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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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县(市)区委和市委各工委、系统党委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就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不抓党建工作就是失职、抓不好党建工作就是不称职”的观念,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唐山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直机关工委作为市委的工作部门,领导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同时指导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的工作。
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机关党组织负有指导职能;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下同)领导本部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按照市直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部门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负责抓好机关党的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四级责任体系”。
(一)健全 “工委统一领导、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综合指导、机关党组织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推行部门党组(党委)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书记抓落实、支部(总支)具体实施的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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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党支部建设达标制。严格按照党支部建设目标要求,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以《市直机关党支部工作手册》为抓手,规范工作程序,明细工作步骤,不断推进党支部建设。
(三)实行领导干部 “一岗双责”制。明确领导干部党建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双重责任,促使领导干部将党政工作一起思考、布置、完成和考核。
(四)全面推行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机关各级党组织负责,以党员承诺等形式建立党员目标管理档案,年终统一由党组织负责考评。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直机关工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规划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分类指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以及省驻唐单位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并抓好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干部的理论培训。不断扩大机关党的工作的覆盖面,领导和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市委反映有关情况,推荐优秀党务后备干部。
(四)负责综合指导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市委有关部门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和落实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组成人员的审批,及其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机关党组织。
(七)关心爱护机关党务干部,为机关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调动机关党务干部抓党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八)领导市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六条 部门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工委的具体安排,研究制定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
(二)建立健全机关党的组织。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切实选好配强机关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按期换届改选,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 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机关党支部委
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 ,书记、专职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一般要在三个月内按规定选配;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或一名党组成员兼任,专职副书记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任职不超过两届,新任职的年龄应当能够任满一届;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数的 1.5% 配备,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依直属单位职工人数按三种幅度增配: 100 — 300 人,增加 1 人; 301 — 800 人,增加 2 人; 801 人以上,增加 3 人。按照党性强、作风正、素质好、能力高的要求,重视把优秀年轻干部配备到机关党务工作岗位;及时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
(三)重视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每年要安排机关党务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上级党校轮训一次。在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场所等方面为开展机关党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部门机关工作人员 100 人以内的,按人均每年不低于 1000 元;超过 100 人的,按人均每年不低于 750 元列入行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党的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健全落实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或成员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制度,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切实履行协助、监督职能。赋予机关党组织参与管理干部的职责,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指导机关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党员队伍。
(六)党组(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本机关或本系统的党员上一次党课,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带头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过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及时报告市直工委。
(七)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采取汇报、调研、抽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机关党建工作作为考核机关党组织及其负责同志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由党组(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党组织牵头抓总、各
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抓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市直工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的状况,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机关党员干部,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抓好科级以下干部的理论学习。协助党组(党委)坚持和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省委、市委确定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部门党组(党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具有部门特色的活动,把机关党建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丰富内容,创新形式,调动党员的积极性,确保中心任务的完成。
(五)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不断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织的工作制度,按照“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活动经常,效果明显”的要求,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
(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督促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和有关规定,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和发展新党员工作。
(八)切实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组(党委),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
到实处。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机关。
(九)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八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
(一)党组织坚强有力。凡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建立了党的组织。党的组织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晰,各项制度配套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坚强,组织生活正常,党员教育管理到位,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党员作用明显。党员都编入了党的组织,纳入党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工作决策和部署得到认真执行,机关党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机关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肯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党组织凝聚力强,党员形象好。
第五章 建立健全“三级书记”履行党建责任
专项述职等党建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实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三级述职制度。
(一)各部门(单位)下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建立基层党组织书记“双向述职”制度,各部门(单位)下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的同时,要向党员、群众述职,接受党员监督,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选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每半年组织一次。述职情况要向市直工委汇报。
(二)工委对口所属的党组织书记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制度。工委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每年组织一次。由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对抓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述职会议上逐一述职。工委专门召开述职会议,工委书记进行综合点评总结。此外,各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
(三)工委每年向市委汇报一次市直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各单位抓基层党建责任制的具体情况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由工委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有重点地听取相关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汇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进度
,分析研究并解决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剖析解决后进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联系点制度。市直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工委对口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要结合职能任务,每人确定 1 至 2 个基层党组织为联系点。每年至少 2 次深入联系点调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指导推动工作,把联系点建设成联系群众、促进党建的示范点。
(三)调查研究制度。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就本部门、本系统基层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发现不足和问题,提出切合实际、富于创新的新办法、新措施。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要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党建工作调研文章。
(四)检查督导制度。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采取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下发督办信函、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抓好整改。对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重点问题会同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对策,明确相关责任。
第六章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专项考核制度。
(一)把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情况纳入各部门党组(党委)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的考核列为市委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机关工委配合进行。市直单位各级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制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检查、考核。
(二)加大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大基层党建考核结果运用力度的要求,把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单位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处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认真履行职责、抓机关党建工作成绩突出、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表彰奖励。市直机关“三优一先”、党建目标管理评比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对于履行职责好,党建工作优秀的,由市直工委向市委推荐,列为上级表彰对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抓机关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或因基层党组织软弱无力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机关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
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组(党委)书记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机关党的建设不重视,致使党组(党委)对本责任制第六条的规定不落实,本部门机关党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机关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诫勉谈话后仍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将情况报告市委。
(二)机关党组织书记不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致使机关党组织对本责任制第七条规定不落实,机关党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市直机关工委会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诫勉谈话后仍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不认真履行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市直机关工委的工作部署得不到贯彻落实,市直机关工委要及时向其所在部门党组(党委)通报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人会同所在部门机关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专职副书记的岗位,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县(市)区直机关工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