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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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55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五)×××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1、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施的选址应避开污染源,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2、储水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如不锈钢、搪瓷钢板等,严禁使用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材料。

3、加压设备应具备稳定的性能,能够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同时要具备节能、降噪等功能。

4、二次供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压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铺设和连接,避免出现渗漏和污染。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1、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2、定期巡检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检,包括检查储水设备、加压设备、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查看是否存在渗漏、损坏、锈蚀等问题。

巡检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并做好巡检记录。

3、清洗消毒储水设备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消毒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清洗消毒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等指标。

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用户公示。

5、设施维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故障或者损坏时,管理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维修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

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总体说明(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都是由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建设与运行维护脱节,缺乏整体规划,设计标准低,管材、设备的质量标准低,施工不规范,运行管理不专业,造成供水设施跑冒滴漏、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质量问题显现后,弃管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用水。

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关于建设质量标准。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民生保障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办法》中采用了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不锈钢、球墨铸铁管道材质,加压设备采用低噪、高效节能的不锈钢水泵等。

二是关于建设过程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办法》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三是关于建设移交工作。

《办法》规定了建设移交的程序和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采用先改造,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专业管理的模式。

(三)《办法》实施后将取得的成效一是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可以有效控制目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的弊端,达到“控增量、去存量”的目的。

二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移交给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可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保护等工作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稳定、持久、有效运行,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和居民正常用水。

二、条文说明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1.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1.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甲方:(开发企业)乙方:(供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小区地址),(小区名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根据《海宁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移交资料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万元。

三、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元的质量保修金。

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

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市城建处备案。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一、基础资料(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四)高层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模板】

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模板】

XX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为加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新建、在建及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XX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通过另行加压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范围内新建、在建和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接收、验收和委托管理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新建、在建和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划分时限以《XX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为界。

分期实施但尚未全部验收交付且合用二次供水泵房的高层住宅,按新建、在建高层住宅移交管理。

三、新建、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金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进行设计,其施工图及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五、新建、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1.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2.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资料;3.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5日内由供水企业报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区乡镇(街道)备案。

六、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生活、消防供水系统必须完全分离;2.二次供水资料齐全。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球,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删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发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寸件4)、《现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建设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抄送:市府办、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规划局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绍兴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

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筑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分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济政办字[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济南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遵循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自动化运行、信息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用户自愿、统筹推进,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对我市城区居民住宅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提升,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实现管水到户、按表计量、供水服务同网同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要求,解决城市供水“最后1公里”水质安全问题。

二、基本要求(一)改造移交范围。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以下简称有关区)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泵房、水池(压力水容器、水箱)、水泵、阀门、电控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水质监控设备、通风和排污设施等(不含消防设施)。

符合移交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手续完备,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经市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纳入2018年12月底前拆迁计划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再实施改造移交。

(二)改造内容。

更新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供电及用电计量系统,合理配置消毒、水质在线检测、安防预警和调度管理设备,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改造或改(重)建泵房建筑物(构筑物),满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改造二次供水设施至用户水表间供水管线,满足管网漏失率控制要求;对未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居民用户水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住宅小区供水系统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供水系统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供水系统验收、移交管理办法1 总则为规范和加强住宅小区供水系统验收、移交管理程序,维护集团公司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供水集团市政管网接水的住宅小区供水系统的验收、移交管理过程控制。

3 部门职责3.1 主控部门客户发展中心对小区供水系统设施(楼内供水立管、庭院供水管网、地下室吊管、二次供水生活泵房)验收、移交管理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办理二次供水系统移交管理相关手续。

3.2 相关部门3.2.1 供水服务中心对二次供水泵房内水箱、水泵、电机、控制柜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2.2 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供水系统建设过程全程监管并收集相关资料,在验收前,提供供水系统《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3 辖区供水所对供水系统(楼内供水立管、庭院供水管网、地下室吊管、二次供水生活泵房)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4 楼内供水立管验收程序4.1 验收申请受理客户发展中心接到用户以书面形式递交的楼内供水立管验收申请和楼内供水立管《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4.2 验收客户发展中心组织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供水所进行验收。

各验收部门现场填写《楼内供水立管工程验收记录表》,并在验收后1个工作日,将验收意见反馈至客户发展中心。

客户发展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确认各部门验收意见,反馈用户。

如用户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客户发展中心向用户解释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如用户对验收意见无异议,按照验收意见完成整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发展中心进行复验。

客户发展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提出验收意见的部门进行复验。

4.3 出具楼内供水立管验收合格评定表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在《楼内供水立管工程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盖章报客户发展中心。

客户发展中心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用户出具《楼内供水立管工程验收合格评定表》(有效期半年)。

5 庭院供水管网、地下室吊管验收程序5.1 验收申请受理客户发展中心接到用户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庭院供水管网、地下室吊管验收申请和庭院供水管网、地下室吊管《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供水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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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
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四章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

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交付移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

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过后,供水企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万元。

三、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元的质量保修金。

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

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四)中高层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帐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业主委员会)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和改造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三、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

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还应签订《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过程中三方职责,共同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甲、乙双方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住宅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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