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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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专人管理医疗废物,必须对医疗废物履行管理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及管理。
二、应使用医疗废物专用桶、袋收集医疗废物,各类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玻璃瓶(直径3公分以下的,含安瓿瓶)、针头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内。
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置医疗废物专用容器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容器应防渗漏,外表面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单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五、放入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容器外表面被污染的,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六、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七、医疗废物收集人员收运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联单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收集总量应与运出诊所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每次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盛装容器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转运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八、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
程中丢弃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