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三 借款合同不动产担保物权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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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 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贷款通则》第二章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 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这一认定标准简单明了。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解读(三)
借款合同 第51条—53条 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60—62条 合同解除 第46条—50条
第51条 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 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 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 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 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 减相关费用。
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 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 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借款 合同无效。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与社会积和极谐性稳有定所,提有高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 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 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第51条 变相利息的认定
1.根据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 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对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利 息外另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 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往往是为规 避相关监管规定,实质上变相增加企业 融资成本,这与国家提出的降低实体企 业融资成本的精神不相符合,也一直是 行政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
第52条 高利转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 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 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 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 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 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这一要件。
“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 要求,只要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就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第52条 高利转贷
3 如何认定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这个证明标准,不能要求太高。实践中,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 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要件。
4 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 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 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 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2条 高利转贷
2.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中的“高利”
1.套取信贷资 金的认定
3.如何认定借款人对 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
4.转贷合同无 效的法律后果
5.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 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 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第52条 高利转贷
1 套取信贷资金的认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信贷资金是 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本、负债和资产,资产包括贷款、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 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 刑。
银行 √
转贷人(出借人)
×
借款人
5 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5 这一点与下面规定的职业放贷无效规则不同。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 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 法认定执无行效力。有同所一增出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 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 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纪要没有规定金融 机构在借款合同利息外收取服务费、咨 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的合同无效,只 是要求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合理确定服务 费用。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16日就改革 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发布 公告。
根据公告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 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 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贷款通则》第二章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 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这一认定标准简单明了。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解读(三)
借款合同 第51条—53条 不动产担保物权 第60—62条 合同解除 第46条—50条
第51条 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 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 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 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 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 减相关费用。
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 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 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借款 合同无效。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与社会积和极谐性稳有定所,提有高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 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 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第51条 变相利息的认定
1.根据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 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对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利 息外另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 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往往是为规 避相关监管规定,实质上变相增加企业 融资成本,这与国家提出的降低实体企 业融资成本的精神不相符合,也一直是 行政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
第52条 高利转贷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 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 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 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 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 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这一要件。
“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 要求,只要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就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第52条 高利转贷
3 如何认定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这个证明标准,不能要求太高。实践中,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 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要件。
4 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 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 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 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2条 高利转贷
2.如何认定高利转贷 中的“高利”
1.套取信贷资 金的认定
3.如何认定借款人对 高利转贷行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
4.转贷合同无 效的法律后果
5.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 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 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第52条 高利转贷
1 套取信贷资金的认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信贷资金是 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本、负债和资产,资产包括贷款、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 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 刑。
银行 √
转贷人(出借人)
×
借款人
5 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无效,不需要转贷行为是营业性、经常性,偶发行为也应认定无效
5 这一点与下面规定的职业放贷无效规则不同。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 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 法认定执无行效力。有同所一增出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 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 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纪要没有规定金融 机构在借款合同利息外收取服务费、咨 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的合同无效,只 是要求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合理确定服务 费用。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16日就改革 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发布 公告。
根据公告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 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 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