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暂行规定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和免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中层干部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体现干部管理的奖惩分明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层干部既要担负业务领导职责,也要担负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审判业务等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中层干部引咎辞职或免职考核标准分为: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考核标准和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量考核标准。

第四条: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考核标准:

采取不积极、不执行、不配合,故意懈怠,至使该项工作贻误的;

(六)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懈怠管理,工作无实绩的;

(七)对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或对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予以包庇,不配合查处的;

(八)为政不廉,吃请受礼,社会形象不好,给全院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九)在竞争上岗、晋升、评比评先等工作中,搞人际关系,随意许愿或压制排挤,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理突发事件或在紧要关头,不果断处理,临阵退缩的;

(十一)有其他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量考核标准:

(一)工作不思进取,政绩平平,年度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在民主测评中,本人不称职率达到30%的;

(二)本人或本部门连续二年未完成工作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年度主要目标(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

(三)所属部门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含本数)错案,被追究责任的;

(四)所属部门干警有因办案违纪、为政不廉、生活不检点等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本人严重违法违纪,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人或所属部门在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中,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七)本人或所属部门因自律、管理问题,被诫勉谈话或院领导警示性谈话后,三个月内仍无改进。

(八)本人拒不服从组织交流或轮岗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到岗或到岗后7日内不履行职责。

(九)本人身体状况原因,半年时间不能主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

(十)按规定达到其他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量考核标准的。

第六条:具有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和定量考核内容之一的中层干部,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第七条:经考核达到不能胜任现任领导职务定性和定量考核标准的中层干部,由政工科责令其引咎辞职或提交党组决定免职。

第八条:引咎辞职或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依法定程序免除职务,自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之日起恢复原任职前待遇。

第九条:引咎辞职或被免职者,两年内不得再任命或聘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十条:政工科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定性和定量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