵权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字幕组的翻译后再上传到站的行为,首先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次未经允许便进行传播,最后,传播的目的是为了公之于众。从以上相关著作权法法条来看,字幕组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是毋庸置疑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国外关于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美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电影的规定是:电影,是指由一系列相关影像组成的视听作品,连续放映影像时形成活动的印象,有伴音的则包括伴音一起。公开表演或展示作品,是指在向公众开放或者聚集有大量的家庭圈成员及其社交对象以外的人群的场所表演或展示作品。
《德国著作权法》中,第15条第1款第1项以及第16条的规定,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复制的排他性权利。第17条第1款,发行,是指把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品的附着物提供给公众或者投入流通领域的行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行的排他性权利。在此书中还有关于放映权等权利的规定,基本与前款规定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在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中,也有相关规定,如第三条,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第十五条第二款,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即假定为该作品的制片人;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于侵犯版权的一切作品,给予原著法律保护的本联盟任何成
员国都可以予以没收。由此可见,不论从我国法律制度下,还是欧美或国际公约规定中,字幕组的翻译再上传的行为必然是侵犯了著作权的,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
(三)字幕组如何侵权?
字幕组最核心的工作就是要对影视作品进行翻译,那么,如果单纯是进行翻译工作,是否侵权呢?笔者认为不一定,如果单纯进行翻译,并且为个人及亲属学习之用,是不构成对作品的侵权的。比如出于学习的目的,把《越狱》按照中国式英语(Chinglish)翻译完成后,再按照美国语法进行翻译,借以比较中美英语法的区别,或为达到娱乐效果故意把作品中的台词翻译的牛头不对马嘴,每天在个人使用的录像机、电脑等上24小时不间断播放,也是翻译者的自由。但显然,字幕组的成立宗旨就是为大众提供字幕翻译,首先它需要对影视作品的台词进行翻译再创作,其次,它要上传至公众站,最后,它必然会让公众下载,并且也只有公众下载后观看,才达到了字幕组的目的。如果只在家中播放,那根本不会有字幕组这样的组织机构。字幕组虽然是一个公益组织,但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依然不能进行公众传播。试想,如果以不牟利作为理由,把它人作品轻易复制、创作、翻译、传播,这样的理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那世界上的版权将不复存在,因为任何人借以学习的借口都可以进行这样的行为,这必将严重打击创作的积极性。而且,虽然字幕组可以严格遵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但必然限制不了第三者在字幕组创作的作品之上刻录成碟片在街头贩卖以达到营利的这样的事件,如此一来,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必然与字幕组行为有因果关系,字幕组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是很难脱离干系的。
三、字幕组路漫漫
(一)字幕组的尴尬
笔者认为,字幕组虽然常常会构成对他人侵权,但是,字幕组本身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在上文中笔者谈到的第三者对于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字幕组会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近日,人人影视字幕组在其微博账号上公开指责土豆引进的第2季至第6季《美国之声》的中文字幕,均为盗取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翻译,并删掉了译者的名字。人人影视字幕组表示,其前去交涉时,反被土豆指责其翻译字幕为非法。原本字幕组就是无偿的为大家提供翻译作品,不收取任何费用,连维持团队发展的经费都要自己想办法解决。但辛苦翻译的作品,被他人复制之后,自己却无法拿起维权的武器,这也是字幕组的尴尬之处。
(二)字幕组未来的路还很长
在海外影片进入中国市场的进程中,字幕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字幕组通过上传这些影视作品,使得大家能够了解这些优秀的影视作品,甚至在国内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