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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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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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1988年6月lO日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1956年6月30日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1959年4月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1960年11月3日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1962年2月13日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年8月30日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1958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2月25日9、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1月17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关于开垦荒地的产权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53年11月5日2、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年1 1月13日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函1989年11月17日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1月12日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1989年12月16日6、国家上地管理局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1990年2月19日7、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2月22日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1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1992年6月2日11、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15日1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重庆市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23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批复1992年7月1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宁波市关于宁波汽车制造厂等成建制划转北京内燃机总厂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11月17日15、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2日1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3日1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8月18日1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铁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19日19、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9月5日2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9月6日2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收回退耕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9月8日2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青海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批复1994年9月15日2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1994年9月15日2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请研究处理衡阳市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1994年9月27日2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11月10日26、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答复1994年10月11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4年12月3日28、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12月9日29、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5年2月243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3日3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3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年8月1日3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8月11日3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文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9月19日3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lO月25日3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0月31日3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1月9日38、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1996年1月15日39、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6日4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6年3月7日4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通辽车站铁路用地图纸法律效力的函1996年4月17日4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蓖子沟矿采矿崩落区土地权属问题意见的函1996年5月23日43、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17日4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45、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0月9日4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4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8日48、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2月26日4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4日5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21日5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日5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年8月11日5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1997年8月18日5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l号议案的答复1998年5月27日55、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11日56、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9日5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广元军用旧机场产权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6月2日58、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4日5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7日60、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10日6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3月1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地登记⼯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国⼟)管理局(厅),解放军⼟地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地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分珍惜和合理利⽤每⼨⼟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地权属管理是⼟地管理的核⼼内容,⼟地登记是⼟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

因此,加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地登记⼯作,特别是⼟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中发[1997]11号⽂件规定:“国有⼟地使⽤权转让,必须依法进⾏⼟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再⼀次明确了我国⼟地登记制度的性质。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地登记,强化⼟地产权管理,制⽌⾮法⽤地⾏为,保护⼟地权利⼈的合法权益,维护⼟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限期申请办理⼟地登记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作准备,在7⽉30⽇前发布通告,有下列情况之⼀的⼟地权利⼈及利害关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地登记。

(⼀)《⼟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或其⼟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地使⽤权初始登记的;(⼆)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地使⽤权⼈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五)以⼟地使⽤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六)⼟地使⽤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地登记的;(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未按当地⼟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房屋抵押⼟地使⽤权随之抵押,或者⼟地使⽤权直接抵押,尚未申请办理⼟地使⽤权抵押登记,且抵押⾏为尚未终⽌的;(⼗⼀)房屋出租⼟地使⽤权随之出租,或⼟地使⽤权直接出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地使⽤权出租登记的;(⼗⼆)改变⼟地批准⽤途或已登记⽤途,特别是由⾮经营性改变为经营性⽤途,未申请办理⼟地⽤途变更登记的;(⼗三)⼟地使⽤者名称发⽣变化,未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四)其他⼟地权属变更或⼟地使⽤权交易⾏为,以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地登记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特制订《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配合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企业土地产权,显化土地资产,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地籍管理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工作,与企业改革、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改革、上市的计划,按照企业改革进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公有制,有利于形成企业独立法人,有利于显化盘活土地资产,有利于土地权属管理出发,大力加强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在核定企业土地权益和确定企业土地权属、土地界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量方面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建立起适合企业改革需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地籍管理制度,使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价格合理”的标准,并在土地产权界定、土地评估、地价确认、变更登记等工作环节中,针对不同改革形式明确加强地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并完善企业改革中的地籍管理工作。

土地权法律法规清单

土地权法律法规清单
2004/11/2 2004/11/2
编制:
批准:
CNP-QP-03-02 版本:2/0
适用条款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2/12/4 2003/11/14 2004/1/15 2004/3/23
2004/11/2 2004/11/2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2002/12/4 2003/11/14 2004/1/15 2004/3/23
1997年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2004/3/14 1986/4/12 2002/12/28 1998/4/29 2004/8/28 1994/7/5 1989/4/4 1998/12/27 1990/5/19 1988/6/lO 1956/6/30 1959/4/1
1988/7/18
1992/10/27 1995/3/11 1995/12/28 2001/2/2 2003/1/3 1996/9/26 1993/2/23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 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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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法律法规清单及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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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法律规定(3篇)

土地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变更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变更,是指土地权属、用途、位置、面积、等级等内容的变更。

第三条土地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二)公开透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三)便民高效,提高土地变更工作效率;(四)节约集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变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变更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土地变更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变更合法、合规。

第二章土地权属变更第七条土地权属变更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变更。

第八条土地权属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三)变更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土地权属变更的程序:(一)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申请材料;(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三)审核通过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变更登记通知书;(四)申请人持变更登记通知书,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土地登记机构对变更登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变更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的意见。

第三章土地用途变更第十二条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的变更。

第十三条土地用途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变更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三)变更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用地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因生产经营、城市规划或其他原因,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赠与、抵押、租赁、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等法律行为,从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用途、面积、期限等发生变更的行为。

用地变更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规范用地变更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就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用地变更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归属和流转规则,为用地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物权的部分对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该法规定了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租赁等法律行为,为用地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规定对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为用地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对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

该条例明确了用地变更的审批程序、登记手续等,为用地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用地变更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为用地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用地变更的类型1.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8•【文号】[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文件类别】法律【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8号【生效日期】2004年8月28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5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性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生效日期】1990年5月1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类别】行政法规【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号【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0〕14号【生效日期】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3]6号【生效日期】2003年4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类别】司法解释【发布文号】法释[2005]6号【生效日期】2005年9月1日10、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1〕431号【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11、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生效日期】2000年3月2日1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3日1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籍字第26号【生效日期】1995年5月1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3]89号【生效日期】2003年7月15日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办发〔1999〕39号【生效日期】1999年5月6日1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11号【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17、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发[1989]49号【生效日期】1989年7月22日18、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文件类别】规范性文件【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函〔1999〕131号【生效日期】1999年10月22日19、划拨用地目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2日2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生效日期】2004年12月1日2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类别】地方法规【发布文号】【生效日期】1999年9月26日22、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晋土管[1991]第8号【生效日期】1990年10月1日2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生效日期】1999年4月28日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建[2001]330号【生效日期】2001年6月10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财法字[1995]6号【生效日期】1995年1月27日26、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法]字第153【生效日期】1994年12月3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3]38号【生效日期】1993年3月23日2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生效日期】1999年3月2日2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3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生效日期】1992年3月8日3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生效日期】1996年2月1日3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生效日期】1995年6月28日3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日3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文件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35、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内【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日36、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文件类别】规章【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5] 176号【生效日期】2005年8月31日37、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83号【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38、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发(2000)303号【生效日期】2000年10月31日39、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5月30日40、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21号【生效日期】2006年3月2日4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国发〔2006〕31号【生效日期】2006年8月31日42、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生效日期】2006年9月18日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类别】【发布文号】财税[2006]141号【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

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

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

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现将《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将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

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5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5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1995年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通知(1995年5月15日〔1995〕国土(籍)字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精神,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以保证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按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清查估价的任务和时间要求按照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中要完成的任务是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清查、登记、组织,协助完成土地估价并确认其估价结果。

为保证年底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要求企业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一)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

所有企业均须依本通知和国家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到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其登记结果和经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一起作为国有资产申报登记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二)已进行土地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复检。

凡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变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中所列土地变更事项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国有资产申报登记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未有土地变更的,土地管理部门向企业出具的复检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作为国有资产申报时申报土地资产的依据。

SMETA验厂Sedex验厂专用文件-土地权法律法规清单

SMETA验厂Sedex验厂专用文件-土地权法律法规清单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ຫໍສະໝຸດ 法(1996年9月26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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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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