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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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
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
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
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
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
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 4.备案程序。
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
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
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
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的死去。
不愿意让病痛无休止的折磨着自己,不愿意在无奈的挣扎中很痛苦的
死去,只想想安静的离开人世,要像秋叶一样静美,凋落得有尊严。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
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
三辩:面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可以救治的青少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而失去锦绣前途。
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苦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
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赞成安乐死。
我们不能为了不必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了。
就像“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所那样说的:“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所以安乐死是合法的。
自由辩论问题: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
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
让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0吗?
1.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并不解决生死问题,它实质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是对死亡方式进行优化的行为。
它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
2.安乐死目的的宣传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医学服务。
3.安乐死一方面可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因此要明确研究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文明追求,是人类死亡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三辩问: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
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
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
正方四辩回答: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生死弊端减少到最低
自由辩论阶段
下面双方自由辩论:
1.反方四辩问: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
正方四辩回答:我已经回答了有弊端但是弊端非常的小
2.反方一辩问: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
正方二辩回: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
是否应该比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
3.反方三辩问:
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
正方一辩回:
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
4.反方二辩问:
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东西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就可以实行了嘛!
正方三辩回:
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
见吗?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
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
那我不后悔诶
5.反方三辩问: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
正方二辩回:
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
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
6.反方一辩问:
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
正方三辩回:自杀是反教义的
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
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
我才要感叹:你真是不人道!!
7.反方四辩问:
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
正方一辩回:这貌似美国在维和的宣言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当我是白痴是吧
8.反方二辩问:
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
正方四辩回:我到是觉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
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
9.反方三辩问:我刚刚在发言中曾经提到,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您拿一个有争论的内容来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当呢?
正方一辩回是啊对方辩友说的好!有争论就不因该么??大陆和台湾也有争论那是否台湾不因该回归呢?
10.反方四辩问:台湾当然应该回归这是中国的问题,但是这和安乐死的情况不一样啊,请问中国对安乐死达成一致了吗?但是中国对台湾回归的问题有争论吗?中国人民有人不支持台湾回归吗?但是中国是不是还有很多人对安乐死有争论了呢?
您正好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啊,有争论的问题是不能立法的啊
正方四辩回对方辩友其实把法律看的很简单。
就是大家举手表决!通过了就是因该不通过就是不因该!可是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
11.反方一辩问对方辩手我不明白你的意思,请问您安乐死能在中国人民中达成统一共识吗?譬如我们知道抢劫是犯罪,没有争论吧,但是安乐死有没有得到认可呢?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这个说法不对!抢劫犯不会认为抢劫是有罪其实我已经在刚开始的发言中强调了安乐死的积极意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因不因该!请对方辩友回到辩题上来,谢谢!!
四辨结案陈词;首先,我们必须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
那么,在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了生存是人的正当权利时,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对方辩友要否认,死亡也是人的正当权利呢?权利和义务不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当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存权时,有谁有权利阻止?也就是说,人的死亡权和生存权是对等的。
人有权选择死亡。
将人安乐死的权利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试图将同意自己亲属选择安乐死人冠上不孝的罪名。
但是,即使先不说他们没有不同意的权利,退一万步说,他们即使有不同意的权利,但当他们的亲属面临着病痛的折磨而又明知无法救治时,他们应该为了全自己的孝名而让自己的亲人在痛苦中煎熬吗?他们于心何忍?让亲人相对舒适的解脱不好吗?不该吗?难道就该为了所谓的医学的研究发展让自己亲人在病痛中苦苦挣扎?为了所谓表面的孝道为了世俗无谓的孝的虚名让自己的亲人死
得痛苦不堪?
反对让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你们与心何忍啊
最后,再次强调,安乐死不是他人强加在病人身上的,而是病人在忍受不了病痛后,在明知救治无方后的自己作出的决定。
是病人对自己的生命做出的自主的选择。
因此,立法保护人们安乐死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最高尊重。
所以,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注意:植物人是不能申请安乐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