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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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编号:
贴现银行:兴业银行分行支行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贴现申请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贴现申请人(下称申请人)以(承兑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经审查同意给予贴现。各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是编号为年字第号的《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项下的分合同。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
二、月贴现利率为千分之。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贴现利息
由支付。
三、汇票到期,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承兑人未按期付款,贴现银行又未能扣
收足额票款,则贴现银行将本次贴现的票款按的利率计收罚息。
四、贴现银行可直接从以下申请人的账户内直接扣收贴现票款、逾期利息及贴现银行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贴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
用、申请执行费用、拍卖(变卖)费用等。
贴现申请人:开户银行:帐号:
五、本合同的担保合同为: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六、承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贴现银行有权要求承兑人或者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发出《追加
全额保证金通知书》的3日之内提供全额保证金,否则贴现银行有权提前收取贴现票款:(一)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七、无论何种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可对申请人、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对贴现银行负连带法律责任。
八、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义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可协商解决,或依法直接向贴现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通知
(一)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送达对方:
致:贴现申请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承兑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保证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致:贴现银行: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二)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本协议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本协议项下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至承兑人、申请人或保证人还清贴现票款及有关费用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正本壹式两份,立约各方各执壹份,各方妥善保管所持的协议文本。
十二、补充条款:
贴现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贴现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