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房屋附属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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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
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
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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