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建设和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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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建设和扶持
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镇产业结构,通过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平台打造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或“园区”)和引进以新业态为主的优质产业项目在园区集聚,盘活产业发展载体,发挥社会力量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实施。

我镇设立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扶持专项资金,纳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主体:
1.园区权属主体: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拥有的载体平台被认定为“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并积极配合完成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落户其园区的载体平台使用权拥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包括但不限于村居集体用地(厂房)使用权属者。

载体平台可表现为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等。

2.进驻园区经营主体: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以租赁、或自行购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取得园区使用权,且在我镇新设立或从镇外新迁入我镇,并在我镇依法办
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

镇辖区内企业发生增资扩产、新增投资等活动、且符合入园事实的,纳入适用主体范围。

第四条为保证园区建设质量,凡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入园企业所运营的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形态属于以下任一范畴的内外资项目:
(1)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2)镇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特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家具类智能制造产业也纳入扶持范围;
2.扶持项目如属新迁入我镇的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

扶持项目投资经营主体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要求;
3.扶持项目达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在我镇缴纳的年度税收总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少于500元人民币/㎡(面积按交易的建筑面积计算);
5.外商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外方认缴金额不少于100
美元/㎡(面积按交易的建筑面积计算),且自新营业执照出具后一年内(以批准证书的项目为准)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际到位部分(下称“外方实到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不包括股权出资)。

前述外方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由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6.对于我镇鼓励发展的先进机械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民营企业100强及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或外方实到资本可降低到上款规定的80%。

第五条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的认定工作和资助资金申报的终审工作。

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扶持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制定;资助金的组织申报;对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要求和标准进行初审;密切跟进引进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

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按我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园区认定
第六条我镇鼓励开拓多种渠道搜集载体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平台申请认定为“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

凡申请认定产业园区的载体平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用地具备明确的空间范
围和地理边界;
2.拥有清晰的的使用权属主体,主体形式包括:企业组织、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要求;
3.拥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项目落户提供适宜生产经营的硬件环境保障;
4.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我镇长期接受认定申请,申请时间不限;并设立“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储备库”;经被认定为产业园区的载体平台,入选上述储备库。

符合要求的载体平台业主可自行向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申请认定。

若载体平台使用权属由两个以上主体组成,由各主体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并作书面确认。

第八条正式认定的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可视文件执行情况再次申请认定。

第九条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实行动态监督,对于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将予以撤销认定。

第三章扶持种类与标准
第十条对园区业主的扶持
1. 扶持对象
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的产业园区业主。

2. 扶持措施
(1)享受园区建设补贴。

自园区获得认定之日起,业主为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园区形象,对园区进行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园区业主给予园区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述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1%计算。

纳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造房屋建筑物而支付的费用。

(2)享受场地供应补贴。

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引进扶持项目的,园区业主可连续三年享受场地供应补贴。

补贴金额按每个扶持项目月租金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月份计算,多个项目则叠加计算,不重复核算。

项目月租金单价方面,租金补贴统一按租赁合同租金单价的20%计算,合同租金单价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租赁面积和租赁月份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

租赁月份按自然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纳入核算。

单个园区每年享受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园区业主与项目方的交易方式为转让的,可参照执行。

(3)享受园区经济发展奖。

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按当年园区内全部扶持项目所贡献的税收总额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这三个档次确定起奖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园区业主5万元、8万元、15万元
的资助。

园区业主已享受资助,次年或之后年度园区经过发展达到更高资助档次的,可申请升级资助,金额按当年所达资助档次扣除已获资助部分后计算。

(4)优先补办手续。

参照享受镇相关职能部门“绿色通道”服务措施,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顺府发〔2017〕13 号)规定执行,优先补办用地权属、地上建筑设施权属等手续。

(5)享受政府优质招商服务。

园区在我镇参加投资推介、贸易洽谈、大型展览等招商活动中,可优先获得宣传。

第十一条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机构)的资助
1.资助对象
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的企业或机构。

2. 资助标准
(1)享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入驻产业园区的扶持项目企业(机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扶持项目为内资项目的,补贴金额按其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1%计算;扶持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按照外方实到资本的1%计算。

此处纳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造房屋建筑物、或租赁园区而支付的费用。

其中,扶持项目实到资本或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要求后,企业(机构)可以申请7‰的补贴,余下的3‰在项目
投产后申请;企业(机构)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申请1%。

(2)享受入园租金补贴。

入驻产业园区的扶持项目企业(机构)可连续三年享受入园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金额按项目月租金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月份计算。

月租金单价方面,前三年分别按租赁合同租金单价的30%、20%、10%计算,合同租金单价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租赁面积和租赁月份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

租赁月份按自然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纳入核算。

单个扶持项目每年享受本项补贴最高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业主与项目方的交易方式为转让的,可参照执行。

(3)享受驻园经济贡献奖。

入园企业驻园期间,自入园之日起当年实现税收额不少于50万元的,按照纳税额10%的标准给予资助。

入园之日以租赁合同或有效的出让文书所约定的日期为准。

(4)凡入驻产业园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项目的,可研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我镇实行扶持项目、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备案制度,长期接受备案申请,申请时间不限。

(1)扶持项目备案:备案申请由扶持项目方提出。

扶持项目方在签约前3个月内,应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
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备案。

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2)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备案:备案申请由园区业主提出。

园区业主在投资前3个月内,应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备案。

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投资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3)产业园区业主和扶持项目在双方正式签订进驻(租赁)协议后,应分别于3个月内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相应扶持预申请。

预申请内容不作为最终申请依据,最终申请内容以正式申请为准。

第十三条园区业主在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或外方实到资本到位后一年内提出园区建设补贴申请。

如果投资项目分期投入的,园区业主可分期申请相关资助,但首次申请时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500元/㎡(面积按交易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资助申请具体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公示后按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及拨付。

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分别开展一次资助申请受理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在园区业主资助申请过程中,若仅1个园区业主提出该投资项目的资助申请且资料齐备时,确认该引荐
主体申请有效。

若出现两个以上园区业主对同一投资项目提出资助申请且资料均齐备时,先由各园区业主协商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则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料、实际服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确定有效申请及相关资金分配比例。

第四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申请扶持主体,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资助申请经相关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按照我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申请,应通过“顺德政务网”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审核不通过的,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后,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相关申报主体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发现申报主体交易关系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资金未按要求或原设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时,依规对申报主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扶持主体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严禁各类主体以通过易地交易、虚构文书等虚假行为套取、骗取政策补助资金。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的,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还取消其申请资格。

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机构)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的时期内,把园区厂房转租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我方将追缴其所获得的全额扶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各项扶持的申报具体事项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制申报指南细则,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均以年度为申请周期,当年符合条件的主体于次年第一季度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核算的相关主体活动、数据等信息,如无特别说明,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界定和计算,不追溯既往历史活动和数据。

申报主体已享受资助,后续发生园区间搬迁、或增资扩产等行为、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须剔除既往已获资助的部分,只对新增部分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固定资产投入资金”、“税收”“面积”等核算的数额均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税务机关证明文件、测量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外方实到资本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登记的外方出资额为限,并依据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或银行凭证、或报关单)等资料上显示的到资额为准。

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按批准证书发证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

资助金额精确到千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区新出台的规定有矛盾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即适用于自2017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主体申报扶持。

试行期内成功申请相应资助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资助结束为止。

在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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