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问题—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南京郭强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案例: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离婚协议探望权)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离婚协议探望权)离婚协议是离婚后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对财产、子女抚养、探望等方面的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约定是无效的。
其中,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约定是最具有争议的一项。
本文将介绍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特别是关于探望权约定的讨论。
一、未经法院审查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经法院审查就书面协议离婚,这样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如果不经过法院审查就由双方自行协商,可能会侵犯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由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侵犯国家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那么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离婚后,协商约定由某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国家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是由父母行使的,不能由任何一方放弃。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协议内容明显不道德、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过高的赡养费用,造成患病方的生活无法保障,这个约定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四、未约定的重大事项,离婚协议无效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全面,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覆盖所有的重大事项,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等,如果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任何一个重要问题,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五、刑事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或违法行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双方自行协商,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是为离婚时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是离婚协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离婚协议里千万别写这些话
离婚协议里千万别写这些话,否则后患无穷!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的书面文件。
在撰写离婚协议时,有些话语是万万不能写的,因为它们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导致协议无效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哪些是离婚协议里不能写的话?哪些是必须约定的事项?一、离婚协议里不能写的话1、“双方永远不再有任何关系”这样的话语过于绝对,实际上离婚后双方仍可能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后续联系。
这样的表述可能被视为对对方的不当限制,违反个人自由原则。
2、“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如果之后你还想起诉对方,就很难胜诉了。
3、“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还贷款”离婚协议是不能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的,所以贷款在谁名下,就由谁还贷。
4、“一方放弃所有财产权益”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所有财产权益,但在后续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那么该方可能难以追回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5、“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写了的结果,对方如果隐匿财产,就算你知道了,没办法分割。
6、“子女归某方所有”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用“归某方所有”这样的表述。
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安排,而不是将子女视为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
7、“抚养费将给到子女成年”这意味着子女成年后的一切费用将由你独自承担。
8、“一方不得再婚”这样的限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不能包含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
9、“一方承担所有债务”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但实际上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无效。
即使一方同意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也仍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二、离婚协议必须写明的事项1、户口处理离婚后记得迁移自己和孩子的户口。
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
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2、姓氏处理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千万不能写进离婚协议书的3种情况
千万不能写进离婚协议书的3种情况
一、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
离婚后,双方都恢复了单身状态,拥有重新选择婚姻的权利。
在离婚协议中写入限制对方再婚的条款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
例如,写“乙方在离婚后五年内不得再婚,否则需向甲方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种条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自主婚姻权利,这样的条款即使写进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
公序良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公共秩序要求。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于女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在家族祠堂前公开忏悔”或者“男方离婚后不得与某一特定姓氏的人交往结婚”等类似条款。
这些约定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争议,严重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规范。
三、剥夺对方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
子女是父母双方的,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
在离婚协议中写“女方永远不得探视孩子”或者“男方只有在支付高额费用后才可探视一次孩子”这种完全剥夺或过度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是不被允许的。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让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长大。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问题时,始终会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如果协议中有此类不合理条款,法院不会认可。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如何签订,协议离婚之后请求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如何签订,协议离婚之后请求能否请求损害赔偿一、离婚协议如何签订(一)离婚协议内容要具体,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
比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应逐一列明共有财产的名称,而不能概括的说共有财产业已分割完毕,日后,如果一方发现对方还有隐瞒未分割的财产,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内容要全面,不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具体约定,对双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的帮助,都要达成具体协议。
比如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要写明给付的时间段、给付的数量、给付的方式,这样一旦出现非抚养方给付的问题,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协议写这样详细,万一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协议还有效吗?协议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她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既然婚未离成,条件就未成就,离婚协议自然无效。
如果起诉离婚,离婚协议能被法院认可吗?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不会认可其效力,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部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协议离婚之后请求吗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可知:(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而且无过错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文件,必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继承纠纷往往成为离婚协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案,以期帮助解决离婚协议过程中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合理、互利、互惠原则。
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诚实守信,按照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财产性质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一般可以采取等额、等份或者协商确定其他比例等方式。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特殊财产的处理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存在特殊财产的问题。
特殊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单独取得或者经过一方努力形成的财产。
特殊财产的处理需要考虑到其归属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程度。
在特殊财产的分割中,应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并经过公正、合理的讨论和协商来确定分割比例或方式。
三、财产登记及权利保护为保障离婚协议中财产的权益和可行性,双方应当详细记录财产的性质、价值以及归属情况。
财产登记是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通过公证、律师或财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参与。
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财产隐匿或虚报情况,避免产生财产纠纷。
同时,在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各项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并约定如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四、婚前财产的继承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对于各自的婚前财产的继承也需要予以考虑。
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已经由双方个人所有或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各自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五、解决纠纷的方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继承纠纷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等问题。
为避免此类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1. 协商解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家庭调解的方式解决财产继承纠纷。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离婚协议十二个坑:
1. 双方的基本信息:该部分应当详细说明离婚协议当事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确认身份和联系方式。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离婚后的身份,并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内容。
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应当符合中国
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民法典》等,否则协议无法生效。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协议应当做到权利义务平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明确各方的履行义务和方式。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离婚协议应当确保协议内
容明确、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否则协议将无效。
6. 分割财产: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比例等内容,并采取合理的分配方式,以确保双方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7. 赡养老人:协议需要明确双方对于父母和祖父母等老年亲属的赡养问题,并负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8. 监护问题:协议应当包括子女监护权的处理,例如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同时应当考虑孩子的利益,确保孩子不会受到影响。
9. 婚前协议:如当事人存在婚前协议,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10. 离婚费用:协议应当明确离婚费用的承担方和金额,以避免离婚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1. 离婚原因:协议应当明确离婚的原因,以避免因离婚原因引起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12. 生活维持费:协议应当明确生活维持费的金额、期限等相关内容,以确保经济补偿的公平合理。
离婚协议书误区三个字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的一份书面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以下列举三个常见的误区:误区一:协议内容过于简单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认为内容越简单越好,只需写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基本事项即可。
然而,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协议内容过于简单,遗漏一些关键细节,给日后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各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离婚原因及双方意见;2. 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和比例;3. 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事项;4. 住所地变更、户口迁移等事项;5. 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等。
误区二:忽视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认为协议只是双方意愿的体现,无需具备法律效力。
事实上,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协议内容真实、合法;2. 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4. 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误区三:协议签订后随意更改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因各种原因想要更改协议内容。
然而,随意更改协议内容可能导致以下问题:1. 协议效力降低:若协议内容频繁更改,可能导致协议效力降低,甚至失去法律效力;2. 引发纠纷:协议更改可能引起双方意见不合,进而引发新的纠纷;3. 协议执行困难:若协议内容频繁更改,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
为了避免以上误区,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2. 协议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遗漏关键事项;3. 签订协议后,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避免随意更改;4. 若确实需要更改协议内容,应重新协商,并重新签订协议。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谨慎,避免陷入误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南京离婚协议书5篇
南京离婚协议书5篇篇1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理性决策,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共同制定本协议以解决离婚事宜。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如下:一、协议目的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离婚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二、财产分割1. 房产分割:位于南京市____________区的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所有。
男方同意给予女方____________万元作为补偿。
2. 车辆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离婚后该车辆归女方所有。
男方同意给予女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分割: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三、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 子女抚养权: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一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男方享有探视权并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
2. 财产继承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离婚后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四、债权债务处理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期间无其他未披露的债权和债务。
如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双方均已了解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离婚协议范文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离婚协议范文中常见问题及对策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赔偿问题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赔偿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个人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而在离婚中最为重要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与赔偿。
本文将以离婚协议为框架,探讨财产分割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首先,双方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清点。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共同协商、请专业人士评估或征询法律意见来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
其次,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财产的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可以按照比例分割、协商划分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主要为家庭工作或抚养子女而无法独立生活,可以考虑在财产分割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应明确财产的具体划分,并签订相关的合同或文件记录。
这样一来,双方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财产分割不仅仅局限于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还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及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无形财产。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到平等、公正和合理的分配。
二、赔偿问题除了财产分割外,离婚协议中还常常涉及赔偿问题。
赔偿主要是针对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进行的弥补。
在进行赔偿问题的讨论时,首先需要明确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的具体内容和程度。
常见的赔偿事项包括精神损失、财产损失、赡养费等。
对于赔偿的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赔偿并非对无过错方的补偿金,而是对离婚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进行的弥补。
因此,在协议中应明确赔偿的性质和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除了财产分割和赔偿问题外,离婚协议中还涉及到其他一系列的事项,例如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担等。
对于这些问题,夫妻双方必须在协商中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并权衡各自的合理需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与赔偿问题是一项繁琐而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离婚协议书常见误区
误区一:财产分割不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是关键内容。
一些人在签订协议时,对财产分割缺乏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
误区在于,协议中只简单提到“财产已分割完毕”,并未具体列出财产清单和分割比例。
正确的做法是,详细列出双方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并明确分割比例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
误区二: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许多人在协议中规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隐匿财产。
然而,这种做法对一方举证另一方隐匿财产较为困难。
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中详细列出双方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以便离婚后追踪资金流向。
误区三:忽视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子女抚养问题是重要内容。
一些人在签订协议时,只关注财产分割,而忽视子女抚养问题。
误区在于,未明确约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
正确的做法是,详细约定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探望时间等。
误区四:未细化协议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一些细节问题容易被忽视,导致后续纠纷。
误区在于,协议内容过于简单,未细化具体条款。
例如,仅规定每月支付抚养费,未明确课外辅导费、医疗费等费用。
正确的做法是,将协议内容细化,明确各项费用支付方式和责任。
误区五:缺乏迟延履行惩罚措施在离婚协议书中,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往往难以追究责任。
误区在于,协议中未约定迟延履行的惩罚措施。
正确的做法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撰写协议时,应避免上述误区,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全面。
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离婚协议书四个误区
误区一:离婚协议书可以随意更改有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对协议内容产生不满,认为可以随意更改。
事实上,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慎重考虑,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合理。
误区二:离婚协议书可以口头约定有些夫妻认为,离婚协议书可以口头约定,无需书面形式。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无法认定其法律效力。
此外,书面协议有利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避免纠纷,便于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
误区三:离婚协议书可以单独签订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认为只需双方签字即可,无需其他见证人或公证。
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提交给人民法院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
单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若未经公证,其法律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误区四:离婚协议书无需明确财产分割有些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子女抚养问题,而忽略了财产分割。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离婚协议书不仅应明确子女抚养问题,还应明确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若在协议书中未明确财产分割,一旦产生纠纷,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避免以上四个误区。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合理。
2. 离婚协议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自愿签订。
3. 离婚协议书应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公证,确保其法律效力。
4. 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通过避免以上误区,有助于确保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提供保障。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五种无效约定随着社会发展,离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往往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对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
然而,有些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能是无效的,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1. 关于财产分割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一般需要考虑婚前、婚中和离婚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做出了“我放弃了我应该分得的财产”之类的承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分割。
2. 关于抚养费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约定需要根据孩子的情况、父母的经济状况来合理确定。
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做出了“我放弃了我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之类的承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障义务,并且抚养费应当按照孩子的需要和父母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确定。
3. 关于赡养老人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还可能涉及到父母的赡养权问题。
如果一方在协议中做出了“我放弃了我应当承担的赡养老人的责任”之类的承诺,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而取消或者转让。
4. 关于隐瞒财产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有时一方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会隐瞒自己的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协议中做出了“我放弃了追究你隐瞒财产的责任”之类的承诺,这种约定同样是无效的。
因为隐瞒财产属于违法行为,协议不能剥夺对方的追究权。
5. 关于过激承诺的无效约定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情绪可能会比较激动,有时会出现过度承诺的情况。
比如一方在协议中表示“我立刻搬离这个房子”,这种承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是却很难实现,因此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结语离婚协议的签订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过程,需要夫妻双方在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和讨论。
在协议中,我们需要格外注意哪些约定是无效的,以避免日后因此产生的纷争和麻烦。
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99%的人不知道!附协议范本
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99%的人不知道!附协议范本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民法典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离婚协议十大陷阱
离婚协议十大陷阱一、忽略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陷阱之一是财产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清晰地确定财产归属,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如果不谨慎处理,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后财产丧失。
二、忽视子女权益离婚协议中应重视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探视权和教育费用等。
如果忽视子女的需求,可能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三、未考虑未来变化在离婚协议中,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如一方的工作变动、经济状况的变化等。
如果只考虑当前状况,可能导致协议在未来失效。
四、未明确债务责任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债务责任,包括房贷、信用卡债务等。
如果未明确债务责任,可能导致离婚后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
五、未规定抚养费问题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如果不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能导致一方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影响子女的生活。
六、忽视赡养老人离婚协议中应考虑赡养老人的问题,包括经济赡养和日常照顾等。
如果忽视赡养老人的需求,可能导致老人在离婚后生活困难。
七、未规定财产增值分配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财产增值的分配方式。
如果未规定财产增值的分配,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后无法分享财产的增值部分。
八、未考虑保险问题离婚协议中应考虑保险问题,包括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
如果未考虑保险问题,可能导致一方在离婚后无法得到合适的保障。
九、未规定遗产继承问题离婚协议中应明确遗产继承的问题。
如果未规定遗产继承,可能导致离婚后的财产争议,增加家庭纠纷的发生。
十、未规定亲属关系离婚协议中应明确亲属关系的问题,包括双方亲属的权益和交往方式等。
如果未规定亲属关系,可能导致离婚后亲属关系紊乱,影响家庭和睦。
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双方应当慎重对待。
避免以上十大陷阱,确保协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减少离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同时,建议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是一件艰难的过程,但通过合理的协议,双方可以在离婚后保持良好的关系,为子女的成长和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否公平离婚,这个字眼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承载着沉重的情感和复杂的现实问题。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棘手、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
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究竟是否公平,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平的定义。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语境中,公平并非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经济状况、抚养子女的责任等诸多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负责照顾家庭、抚养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该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又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因为个人的努力和才能,使得家庭财产有了显著的增长,那么在分割时也应当适当考虑其贡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同时也会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一方存在过错、生活困难等。
然而,法律的规定往往是较为原则性的,在具体的案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夫妻双方的协商意愿和能力就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充分沟通,基于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那么这样的财产分割方案往往更容易被认为是公平的。
但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一方的强势压迫、隐瞒财产等不正当行为,那么最终的分割方案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隐患。
此外,财产的种类和来源也会对公平性产生影响。
如果财产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工作所得,那么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相对较为容易和公平。
但如果涉及到婚前财产、继承财产或者赠与财产等,情况就会变得复杂。
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没有进行共同还贷等增值行为,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通常应归属于婚前购买方。
但如果婚后有共同还贷,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就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影响财产分割公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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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