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在工作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一、违法事实:无证经营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1、没收非法所得。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2000-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5-10倍罚款。

二、违法事实:用非食品生产食品、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法事实:经营治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等含量超标。(需检验)。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四、违法事实: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全辅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五、违法事实: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六、违法事实: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七、违法事实: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八、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九、违法事实: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等。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十、违法事实:经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

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十一、违法事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八十六

条第二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同第八十四条)。

十二、违法事实: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食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十六

条第一项。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十三、违法事实: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十四、违法事实: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1、责令改正,停止营业。2、拒不改正的处2000-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十五、违法事实:安排患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作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十六、违法事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毁灭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100000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七、违法事实: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食

品原材料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五条处。

十八、违法事实:集体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

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1、处2000-50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本条列举了八项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学习培训内容.doc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③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8 大“亮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①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⑤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 ②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检程序、快检等。 ③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④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第一章总则 ⑤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一、适用范围 ⑥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⑦确立首负责任制 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⑧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2.新法的进步—— 8 个“强化” 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①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③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 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第二章 ⑤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⑥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⑧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3.“新”还表现在哪里?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①进一步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一、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一节二、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三、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要求 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123 类。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特殊食品 第二节 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 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第五章 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一、食品检验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二、复检的规定 饮餐具洗消要求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口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 十、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一、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报告、通告的规定 十三、食品召回制度三、医疗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告的规定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应当采取的规定 五、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这里要说明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三个部门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来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2016最新食品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试题 姓名岗位部门得分 年月日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道题)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D.农药残留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经营许可 D.无需取得许可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6、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7、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8、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9、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即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组织食品生产、检验食品质量、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958项有关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数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依。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这些标准将由卫生部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很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却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同时,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的食品,如地方传统食品。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 食品没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现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但由于技术要求或者制定程序等原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依据本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且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各种实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收集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布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有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时制定不出来。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前,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填补该食品的标准空白。二是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对于这些尚无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传统食品予以保护扶持,由当地有关部门对这类食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交通、物流发达,商品流通性加强,多数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制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后,该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 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 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8大“亮点”: ①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②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 ③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④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⑤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⑥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⑦确立首负责任制 ⑧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2.新法的进步——8个“强化” ①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③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⑤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⑥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⑧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 3.“新”还表现在哪里? ①进一步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③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⑤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检程序、快检等。 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 第二章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一、一般性规定 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123类。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 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 饮餐具洗消要求 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 十、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 十三、食品召回制度 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一、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二、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 三、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要求 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第四节 一、特殊食品 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 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 第五章 一、食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 绍-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内容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起施行。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

两高涉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5月4日实施

两高涉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5月4日实施 □保健品中添加伟哥以售有害食品入刑 □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昨天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权威表态 “食品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 “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不仅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 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 □从严执法 涉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 裴显鼎表示,虽然按照习惯的说法,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 “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裁量细则: (一)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千元。 裁量细则: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给予偏轻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裁量细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三)给予一般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四)给予偏重处罚的情形:货值金额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五)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裁量细则: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

(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目录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1) 第二章实体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2)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 (2) 第四章 2015最新食品安全法落实职责分工 (6)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一、监管体系更全面 风险全面控制,责任全面落实,体系全面推进,能力全面提升 二、史上最严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衔接,强化规范执法,强化执法公开

第二章目前实体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实体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检验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及案例分析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级处罚十万起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级处罚五千起步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全文

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4)

浅析《食品安全法》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几个盲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近几年的 执法过程中,我们执法人员不断的应用、摸索、总结,总觉 得《食品安全法》与处罚法及强制法之间在某些内容的衔接 上存在一些瑕疵,现就其瑕疵之处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有 望共同探讨。 行政执法,是指拥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执 行法律行驶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社会行政事 务活动,它可以分为六个基本环节,即行政主体、行政权限、 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依据。 我们先从执法的角度探讨一下《食品安全法》与《行政 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当中的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是执 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 一、行政执法程序 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单行的行政程序法, 只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31、32条、36至41条中 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由于《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于简易 程序,所以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第33至35条之间关于 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多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执法程 序也只有77至81条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程序 也只有71条至75条有规定,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在 实践中很难操作。

因上述所提的执法程序表述过于笼统,再加上立法语言具有一定抽象性,所以在当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一些程序性问题已经制约和束缚了一线执法人员的手脚。 例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法》第72条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按照对这条法律的理解,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一个酒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应该将酒店全部工用具及食品原料进行封存?封存方式是否是将每件工用具及食品原料以粘贴封条方式进行?这些问题《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查封,引用这一条前提更是需要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但是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如何认定其“违法”?我国《行政赔偿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果贸然将其场所查封,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且检验结果如果不是酒店方面引起的食物中毒,查封期间酒店造成损失怎么办? 我们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本意在于为了防止危害扩大、避免证据损毁才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执法机关会必败无疑。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食品安全法》条文分类释义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环节;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生产经营者使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及其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安全信息公布。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横向方面 分段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纵向方面 1、中央: 食品安全委员会:代表国务院指导协调各部门。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部门:质检、工商、食品药品部门。 2、地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监管责任制对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本法及国务院规定调整。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卫生部根据信息及时调整计划。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部分企业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一)国家标准 1、制定、公布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新旧制度的衔接:由卫生部对旧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整合成新的国家标准;旧的标准整合公布前继续适用。 (二)、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三)、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制度 1、生产经营义务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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