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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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花园(**期)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业主姓名:
房号:
协议编号:
南京市****国际花园(***期)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应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物业名称:***国际花园(***期)
甲方所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类型:住宅
坐落位置:南京市雨花区****大道**号***国际花园(***期)园楼单元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间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与南京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接受乙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物业使用守则》、《***国际
花园(***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本协议及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6、不得改变楼宇的外貌。
7、装饰装修应按乙方要求办理装修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严格遵守《房屋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
8、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的管理制度、《房屋使用说明书》、《居家指引》、《***
国际花园(**期)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本协议等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
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护卫、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公约》、《物业使用守则》。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本协议、《***国际花园临时管理规约》、《居家指引》、《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的行为。
5、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8、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9、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养护等有偿服务。
10、每六个月乙方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公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房屋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气管线、消防设施,公共照明、公共绿地、道路、沟、井等。
三、环境卫生及园艺
1、公共环境、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消纳站(不含垃圾消纳的管理及装饰装修垃圾收集和清运)、“四害”消杀等。
2、小区内公共绿地、园林小品等的管理和养护。
四、安全及消防
1、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3、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4、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5、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6、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状况预测和安排,使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六、档案资料
1、本物业竣工、资料、图纸及接管验收档案的管理。
2、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南京市相关法规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乙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受业主委托对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进行有偿维修、保养。
2、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3、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参照南京市相应物业服务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甲方交纳费用及时间:物业管理服务费高层住宅楼0.6 元/月/建筑平方米,商业
2.00 元/月/建筑平方米。首次入住时应交纳从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交纳。
三、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调整,以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使用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
1、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2、涉及建设单位出售车位的,乙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物价部门批复标准
收取管理费用。
3、固定车位及外来车辆均应按指定位置、线路停放行驶。非机动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公共能耗费用
甲方承担公共照明、用水分摊、电梯和水泵能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