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手册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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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进步管理工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科研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理化建议等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局科技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对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合理化建议的立项审查、实施过程检查考核和成果的评估或鉴定,为基层单位推荐科技成果,并收集提供技术资料,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技术或管理问题。

第四条局属公司(区域公司)科技部:主要负责本单位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编写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审定工程项目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和较重大合理化建议,编制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措施,组织落实科技项目实施中的人、财、物等,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合理化建议项目、施工技术措施等的实施完成、资料数据积累和整理、成果总结和效益认证工作。

第三章科研与技术开发管理

第六条立项

(一)在确定研究或开发某一项目前,研究或开发单位必须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并向局科技部提交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可行性报告一份,由科技部组织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查。

(二)项目研究或开发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a. 立项依据:包括项目研究或开发的目的和意义,本项目的工作基础,国内外状况、水平及发展趋势等;

b. 实施方案:包括主要试验研究或开发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研究或开发方案,主要参加单位及分工,计划进度等;

c. 预期目的:包括成果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d.研究或开发条件:包括拟投入的人员、主要设备和经费等。

(三)局科技部在收到项目研究或开发可行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审查,填注审查意见,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四)对达到总公司系统和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研究或开发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申报,列入总公司或建设部科研开发计划。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研究或开发技术线路的优化设计,方案的确定,设备、材料、资金等的计划及准备,人员的培训等等。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技术方案执行,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责任落实到人。

(三)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或费用发生较大增加时,要报局科技部审查并由局总工程师批准才可实施。

(四)资金、材料、设备等要及时到位,以保证研究或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要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投入的资金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六)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要经常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解决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七)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项目完成后,要按照评估或鉴定要求,整理出全套资料,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a.项目研究或开发总结报告;

b.有关技术指标测试、实验报告及分析;

c.有关设计、技术图表;

d.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e.经济效益综合分析;

f.用户意见。

鉴定还需提供查新报告。

第八条项目的评估或鉴定

(一)项目完成并整理出成套资料后,项目研究或开发单位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申请表由科技部发给),连同一份全套资料报科技部进行审核。

(二)局科技部在收到申请表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资料进行补充或修改后,正式打印报局科技部,评估项目报四份,鉴定项目按要求份数报。

(三)项目评估由局总工程师主持,局科技委员会委员参加,科技部负责组织工作。

(四)列入总公司和建设部的项目或符合鉴定条件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由局科技部负责办理有关事宜,申请由总公司科技开发部主持鉴定。

第四章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是科技进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列入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以建设部推荐推广十项新技术为重点,并要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工程局、总公司、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推荐推广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技术部门要经常为项目经理部提供科技成果出处和资料,帮助项目经理部确定推广项目,努力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上规模上水平。

第十二条在工程施工中应尽可能多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特别要注重推广那些成熟可靠、投入少、易实现、效益好或提高工程质量、

加快施工进度、可量大面广应用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首次推广应用的项目,要对其适用范围、技术特点及先进性、可实施性、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要组织参观学习或请成果的技术依托单位到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科技推广应用要编制计划,并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出详细安排。

第十五条对较成熟或易实现的一般项目的推广应用,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技术方案并组织执行。对首次应用在重点部位的项目或结构工程施工工艺的引进应用,由局属公司(区域公司)编制技术方案,项目经理部组织执行。项目实施应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对首次应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和效果显著的科技成果,要在项目应用之后作出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工程、施工方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对应用效果较好,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局属公司(区域公司)要责成专人编写成工法,经审核批准发布后在全局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五章合理化建议管理

第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的管理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第六章效益认证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技术措施完成后,即要填写《技术进步效益认证表》,由项目完成和实施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签认,合理化建议的效益认证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应每季向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应每半年向局科技部报科技进步统计表。统计表统一采用中建总公司技统表。

第二十条技术进步效益认证和统计是技术进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证结果和统计数据既是评价单位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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