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丰收贷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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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丰收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了给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丰收贷记卡是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磁条式人民币贷记卡。

丰收贷记卡可在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网点和终端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丰收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丰收贷记卡的单位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单位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丰收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丰收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账户最高授信额度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丰收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丰收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未能在到期还
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

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丰收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丰收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已过期的丰收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

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丰收贷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丰收贷记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

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丰收贷记卡。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
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履行《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丰收贷记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丰收贷记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九条持卡人遗失丰收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书面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丰收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丰收贷记卡,并履行受理丰收卡合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修改或丰收贷记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和解
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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