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专业节能设计规范强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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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9-2005第
序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4.1.1条: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
2
4.5.1条: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
14
GB50096-2011第
5
8.3.12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级》GB20665中能效级3级的规定值
GB50096-2011第
33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JGJ142-2004第3.8.1条
38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GB50368-2005第8.3.2条
39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冷(温)水
进/出口
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
温度(℃)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百度文库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O.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序号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5.1.1条: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JGJ26-2010
2
5.1.6条: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GB50189-2005第
4
5.4.5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表5.4.5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DBJ04-241-2006第
序号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3.0.1条: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第
5
3.0.2条: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JGJ26-2010第
6
5.2.19条: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JGJ26-2010第5.4.3条
10
5.4.3条: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JGJ26-2010第5.4.3条
序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涡旋式
4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DBJ04-241-2006第
5
4.5.5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的规定。
表4.5.5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34
新建住宅热水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GB50019-2003第4.9.1条
35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针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GB50019-2003第6.2.1条
36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类型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涡旋式
450
>50
2.40
2.60
螺杆式
JGJ173-2009第
6
4.2.1条:热量或热力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JGJ173-2009第
4
5.2.1条: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JGJ173-2009第
5
7.2.1条: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
进/出口
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
温度(℃)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O.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GB50189-2005第
6
5.4.9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JGJ26-2010第
4
5.2.9条: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该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JGJ26-2010第
5
5.2.13条: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9
5.4.3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JGJ26-2010第
3
5.2.4条: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GB50096-2011第
3
8.3.4条: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GB50096-2011第
4
8.3.6条: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DBJ04-241-2006第
3
4.5.2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或燃气的蒸汽、热水锅炉
89
DBJ04-241-2006第
4
4.5.3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3-1的规定。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DBJ04-241-2006第
6
4.5.6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表4.5.3-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GB50019-2003第6.2.15条
37
电动压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GB50019-2003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GB50019-2003第7.1.5条
37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GB50368-2005第8.3.1条
≤50
>50
2.60
2.80
GB50189-2005第
5
5.4.8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表5.4.8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5.1.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GB50189-2005第
2
5.4.2条: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JGJ26-2010第5.2.19条
7
5.2.20条: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JGJ26-2010第5.2.20条
8
5.3.3条: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JGJ26-2010第5.3.3条
JGJ173-2009第
序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8.1.4.2条: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GB50096-2011第
2
8.3.2条: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它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GB50189-2005第
3
5.4.3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序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4.1.1条: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
2
4.5.1条: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
14
GB50096-2011第
5
8.3.12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级》GB20665中能效级3级的规定值
GB50096-2011第
33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JGJ142-2004第3.8.1条
38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GB50368-2005第8.3.2条
39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冷(温)水
进/出口
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
温度(℃)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百度文库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O.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序号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5.1.1条: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JGJ26-2010
2
5.1.6条: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表5.4.3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GB50189-2005第
4
5.4.5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表5.4.5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DBJ04-241-2006第
序号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3.0.1条: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第
5
3.0.2条: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JGJ26-2010第
6
5.2.19条: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JGJ26-2010第5.4.3条
10
5.4.3条: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JGJ26-2010第5.4.3条
序号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涡旋式
450
>50
2.40
2.60
螺杆式
≤50
>50
2.60
2.80
DBJ04-241-2006第
5
4.5.5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的规定。
表4.5.5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34
新建住宅热水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GB50019-2003第4.9.1条
35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针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GB50019-2003第6.2.1条
36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类型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涡旋式
450
>50
2.40
2.60
螺杆式
JGJ173-2009第
6
4.2.1条:热量或热力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JGJ173-2009第
4
5.2.1条: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JGJ173-2009第
5
7.2.1条: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
进/出口
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
温度(℃)
蒸汽压力
(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
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O.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GB50189-2005第
6
5.4.9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74
78
79
80
Ⅲ
-
-
74
76
78
80
82
燃油、燃气
86
87
87
88
89
90
90
JGJ26-2010第
4
5.2.9条: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该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JGJ26-2010第
5
5.2.13条: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9
5.4.3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规定值;当设计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规定的第3级。
JGJ26-2010第
3
5.2.4条: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4中规定的数值。
表5.2.4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Ⅱ
-
-
73
GB50096-2011第
3
8.3.4条: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GB50096-2011第
4
8.3.6条: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DBJ04-241-2006第
3
4.5.2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或燃气的蒸汽、热水锅炉
89
DBJ04-241-2006第
4
4.5.3条: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3-1的规定。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DBJ04-241-2006第
6
4.5.6条: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表4.5.3-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4.2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10
4.30
4.6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GB50019-2003第6.2.15条
37
电动压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GB50019-2003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GB50019-2003第7.1.5条
37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GB50368-2005第8.3.1条
≤50
>50
2.60
2.80
GB50189-2005第
5
5.4.8条: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表5.4.8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5.1.1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GB50189-2005第
2
5.4.2条: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JGJ26-2010第5.2.19条
7
5.2.20条: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JGJ26-2010第5.2.20条
8
5.3.3条: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
JGJ26-2010第5.3.3条
JGJ173-2009第
序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审查意见是否提出
1
8.1.4.2条: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GB50096-2011第
2
8.3.2条: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它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GB50189-2005第
3
5.4.3条: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