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绍兴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
绍兴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特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规定。
一、总体目标建立落实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达到绍兴市区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工地扬尘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职责分工1、工地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建立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项目负责人为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
2、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每天扬尘治理措施及实施情况,做好台帐记录。
三、扬尘治理实施办法1、建筑工地必须统一设置2.5米高度密闭围档,以控制施工作业产生尘土外扬。
2、工地大门进出口处地坪采用砼硬化,设置统一标准的冲洗台、水泵、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防止泥土随车辆、行人带出工地。
3、工地大门横梁处应统一设置车辆喷雾装置,除下雨天以外,驶出的工程车辆必须经过整车喷淋后方可出场,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尘土飞扬。
4、施工运输车辆、商品砼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泥土清除等防尘处理,严禁将泥浆、尘土带出工地。
5、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蓬布覆盖,不得超量运载,严禁途中撒漏。
6、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清扫干燥地面或遭遇风沙天气时应及时洒水,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可委托邻近社区或村委定期清运。
7、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清扫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密封,由垂直运输设备向下转运,严禁由楼层间自由倾倒。
8、集中堆放的渣土采用蜜目网或彩条布遮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物料应存放在库房内,若需露天堆放则落实覆盖措施,以避免粉尘弥漫,污染环境。
9、项目部与作业班组签订合同时应增加防尘控尘条款,对涉及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治扬尘交底,将控尘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10、加强工地卫生保洁员和车辆冲洗人员的环保责任教育,不得玩忽职守,倡扬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职业精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绍政办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7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能,形成管理合力,努力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城市文明新形象。
二、考核对象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执法局参加考核但不参与评奖。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提升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效能的要求,依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十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具体标准如下:(一)组织管理。
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重视,建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例会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经常开展城市管理专项治理活动;城市管理机构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专项城市管理养护资金,并逐年增大投入,镇(街道)配备专职城市管理人员,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满意率较高。
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
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总7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简报第三期(总第9期)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2014年6月19日【本期要目】◇建筑泥浆处置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市泥浆办邀请热心市民探访建筑泥浆处置全过程◇市泥浆办开展建筑泥浆承运企业诚信考核现场检查◇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净化建筑泥浆水运环境◇简讯五则建筑泥浆处置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发改委有关建筑泥浆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从2014年6月1日起越城区行政区域(含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内建筑泥浆处理收费标准按40元/立方米执行,由绍兴市建设副产品再生利用公司负责执收。
为做好政策的衔接落实,市泥浆办于6月3日下发了《关于落实建筑泥浆处理费收缴的通知》(绍市泥办[2014]6号),并召集市建管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和绍兴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建设(建管)等部门以及再生利用公司人员就建筑泥浆处理费收缴进行了专门部署,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
由于涉及收费标准和执收主体的调整,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流程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
再生利用公司将简化工作流程,公开办事指南,提供一站式服务。
市泥浆办邀请热心市民探访建筑泥浆处置全过程5月29日,市泥浆办联合《绍兴晚报》开展“生态建设,你我见证”特别行动之探访建筑泥浆处置过程,旨在宣传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成效,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在市泥浆办工作人员陪同下,8名热心市民和《绍兴晚报》记者共同实地参观了市区建筑泥浆工地泥浆池、泥浆运输车辆和码头船舶、位于孙端镇的泥浆处置排放点等。
5月30日的《绍兴晚报》第8、9版以“泥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题,以普通市民深入工地、亲眼见证的视角介绍了建筑泥浆如何走水路、陆路运输,到处置场后如何再生的处置全过程,宣传了我市为绍兴生态建设所做的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建筑泥浆规范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绍政办发〔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绍兴市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共享暂行办法为打破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行政壁垒和地域界限,在全市范围内鼓励和引导优质项目跨区域流转和企业无障碍迁移,建立共同开发、利益共享的项目流转和企业迁移利益分配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入方(迁出方,下同)和承接方(迁入方,下同)的界定引入方: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承接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企业迁移)信息、协助承接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企业迁移)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外迁意向)的投资人成功引荐到承接方实现项目落地(企业落户)的一方。
承接方:是指承载项目落地(企业落户)并提供与当地企业同等政策和服务的一方。
第二条异地流转项目的界定异地流转项目:是指引入方与项目业主进行前期洽谈,已达成投资意向,但因引入方有关条件达不到投资方的要求或其他原因,由引入方推荐到市内异地落户,并由项目业主、引入方和承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项目;或者引入方通过各种渠道向项目承接方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信息,协助承接方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由项目业主、引入方和承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项目。
第三条异地迁移企业的界定异地迁移企业:是指因政府行为,由迁出方引荐到迁入方投资落户,并由企业、迁出方和迁入方签定三方合作协议的企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绍政办发〔2016〕1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6〕107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强化监督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4〕33号)精神和《绍兴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洁净、有序、靓丽”为目标,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城市管理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常态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
二、考核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严格标准、分类考核、奖惩激励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各区、市直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机构。
四、考核对象(一)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上虞区;(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三)23家市级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电力局、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邮政绍兴分公司、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
渣土泥浆管理制度
渣土泥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渣土泥浆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等环节。
三、渣土泥浆的定义1. 渣土:指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产生的混合废弃物,如建筑垃圾、石灰渣等。
2. 泥浆:指在挖掘、填土、破碎等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主要由泥土、水泥、沙等混合物组成。
四、渣土泥浆的管理原则1. “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渣土泥浆的产生单位应当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预防控制、综合治理的方法,减少渣土泥浆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3. “谁排放、谁治理”原则:对于违规排放渣土泥浆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治理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渣土泥浆的产生及收集1. 产生单位应当对渣土泥浆的产生过程进行管控,减少渣土泥浆的生成。
2. 产生单位应当对渣土泥浆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并进行合理的分拣和分类。
3. 产生单位应当制定渣土泥浆的收集计划,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渣土泥浆的及时清理。
4. 渣土泥浆的收集应当采取密闭式容器进行,以防止渣土泥浆的扩散和对环境的影响。
六、渣土泥浆的运输1. 渣土泥浆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渣土泥浆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稳定。
2. 渣土泥浆的运输应当采取封闭式车辆进行,以防止渣土泥浆的泄漏和对环境的影响。
3. 渣土泥浆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严禁在非规定地点倾倒渣土泥浆。
4. 渣土泥浆的运输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整个运输过程的追溯和监管。
七、渣土泥浆的处置1. 渣土泥浆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对渣土泥浆进行合理、安全的处置。
2. 渣土泥浆的处置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渣土泥浆的处置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严禁违规处置导致对环境的污染。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涉违房产采取“四不予”措施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有商住用地上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四不予”措施(即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提供贷款、不予登记发证、不予提供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措施(一)不予房产登记。
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有违法建筑反映并调查属实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不予提供贷款。
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向执法机关书面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依法不予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不予登记发证。
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公安、税务、文化、安监、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不予提供服务。
对违法建筑,在行政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
二、职责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四不予”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四不予”措施实施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7日)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市府发(1992)12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建设安静、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按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成片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设立两个以上居委会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都应设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只设一个居委会的住宅组团可由居委会代行管委会职权。
第四条建立管委会必须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协调机构。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主管机关。
管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则,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派出所、环卫、市政、城管、园林、房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面积达一定规模的自管房单位派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管委会主任。
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有效落实《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管理要求(一)建筑泥浆处置行政许可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办理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申请表;2、与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3、与运输单位签订的清运合同;4、建筑泥浆中转码头审批文件(全程陆运除外);5、计算建筑泥浆量的相关图纸;6、设计院确认的建筑泥浆量清单;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中途运输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持原核准文件、变更的运输合同等办理变更手续。
市物价、工程造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泥浆处置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运输费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作为市场指导价定期发布。
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与消纳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施工单位按指导价格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费用按实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泥浆处置费按核准的数量、价格计算,统一存入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建筑泥浆实际排放量超过申报数量时,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排放量补交处置费;实际排放量少于申报数量时,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证明,向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退还处置费。
(二)报监管理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办理有关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
2、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告知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抄告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筑泥浆中转码头及处置场所设置1、建筑泥浆中转驳运码头设置由运输单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建筑垃圾泥浆处置要求
建筑垃圾泥浆处置要求咱来说说建筑垃圾泥浆处置的要求哈。
一、源头控制要求。
1. 减量化。
你想啊,要是在建筑施工的时候就不产生那么多泥浆,那不就省事儿多了嘛。
所以施工单位得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像那些能减少挖掘和钻孔作业产生泥浆量的工艺就很好。
比如说,能用干法作业的就别用水法作业,能少用水就少用水,这样泥浆自然就少啦。
2. 分类收集。
就像垃圾分类一样,泥浆也得分分类。
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产生的泥浆可能成分不一样,你得把它们分开收集。
比如说,混凝土结构拆除产生的泥浆和砖石结构拆除产生的泥浆,可不能混在一起。
这就好比把肉和菜分开装,到时候处理起来才能对症下药。
二、运输要求。
1. 包装和容器。
这泥浆不能就那么敞着运啊,得有合适的包装或者容器。
就像你带汤出门得用个密封的罐子一样。
得用那些不容易破损、泄漏的容器来装泥浆,要是一路漏着泥浆,那可就跟个邋遢鬼在路上边走边掉东西似的,又脏又不环保。
2. 标识。
运输车辆上得标明这是建筑垃圾泥浆。
就像快递包裹得写清楚里面是啥东西一样。
要让别人一看就知道这车上运的是啥,这样万一有啥紧急情况或者检查的时候,大家心里都有数。
3. 运输路线。
也不能随便乱走,得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
就像咱们开车有规定的车道一样。
要选择那些对环境影响小、交通压力小的路线,可不能为了图近就走那些居民区或者环境敏感区的路,不然泥浆泄漏或者散发臭味可就把周围的人都得罪光了。
三、处置场地要求。
1. 选址。
这处置场地的选址可得慎重。
不能在水源地附近,要是泥浆渗到水里,那水就没法喝啦,就像你不会在厨房水池旁边堆垃圾一样。
也不能离居民区太近,谁愿意整天闻着泥浆的臭味啊,那感觉就像住在垃圾场旁边一样难受。
最好是在那些比较偏僻、但是交通又还算方便的地方。
2. 防渗措施。
场地得做好防渗处理。
你想啊,如果不防渗,泥浆里的脏东西就会渗到地底下,就像一个漏水的桶,水都漏到地下去了,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
可以铺一些防渗膜之类的东西,就像给场地穿上一层防水的衣服,把泥浆都好好地兜住。
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篇
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篇篇一:XX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1章工程概况§1.1工程规模本工程位于XX河道名人广场至玉山大桥段,通过对河道的清淤加大河道过水断面,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清淤除河底淤泥,改善河道水质和生态环境,本次清淤全长1.42KM,清淤方量预算81611.9立方米。
§1.2工程环境一、水文1、流域概况绍兴市主要河流有曹娥江和浦阳江。
浙东古运河东西横贯北部绍兴平原,与南北向河流沟通,交织成北部平原区河网水系。
平原河网河道密布,湖泊众多,以“水乡泽国”享誉海内外。
绍兴平原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山丘区,面积约563km2,北部为平原,面积约776km2,高程4.0m~5.5m之间)。
南部山区河流主要有石泄江、富盛江、上蒋江、东湖江、平水江、南池江、坡塘江、兰亭江、漓渚江、型塘江、项里江、夏履江等。
北部平原河网密布,河流纵横,湖泊众多,主要河流有滨海大河、杭甬运河、三江大河、马山闸西江、浙东运河、鉴湖、大坂湖直江、瓜渚湖直江、大树江、镜湖直江、外官塘、菖蒲溇直江、长水江、马山大河、楝树闸直江等。
二、工程地质本工程为河道清淤工程,工程内容相对简单,未进行详细地质勘查。
1、区域地质绍兴市城区北濒钱塘江、东临曹娥江,位于萧(山)绍(兴)海积平原中部,除东南、西南等地有低山、残丘分布外,大部分为平原区,区内地势平坦,河湖交叉,水网纵横,地面高程大都在4.5m~6.5m之间,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风貌。
拟建工程区域位于江山—绍兴深断裂的北端西北侧,近期断裂活动表现为十分微弱,地震强度不大,频率甚低。
工程范围内未发现有岩溶、采空区、滑坡、崩塌等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存在。
场区分布的主要为浅层孔隙潜水,平原区地下水位埋深较浅,在0.20m~1.00m之间,主要受降水补给,排泄途径主要以蒸发为主。
2、工程地质条件绍兴市区平原地层属第四系冲积堆积层,按绍兴市标准土层划分,其地基土可划分为9大层,各层特性描述如下:1-1杂填土层:杂色,稍湿~湿,松散~稍密,由碎石、砖瓦碎块混粘性土组成,均一性差。
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
序号
评价项目
法规、标准、要求名称
规定指标、要求
监测结果
合规性评价
1
资质
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从企业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应商。
合规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达标
序号
评价项目
法规、标准、要求名称
规定指标、要求
监测结果
合规性评价
12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9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放火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即使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计划有正对性的消防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八)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绍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7日绍兴市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城乡河道清理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推动生态绍兴和美丽绍兴建设,按照省生态办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双清”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美丽乡村,实施“四边三化”、“清水工程”和“三改一拆”等行动的总体部署,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长效管理原则,着力解决城乡河道清理保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双清”行动,到2014年底,实现“四到位”、“四提升”目标。
“四到位”即基本实现城乡河道保洁和农村保洁长效管理责任主体到位、专人负责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和相应设施到位,“四提升”即实现河道环境面貌明显提升、农村环境状况普遍提升、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品质不断提升和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持续提升。
三、进度安排和主要任务(一)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全面排查,扎实开展“双清”整治月活动,基本解决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河道清洁,无废弃漂浮物、无病死动物、河中无障碍物和沿岸无垃圾;确保乡村清洁,无成堆暴露垃圾,无污水坑、臭水沟,房前屋后整洁有序。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绍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0日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发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公众参与”原则:(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考核制度,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二)滨海新城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并上报扬尘污染行为;(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泥浆),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工程渣土(泥浆)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设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绍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绍政办发〔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绍兴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43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绍兴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俞志宏副组长:钟洪江成员:邹欢昂市政府马国灿市委宣传部张伟光市委政法委楼铁谔市农办陶关锋市信访局王玉宝市文明办李判根市政府法制办傅陆平市发改委黄坚市经信委贺晓敏市教育局王争市公安局王水君市财政局任勇市国土局何伟仕市环保局王旭波市建设局林抒市建管局金百富市规划局章剑谷市交通运输局金辉市水利局张阿东市农业局施新民市商务局袁立江市卫生局楼灿忠市安监局郭浩良市旅委魏鹏程市市场监管局倪成良市城管执法局赵定国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志江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潘晓辉滨海新城管委会柴英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孙炳方市总工会韩彬翔共青团绍兴市委邢南艳市妇联张纪尔市水务集团魏明越城区政府阮建尧柯桥区政府王慧琳上虞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王旭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二、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制订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综合协调,检查督促。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绍市建管200699号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绍市建管[2006]99号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1总则1.1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重点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有条款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本导则带“*”条款适用于其它建筑工程。
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工程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技术措施。
1.4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涉及设计的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2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导则》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2.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5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
*2.6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8.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2.8.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8.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3.1设计3.1.1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20mm。
3.1.2各类住宅结构:各层在窗台标高处应按开间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其中顶层(不含阁楼层)四周套通,高度不小于90mm,纵筋顶层和底层不少于3φ10,其它层不少于3φ8,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新型砌筑类外墙东西山墙设置间距不超过3000mm的构造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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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