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律师解析法定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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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王土成与前妻郭生育有4名子女,由长至幼分别为王铁成、王建城、王建军、王建为。郭去世后,2001年10月18日,王土成与郭美丽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03年3月2日,二人以郭美丽名义购买了涉诉房产,房产卖契记载此处有正房3间,东房4间,共计136.99平米。
后王土成因患重病卧床不起,直至2015年3月4日,因病去辞世。王土成辞世后,郭美丽表示王土成立有遗嘱及一份赠与合同,其所有的遗产均有郭美丽继承,诉争房屋的归属归郭美丽所有。因王土成的子女和郭美丽不能就继承问题协商一致,遂王土成的几名子女将郭美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将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过程:
庭审中,郭美丽提交了落款为2012年4月5日的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立此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在本人辞世后作出如下处理:我将我本人和老伴儿郭美丽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后留给郭美丽:朝阳区的一处宅院,未来改建拆迁的利益均由郭美丽享受;我和郭美丽所有的其他财务在我死后均由郭美丽所有,包括我们两人的生活积蓄和未来我死后的丧葬费等。我死后,尽愿与郭美丽合葬。本意住委托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为执行人。本遗嘱一式两份,一份两份,一份由郭美丽持有,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郭美丽在庭审中又提交了一份2012年5月4日落款的赠与合同,内容为:“甲方:王土成,乙方:郭美丽。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方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夫妻共有的诉争房屋及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等赠与乙方,甲方自愿将双方在世时生活积蓄及甲方死后的国家补偿款项赠与乙方。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及其他财产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将诉争房屋赠与乙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此房产所有权。二、房屋后续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由乙方享有。三、甲乙双方在世期间存款积蓄和未来甲方死后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四、乙方有对甲方在世期间照顾、赡养的义务,在乙方先于甲方死亡的情况下,乙方的财产合法继承人延续照顾、赡养甲方义务。五、甲
乙双方有亡故后合葬的要求,乙方及其合法继承人要无条件遵从。六、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夫妻关系和违背第四、五条时合同废除,房产等财产仍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和见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该赠与合同落款除郭美丽、王土成签名捺印外,还有见证人汤、耿签名捺印。郭美丽称,遗嘱因为去办公证的时候没有办成,所以后来又写的赠与合同,并提供了见证人汤、耿的书面证言及视频。王铁成、王建军、王建城、王建为对上述遗嘱及赠与合同均不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产。
后经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耿、汤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均称2012年5月4日当天王土成、郭美丽二人一起找到的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王土成精神状况良好。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铁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铁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王铁成等人在庭审中表示不认可赠与合同上王土成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原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涉诉赠与合同的见证人汤、耿虽在庭审中未到庭参与质证,但法院就签署涉诉赠与合同时的相关情况询问了汤、耿并形成了两份询问笔录,并经过双方质证。笔录中显示涉诉赠与合同确为王土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在本案中,郭美丽除涉诉赠与合同外,另向法院提供了王土成签署的遗嘱一份,且遗嘱的落款时间在先。从常理来看,在房屋卖契上登记的房主为郭美丽且已有遗嘱的情况下,郭美丽不必承担更大风险另行制作两名见证人见证的假证据。
综上所述,涉诉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王土成在涉诉房产中的房产权利已经全部赠与郭美丽,涉诉房产已归郭美丽所有,并非王土成的遗产。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