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word文档】最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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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
战略合作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方面的示范效应,推动全省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担保业务合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公司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战略合作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范围: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主办、承办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和乙方所辖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合作
第三条授信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及其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提供160 亿元的人民币综合担保额度,随着甲方资本金的逐步增加,综合担保额度还可适当增加。该综合担保额度不限于为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综合担保额度由甲方乙方共同选择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进行二次分配。
甲方有义务将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推荐给乙方,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乙方所辖分支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原则上应选择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乙方在办理与承办担保机构相关的业务时,原则上要求承办担保机构与甲方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第四条合作方式
1. 放大倍数: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实行额度放大。乙方原则同意担保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其实收资本的十倍。
2. 担保范围:甲方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及再担保范围为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未获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总额。
3. 免保证金:主办担保机构与乙方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时,乙方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不收取主办担保机构和甲方的保证金;承办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经甲方审核同意再担保后,乙方同意免除承办担保机构的业务保证金。
4. 单户金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一般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70%,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壹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5. 利率优惠: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低于同业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支持。
6. 共同追偿:甲方乙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原则上为六十日(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次日起或自乙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含节假日在内的连续六十日);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的追偿期可以提前结束。
7. 风险共担: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若出现借款人违约,要求甲方和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在担保范围内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乙方给予甲方和担保机构免收表外欠息的优惠。
8. 风险补偿:在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较大代偿风险的情况下,乙方采取适当的风险补偿措施,如优先给予甲方其他的业务合作机会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甲方与担保机构本着互惠合作的原则,在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时,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对象,并互相推荐优良客户。
1.担保机构和乙方依据各自的审保、审贷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核。
2. 主办担保机构合同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担保项目均纳入再担保,甲方对其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办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经乙方审核出具贷款意向书后,由承办担保机构报送甲方审核批准提供再担保。
3. 承办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项目单笔限额为600万元,甲方对限下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限上项目实行评审制管理。乙方根据甲方出
具的《再担保核准通知书》或《再担保评审通知书》,建立担保项目的快速业务处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四章责任履行
第六条担保机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乙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担保机构与乙方将采取措施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内进行共同追偿。共同追偿结束后乙方应继续配合担保机构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偿债权。
第七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追偿期内向借款人追偿所得的资金将直接、优先偿还乙方的担保贷款。甲方应督促担保机构在共同追偿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现金方式代为偿还乙方未获清偿债务的全部本金及表内利息。担保机构将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其履行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同时,乙方须向担保机构提供代偿证明或债权让渡证明等法律文件。
第五章其他约定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再担保项目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甲乙双方承诺建立定期交流、核查制度。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应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甲乙双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对方:(1)借款人应付利息或担保费滞纳达7天;(2)借款人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被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3)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4)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5)借款人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有危及债权人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甲乙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作为业务联系人。甲乙双方联系人应加强联系,互相传递的资料及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收,共同做好协议所预定的各项合作事宜。
第十条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的战略性文件,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并不排斥甲乙双方对借款人应主张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其他用途或将内容对外泄漏。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或终止意见,可视同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