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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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
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
根据现行法规、规、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
附件1:
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规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 (1998)495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
2.1 凡在本省境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
—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围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
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
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围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
2.5 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加人工地基的检测试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
2.6 “上岗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
2.7 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处理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3 、检测项目的实施
3.1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3.2 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
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合同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的地基处理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
3.3 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的名称、地点、地基类型、检测进度计划、检测人员组成情况等,以备省总站随时现场抽查,不按时向省总站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
3.4 各检测站应建立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制度。
对大型复杂检测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到现场检查一次;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5 各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验、计算、分析、评价、结论等工作,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有责任提出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岩土工程环境变化等问题,并应指出后续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注意事项。
3.6人工地基现场检测应由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主持。
每个检测现场持“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持“操作证”的人员单独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3.7各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采用省总站统一印制的封皮,按容要求和格式编制,并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签发、盖章,再报省总站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3.8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并应将结果报省总站备案。
3.9 各检测站应按国家、行业和本省规定的取费标准收费。
不得随意压价、抬价,不许持“上岗证”人员代替非持证人员签订检测合同,更不允许采用变相手段贿赂有关人员。
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正常的检测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备案时,省总站要监督收费标准是否与工作量一致。
3.10 检测报告的备案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类同),重大工程或复杂工程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报告书及时送省总站备案,不得积压。
对备案中发现的工作行为及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人工地基检测质量问题通知单》通知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返回省总站存档。
4、其它
4.1 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地基的检测及业务承揽工作;为保证检测质量及技术发展,各检测站不得在承揽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记录及数据。
4.2 对于在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及个人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容进行处理。
4.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试行)
一、总则
1.0.1 为确保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统一检测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试行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规程之相关条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0.3 本规程所称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系指整体人工地基和桩基工程施工中和完毕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与评价,不包括设计阶段的试验性检测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质量自检。
1.0.4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各种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
1.0.5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二、基本规定
2.0.1检测单位在进行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该工程地基基础(以及上部结构)设计资料;
2.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中执行的技术标准、使用的机具性能、质量控制手段及质量指标、施工顺序、施工记录及异常情况说明、施工自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