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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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本质是民主制度的法制化。

宪法(又称宪章和基本法)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或者地区的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中最长的成文宪法,共有444条,分为22章、12个附表和118个修正案。美国宪法是最短的成文宪法,有7条条款和27条修正案。“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宪法,意为组织和建立。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述皇令和法令,以区别于公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在欧洲封建时代,它被用来在日常立法中表达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认,蕴含着组织法的含义。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不存在的),并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代议机构)同意不能收税和制定其他立法的原则。

后来,代议制在欧美国家得到普及,人们把规定代议制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的是确认宪政的法律。“宪法”、“宪法秩序”、“宪法”三个字在中国古代经典中是“法”的同义词,而日本古代的“宪法”也指法律和制度,与现代的“宪法”有不同的含义。

20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期间,随着西方宪政概念的传入,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在日本。世界各国早期宪政形式述评。1898年中国变法时期,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君主立宪制。1908年,中国清政府在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詹姆士国王宪法纲要”。自此,“宪法”一词成为中国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叶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产物。通过“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议会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这些宪法性法律与政治实践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内阁制。美国在战胜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中获胜后,于1776年起草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

它成为美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确立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制和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以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宣言》为宪法序言,并在此宪法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法兰西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但英国宪法并没有制定统一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实践

组成。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基于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法规。它是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宪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第一部宪法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帝国宪法纲要》,它是宪法研究所参照日本《宪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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