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生产法与2002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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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1.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与2014版新旧对比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002版、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02版、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02、2014版《安全生产法》对照表2002版(红色加粗部分为删除的内容)2014版(红色加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5月1日颁布的一项法律条例,是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近日,我国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一系列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进行对照分析,以期探讨修正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体制建设方面的修正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中,将安全生产监督权力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中,存在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修正后,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将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集中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提高了监管效能。

此次修正还增加了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监督和追责力度。

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上的职责明确化,提高了政府的责任感和监管能力。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加了对危险作业单位和特种作业单位的特殊规定,要求加强对这类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

修正后的法律还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三、责任追究方面的修正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还增加了罚款金额的上限和附加处罚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对于个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修正后的法律增加了处以刑罚的可能性,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版本对照表1、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与旧版本之间的差异一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法对照表新法条款旧法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合用范围第二条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始终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志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三章安全生产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审批制度第十六条安全生产验收制度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四章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估制度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极刑和生产经营限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新法条款与旧法条款的对照表,旨在方便读者理解新旧法规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本文档将新旧两个版本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思想:指生产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切实推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企业设立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机构。

3. 安全生产标志:指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工作区域等,设置标志或者标识。

4.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指建设项目开工前,结合设计文件、现场验收、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像比较2002年11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不同点综述

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像比较2002年11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不同点综述

新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生效相比较老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所突出的重点作者: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特聘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组组长:朱振尧2014.9.121、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安全生产方针更加完善。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安全责任。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3、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5、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工作机制建立更有效。

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调要加强事前预防,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7、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执法手段。

9、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10、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11、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12、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202161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2161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202161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对照表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4版《安全生产法》2021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XXX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1—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第五条生产谋划单位的主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应当与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接。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解读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解读如下:
修改前: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修改后: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修改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修改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原文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

新旧安全生产法对照表一、安全生产方针和责任1.1 旧法: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

1.2 新法:安全生产方针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安全设备等。

2.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对安全生产投入、应急预案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3.1 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3.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1 旧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4.2 新法: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1 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事故。

5.2 新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事故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法律责任6.1 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厉。

七、附则7.1 旧法:规定了本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7.2 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图文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改对照表 201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总则
修正案
(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X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XXX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治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本法。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书 ,方可上岗作业。
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国务院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部门确定。
确定。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不得上岗作业。
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1、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A. 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B. 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C. 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D. 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E. 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A. 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B. 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C. 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D. 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A. 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B. 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C. 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D. 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E. 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F. 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4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014

4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版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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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县级以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 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调、解决。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人民政府规定。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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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法和国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和
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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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 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定本法。
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依法对职工参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
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职工的安全
修正前
修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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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
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
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
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
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可以将安全
生产和管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中。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规、规章、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 年即将施行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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