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司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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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公司(无限责任合伙人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Vennootschap onder firrna”简称V.O.F.)这是商业合伙人制度的一般形式。
在同一名称下经商的所有合伙人对其对其债务和义务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伙制不是独立于组建这种公司的个人的法律实体。
法律实体可以成为VOF公司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manditaire vennootschap”简称C.V.)在这种形式下,除了普通合伙任要对合伙制的债务负全部责任外,这种合伙制的公司还可以有一个或几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
后者只对他们相向合伙制投入的那些资金负责。
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制公司的经营。
――私营公司(Private Company, “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简称B.V.)这是荷兰商务企业最常见的形式,而且是外商投资者最常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持有人的责任限于他们已认购的股本。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诉。
公司的股票必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也就是说,无记名股票是不能发行的。
发行和转让股票应遵守一定的规定,而且要收到公证证书的影响。
股票不得公开标价出售。
BV公司类似于英国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德国的GmbH或法国的Sarl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Public Company, “namloze vennootschap”简称N.V.)这是希望公开招募无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列名与否的资本的企业通常采用的一种形式。
当然这种公司也可用于“因私”目的,比如,如果所有者愿意持有无记名股票而不是登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