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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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污染的防治、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教育的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公益性、依法保护、全民参与、综合治理、优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源头控制,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监管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明确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上海市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控制和减少排放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上海市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意识,养成文明生态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政府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生态文明理念,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保护目标体系,制定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第六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上海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严控不合理开垦和建设。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督第九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污染源进行精确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奖励和激励机制,对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法环境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审批管理,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知道并且要求环境信息的公开,有权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与责任第六条上海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追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相应的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第九条公民有责任保护环境,爱护环境,不污染环境,不损害生态环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加强环境保护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情况的监测和监察,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环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上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加强对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环境审批的管理。

第十四条上海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沪环保防〔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和《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民航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22日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深化《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16年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启动重点类型机械的尾气排放达标治理。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2016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根据《任务清单》的要求,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证市民躯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及其相关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爱护与经济、社会进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进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进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爱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每届政府应当依照环境爱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爱护目标和年度实施打算,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爱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爱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爱护目标实现情形。

街道办事处依照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爱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爱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爱护情形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

环保部门能够在法定权限范畴内托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

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治理部门职责范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治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

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

2016年新环保法全文条例环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适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第五条上海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上海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物排放名录、排放统计、排放清单、监测和监控体系,实施大气污染源和排放的动态监测与实时监控。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制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强大气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第九条上海市实行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联防联控和综合管理制度。

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排放许可和水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和监控,建立水污染源动态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库、河道、湖泊等水环境的保护,提高水体功能区划和水质目标管理水平。

……附件:1.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附件1)2. 上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件2)3. 上海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4. 上海市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评估标准(附件4)5.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法律。

本法的宗旨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2.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环保评〔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不低于一万元”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直接损失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且当即执行”、第三款“处以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上述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沪环保总〔2014〕413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4〕4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4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2〕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8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模板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上海市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科学决策,源头控制,综合治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测和评估,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燃煤污染物的排放,减少空气污染。

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控制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保护水资源。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健全自然保护地制度,划定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科学种植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实施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上海市应当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布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和环境应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动态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动态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
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总[2016]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3.01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6〕69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56号)精神,我局决定开展2016年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单更新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动态更新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且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划定为本市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部分排污单位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原则的,不重复填报):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行绿色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责任追究,应急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规划、监督、管理和法制建设。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主要是:保障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预防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上海市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的质量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提高。

第七条上海市应建立和实施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八条上海市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和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许可管理。

第九条上海市应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上海市应加强水环境保护,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污染源进行治理,保护水资源。

...附件:附件一:上海市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附件二: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附件三: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件四:上海市水环境质量标准附件五: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质量标准:指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限制,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的标准。

2. 污染源: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行为或者设施。

3. 大气污染治理:指对大气中存在的污染物进行减少、清除或控制的过程。

4. 水环境保护:指对水体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和行动。

5. 生态系统:指由生物和非生物组成的相互作用的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方面。

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实施污染治理。

"2.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二、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改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三、对《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4.删去第十一条。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有关许可证件;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在办理相应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更换有关许可证件。

"四、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改6.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与、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审核,报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捕捞证等许可证件。

"7.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请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环境素质的稳定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环境质量的长期、稳定、全面的监测和评价。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六条上海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的达标要求。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和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水质的良好。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管控和监督,进行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推动水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管控和监督,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噪声的控制标准,推动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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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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