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军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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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军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军工企业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防安全的重要保证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对军工的投入,军工企业自我生存能力普遍增强,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和国防科技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军工企业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军工资产高度分散,一些军工企业盈利能力较差,传统的军工体系远不能够适应未来战争网络分布式体系对抗的要求,军事工业也必须完成装备制造向系统服务提供商的角色转变。
从国外经验看,军工资产进行大规模的专业化整合是必然规律,上世纪90年代,美国军工企业由50多家经过并购整合形成五大军工集团,并促成了今天波音和洛克希德马丁国防工业巨头的诞生。
因此,军工行业资产整合、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一、军工企业上市的发展概况
1、国家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的进程明显加快。
2006年以来,我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在不同程度上为国防事业投资体制改革和国防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思路。
2007年11月,国资委出台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军工企业外,绝大多数具备条件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军工企业都可以上市融资,军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借助收购、重组等手段发展壮大。
该办法开辟了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对军工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11年初,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这意味着未来三到五年内,国防工业中除战略装备外,资产质量最好、盈利能力最强的研究所等所有军工业务资产都将进行市场化改革,在未来一段时间,随着军工产业的大发展以及军工企业改革、重组进程的提速,相关投资机会将日益明晰。
2、上市军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2006年46家军工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达到1077亿元,而2001年营业总收入是428亿元,增长152%。
2008年,53家军工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为2604.77亿元,同比增长33.53%;工业总收入1768.34亿元,同比增长29.22%。
按2008年12月31日收盘价计算,军工上市公司总流通市值1186.75亿元,占A股市场的2.63%。
到2010年末,军工上市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800亿元。
可见,军工企业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重要的一个板块。
发展是推动军工集团走向大融合、大整合的根本动力。
通过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产业的整合与发展,是军工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上市军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盈利能力欠佳
据2007年三季度季报显示,我国十大重点军工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平均销售毛利率只有17.48%,较A股平均值23.35%低了5.87%,其中,有10家公司的毛利率低于10%。
据2008年长城证券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军工资本报告”显示:2006—2008年三年来,累计有15家军工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和资产注入,融资金额达225.9亿元,资产注入150亿元,使得军工板块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规模和竞争实力大幅提升,成本费用控制力增强,军工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逐年改善。
但是,由于目前已有的大部分军工上市公司以发展民品业务为主,真正以军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到10家,加之民品产业利润水平低、业务品种单一、产业规模小、上市资产质量差,产品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上市军工企业盈利能力明显低于A 股市场的平均水平。
2、融资渠道单一
2007年国防科工委出台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打破了军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瓶颈”,开辟了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途径。
国家将鼓励军工企业整体改制上市,以发挥军工企业的整体优势。
这些都表明国家希望上市军工企业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进行筹资的意向。
但限于改革方面的不彻底和市场的不完善,加上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和出于安全性方面的考虑,我国上市军工企业在股权融资方面受到了诸多的限制,股权融资的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军工企业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良好的政治关系或企业高管的政治关系从银行等机构获取债务融资,这一方面导致军工企业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企业筹资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而加大了金融风险。
3、股权高度集中
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股份制度比较规范的国家。
美国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者在公司中占有支配地位,且随时都受到市场的监督和约束;在日本和德国上市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的是法人股,且法人股可自由流通,法人之间可相互持股,减少了股东们的投机性行为。
与美、日等发达国家军工企业的股份制度相比,我国军工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
在我国的军工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较高,处
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占30.61%,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占59.18%,且多数为国有法人股,其他法人股及社会公众股所占比重小且较为分散,无法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
由于军工背景的特殊性,使得第一大股东的存在有助于军工上市公司绩效的提升,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国有股主体缺位及其非流通性,却会影响公司的治理效率。
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随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行为,给军工上市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4、信息披露产生利益冲突
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军工企业需要尽可能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其真实的信息。
但是,作为军工企业的一部分,上市军工企业具有很强的军事属性和有别于一般民用企业的特殊性。
就信息披露而言,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上市军工企业最好尽可能少地披露其相关信息,因为军工企业的任何信息都可能被他人不正当地利用,成为对我国军事、国防情况进行推断的依据;对于所披露的信息,最好是比较模糊、简单的,时间上力求滞后。
由此可知,上市军工企业的双重属性使得它们的信息披露既关系到国家安全,又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国家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却对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两方面的要求甚至有时是相反的。
这样,就在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形成了利益冲突——国家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建议
1、注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军工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以发展民品业务为主的军工上市公司,要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主要的是要提高民品收人。
首先,需要股东注人具有竞争力或者具有技术垄断的优秀资产,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市场竞争力;其次,需要上市公司在相关领域进行公开的市场竞争,解决目前军工民品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核算和关联交易问题;最后,推进寓军于民、寓民于军,、军民互通、互补和互动的一体化体系的快速发展。
军工类上市公司拥有大量先进技术,研发能力强,其研发能力和生产技术既可以用于军品,也可用于开发民品,产业发展前景广阔,这些都是民用企业所不可比拟的。
如果把军用的技术民用化,不仅可以提高相关企业的技术水平,还可以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
2、完善上市军企投融资体制机制,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通过政策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根据军工建设项目情况和性质,不仅要有直接投资,还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
赁、借用、补偿、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以适应股份制改革、民营经济发展等新的形式,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和效益。
其次,深化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
以资本市场为纽带,逐步打破部门、行业、军民、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提高社会融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同时较好地满足投资者与融资者的不同需求,使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
3、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
有效的股权结构不仅能提高公司的市场绩效,而且能保障公司绩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难以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符合条件的军工上市公司应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实现股权结构的优化,使股权集中度达到合理的程度,各大股东之间既相对集中又相互制衡,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透明性,有效地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在优化军工企业股权结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减持国有股吸引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实现股权多元化;另一方面,可通过股权重组,建立国有股和法人股流动化机制,解决股权流通性分割问题。
允许和鼓励现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在产权市场上进行合法化、规范化的转让和流通,建立竞争机制,促进持股法人股东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绩效。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为了有效地实现国家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在对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制时要兼顾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对于上市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所作的各种规定也不能只照顾一种利益要求而忽视另一种利益要求。
当然,目前我国军工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防科工委和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衔接不够;涉及军品业务的非军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军工类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军品业务的非军工类上市公司过度利用、滥用信息披露豁免等。
因此,军企上市公司应尽快健全完善军工企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使涉及军工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化、程序化。
为平衡国家安全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军企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全过程中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在确定信息披露范围、把握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信息披露执法等过程中均应考虑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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