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债法】寇广萍民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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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二)

——债法总论、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与债法

第一节债的含义与特征

v一、债的含义债是一类法律关系的总称

v1、甲乙双方达成了买卖一辆汽车的协议

v2、乙在上班的路上患病昏迷,好心人甲打车送乙去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等相关费用2000元。

v3、乙去甲银行取1000元,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错给了乙1200元。

v4、甲驾车不慎撞伤路人乙。

v5、甲承诺向乙学校捐款承建篮球场,具体确定了资金的到位时间,乙学校为此进行了先期的准备工作,但事后甲反悔

v6、甲为了寻找丢失的书包,在某媒体登出了寻找书包的悬赏广告

v这里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何内在的统一性?

v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v其中,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为给付的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为债务人。

v这种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债务的债之关系,即为债之法律关系。债的内容即是以债权债务为中心而构成的。

二、债的法律特征

v(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v(二)债是以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v(三)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v(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权关系不同

第二节债法

v一、债法的意义

v债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v二、债法的构成:

v(一)大陆法系的债法模式

v一种为“物权、债权二分”,在形式上分为总则和分则

v另一种将债与继承等同规定为财产取得的方法,没有专门的债权编

v(二)英美法系国家则多制定有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其他单行法,其私法上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多为债法的内容。

v(三)我国债法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债法的基本内容

v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v1986年《民法通则》、88年《民通若干意见》

v1995年《担保法》、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v1999年《合同法》

v1999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200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v2009年《侵权责任法》

v2000年后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内容

三、债法的发展历史

v就世界范围而言,各国债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v(一)古代债法

v此阶段各国债法具有以下的特点:

v1、义务本位的法律观。

v2、债的主体严格限制。

v3、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

v4、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干涉和限制。

v5、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酷。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

v此阶段各国债法具有以下的特点:

v1、立法原则上,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的法律观。

v2、契约自由成为债法的基本原则。

v3、债的主体范围扩及一切有行为能力之人。

v4、实现了债法的法典化。

v5、侵权行为法中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三)债法的现代化阶段

v此阶段各国债法具有以下的特点:

v1、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v2、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v3、债法的内容更加丰富。

v4、债法出现国际统一趋势。

v我国债法的发展:

v目前我国的债法体系尚不完备,它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四、债法的性质

v(一)债的本质

v债本质上为可期待的信用。对债权人而言,它不是一种现实利益,而是一种由法律保证实现的期待利益。此期待利益实现,债即消灭。

v(二)债法的性质

v1、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v2、债法是动态的财产关系法。

v3、债法是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v4、债法原则上为任意法

v债法的体系结构:

v债编一般分为两大部分:

v债的总则,主要包括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发生、类型、效力、保全、担保、移转、消灭等v各种具体的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五、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v债编与其他各编的关系:

v1、债编与总则;2、债编与物权

v3、债编与亲属;4、债编与继承

v5、债编与知识产权

v债法与其他各编具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债法是民法的核心

v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中关于债的总则部分是否保留的争议

v“关于债权存废问题”、“关于债的概念不通俗”、“迷信德国法体系”、“侵权是否是债”、“债权总则实为合同总则”等

v相关报道见《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第一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

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

v 第一节债的主体

v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担当债的主体

v 第二节债的客体

v一、债的客体的含义

v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指向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债务人的义务便是实施特定行为。这种行为,债法理论上称为“给付”。

v(一)债的客体是行为

v(二)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v二、债的客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v(一)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

v(二)债的客体与给付

v(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

v债的标的与标的物也不相同。前者是从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言,指给付本身;而后者则是从债务人的行为所及于的物而言,指给付所结合的物。

v(四)债的给付与履行、清偿

v三、给付的要件与类型

v1、须标的合法

v2、须标的确定

v3、须标的可能

几种主要的给付方式:

v作为和不作为

v作为:指有所为而言,如交付某物并转移所有权

v(一)交付财物;(二)支付金钱;(三)移转权利;(四)提供劳务(服务);(五)提交成果

v不作为:有所不为而言,即不从事一定行为,包括忍受他人行为或某种状态

v如不为建筑、不为营业竞争等

v以不作为为给付内容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三节债的内容

v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v一、债权

v(一)债权的含义

v1、债权是权利的一种

v2、债权是当事人依债而享有的特定权利。

v3、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的特征

v1、债权为请求权

v债权与请求权并不完全相同,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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