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平台网红经纪、运营协议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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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经纪、运营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

鉴于:

1、甲方系合法注册并正常运营的公司,并承诺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能力。

2、乙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障碍。

3、乙方同意由甲方代理其中国范围内所有演艺活动,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经纪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项下定义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演艺活动”:指乙方参与的所有互联网线上、线下等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广告活动:包括且不限于乙方以其实名或艺名或类似名义在全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美拍、秒拍、快手、优酷、土豆、爱奇艺、哔哩哔哩、抖音、微视等)已开设或将要开设的自媒体账号开展广告业务、直播业务(不论直播中是否含广告植入)等。

(2)商业活动:指乙方以其实名或艺名或类似名义参加的所有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言、演出、出版、平面广告、影视广告、秀场、线下活动、综艺节目、影视剧、广播节目、图书、周边衍生品等。

(3)电商活动:指乙方以其实名或艺名或类似名义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微店、有赞、自营商城、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已开设或将要开设的电商店铺进行运营、维护等。

(4)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名誉、表演者权、著作权等的一切事务活动。

1.2“演艺作品”:指乙方演艺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视频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包括且不

限于宣传物料、视频、文章、单曲及唱片、MTV、公开演唱演出、动漫形象、音乐、自传、写真、账号名称等。

1.3“分成收益”:除本协议及其附件有特别约定,“分成收益”指因乙方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净收益,其

中电商活动业务所产生的收益以净利润为分配基础。相关分成收益最终均以甲方计算为准。

1.4“演艺成本”:指为保障乙方演艺事业正常开展,甲方投入的与演艺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为

执行、宣传及推广演艺事业各项目所产生的服装费、化妆费、造型费、居间费、推广宣传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投入的人力成本、资源费用、采购成本、维权费用、账号投入成本、粉丝成本等。

1.5“预期损失”:甲方预期损失金额的具体计算以甲方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的月平均值(即甲方在甲方艺人

已履行的合作期限内已取得的及应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总额除以甲方艺人已履行的合作期限)乘以乙方尚未履行的合作期限,此处的合作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视为一个月。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乙方委托(不可撤销)甲方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所有演艺活动业务,包括且不限于策划、包装、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法律事务代理等。

2.2甲方享有乙方因从事本协议约定演艺活动相关业务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及其邻接权,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其姓名、肖像用于演艺活动等。并且甲方享有前述权益的处分权,包括且不限于授权、转让等。

2.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协议期内就乙方所有演艺活动业务产生的收益(不论该收益收取时本协议是否届满或提前终止),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三条合作期限及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年,自年月日起算。

3.2 本协议的合作范围为中国地区。甲方为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在合作地区的独家代理方。

3.3 本协议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如乙方在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没有对续约提出异议,本协议则视为自动续约年。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甲方享有合作范围内独家、全权代表乙方接洽、安排、同意、接受、策划、决定其演艺活动(不限定互

联网线上、线下以及涉及到的其他可能)及其相关业务的权利。

4.1.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作为网络红人的特点对乙方的演艺经纪事务做出专业规划以及可能产生的资金投入,

包括对乙方可能涉及的公众形象、公关关系、互联网商业化的发挥与发展等事项提供合理建议。

4.1.3本协议期间内,就乙方演艺活动,甲方有权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乙方已经开设或将要开

设的自媒体账号,已经开设或正在登记注册的自媒体账号,详见附件一)与任意第三方签定合同/协议,并获取相关收益,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

4.1.4乙方在全网平台(包括且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美拍、秒拍、抖音、小红书、快手、淘宝、天猫、

京东、拼多多等现有网络平台以及今后出现的新开发平台的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平台)的账号所有权/运营权归属甲方。

4.1.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演艺经纪活动产生的各种演艺作品(包括且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

邻接权、乙方相关肖像权、姓名权、表演者权等)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不论本协议是否期满或者提前终止。

4.1.6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为自身宣传推广的需要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但需保证该等使用

行为应在合理、合法范围,且不损害乙方个人形象或给乙方带来负面影响。

4.1.7甲方享有就乙方演艺经纪活动过程中的维权权利,即甲方有权就授权业务事宜单独以甲方名义或甲方委

托的第三方追究侵权方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证、发函、投诉、诉讼、和解、接受/获取赔偿款等。

4.1.8在本协议期限内,凡因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益从而会进一步损害到甲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所拥有的

相应权益,甲方有权全权代表乙方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4.1.9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委托/授权给其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有权根据与乙方的

合作效果,享有本协议的单方解除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乙方享有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所提供的演艺经纪服务及获取相应分成的权利。

4.2.2乙方保证其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限制签订本协议,乙方在签约前不

存在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经纪合同或其他协议或者相关经纪合同、协议均已经终止,并且在本协议期内不得与第二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合同/协议。

4.2.3在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订立、签约商业合同,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其从事与艺人/红

人/博主相关工作的的意向,但其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合同的意见或建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亦不得设立、合伙、参股或以其它方式参与与甲方经纪业务相同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公司运营或工作中。

4.2.4乙方接受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事宜所签订的商业合同或为其接洽、安排的网络红人相关业务,且将按

照商业合同的约定及签订方的要求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商业(包含线上、线下)活动及其相关业务、培训练习等,以求达至网络红人发展曝光及获取收益的效果:

4.2.5乙方承诺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包括但不仅限于妆容、服饰与言行等),不出现任何因吸毒、婚外恋、

盗窃、嫖娼、赌博等违反公共秩序、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影响自身公众形象的行为;不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甲方合作商之产品/服务和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2.6乙方承诺在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或在相关平台/账号上录制、上传、发布、评论或在参加录制节目等过程

中不涉及色情、暴力引导、迷信传播、反动言论、不正当竞争、损坏第三方名誉或商誉等行为。且保证其自行制作、上传/发布的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图文、视频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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