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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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展设施农业,既是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克服资源和市场制约、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民持续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亭湖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促进区域设施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防止用地单位擅自改变设施用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按照市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严格控制,以列举方式对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进行界定。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及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严格按照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为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门制定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亭湖区要求,对畜牧用地指标原则按每头猪2平方米~3平方米、每头牛7平方米~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以此确定畜牧用地数量及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其他畜禽水产圈舍用地标准,比照类似标准执行。

三是重点把关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近年来,亭湖区严把设施用地审批关,注重源头监管。分局联合区农委,对设施农用地项目审批实行集中会办,明确办理时限,制作统一格式的《还耕保证书》交由经营者填写。

四是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过程监管。着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加强设施用地监管。在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和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巡查体系,对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进度、开竣工时限和适时用地状况等进行联合监管,对违反备案内容的用地行为,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对于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不申请续办的,明确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到位或者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

二、存在问题

尽管亭湖区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乏合理规划布局。近几年来,经营者申报办理设施农用地的热情高涨,但是由于缺乏规划引导,导致设施农用地空间布局随意性较大,设施农用地遍地开花,集聚效应大大削减。

二是片面追求用地规模。尽管亭湖区对设施农用地规模进行了约束,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少数地区仍出现了片面扩大用地规模的现象,部分经营者由于后续投资不足、管理经验缺乏等原因,导致设施农用地批后闲置待用,土地单位投资有限,利用效率不高。

三是附属用地隐性扩大。少数经营者缺乏统筹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改变建设方案或者不按建设方案实施,尤其是对于附属用地建设规模及选址,随意性较大,加之部分乡镇重审批轻监管,导致附属用地范围不断扩大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复耕方式较为单一。多数地方主要采取签订还耕保证书、上交保证金的形式以实现复耕,对于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也多是通过委托占补交纳耕地开垦费的形式达到拆除复耕的目的,但由于这两部分费用收取标准较低,约束力有限,导致设施用地使用后经营者复耕积极性不高,还耕资金难抵拆除复耕空缺。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政策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用地氛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主动服务,提高审批办理效率;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加强宣传并及时制止,为设施农用地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加强规划之间相互衔接,合理引导设施农用地布局。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要,结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区域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合理引导设施农用地布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农户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积极利用荒坡、沙石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设施农业开发建设,同时注

重设施农用地潜力挖掘和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引导部分设施农业向高空和地下空间发展,鼓励多用或先用存量设施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少占耕地。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化。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引导农民开展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集中,为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明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耕方式。审批项目时,推广复耕保证金制度,并明确标准及下限,加大管理力度。细化生产设施用地标准。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畜禽和水产养殖的产出数量等,细化各类用地面积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限制设施农用地使用时间。根据设施农业经营特点和市场行情,分类制定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

四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构建多元管理体系。将设施农用地项目纳入日常执法巡查监管范围,对未经审批实施建设的,坚决予以打击。对批少建多、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法占地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网络和媒体曝光线索的搜集整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打击各类变相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农业、环保、国土、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共担责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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