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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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水业协会

关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供水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城市供水企业加快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接收管理既是《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也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提高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应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快接收管理工作。

(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当地城市规划公共供水服务压力高度,经供水企业确认无法采用市政公共供水服务压力直接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供水企业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后,按照“居

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五)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二、技术要求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当地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三)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根据当地的供水实际采用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或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

1、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

等于DN30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2、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

3、用水后不影响周围用户的用水水压。

(四)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一般要求

1、泵房设计

(1)根据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的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泵房内增压设施的设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度进行分区,一般7层以上每增加10层为一个分区。各分区中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0.5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宜设减压设施;各分区中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应小于0.1Mpa。

(2)生活水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有独立照明;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

(3)增压泵房尺寸: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2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面积,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

(4)水泵应选择低噪音、节能型水泵,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

2、电气设计

(1)用电计量应向供电单位单独申请,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

(2)泵房电气设备要求采用质量过硬,业绩好、信誉好的企业产品。

(3)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

3、自控设计

(1)增压泵房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及泵房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供水企业调度中心,自控设备应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2)增压泵房采用变频泵加储水箱(池)供水方式的,应安装水箱(池)水位安全报警系统及高水位总进水阀联动关闭系统。

4、管道设计

(1)增压立管要求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水表安装在休息平台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应保证抄、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及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

(2)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水表如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宜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道内。

(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三、新建、改造及移交接收

(一)新建

1、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产开发企业应委托供水企业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2、房产开发企业在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时,应签订委托建设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与房产住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3、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由房产开发企业按高层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向供水企业一次性交纳,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二)改造

1、对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高层住宅,房产开发企业应按国家规范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及各地具体规定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应征求供水企业书面同意,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隐闭工程的中间验收,改造费用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

2、对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改造,改造费用可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当地政府财政和供水企业共同分担。同时供水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当地街道、社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配合与协调。

(三)移交接收

(1)对已开工高层住宅,房产开发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相应改造后,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住宅正常销售后,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供水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房产开发企业再次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范围包括供水泵房、管线、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及相关的产品有效证件、竣工验收资料等。

(2)对由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整改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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