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为了争取从轻处理,会聘请一个律师代理案件。
经过审判,犯罪分子被处以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要求会见律师的。
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有关知识。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对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会见对案件的影响及对策明年1月1日,新刑诉法就要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文明和进步,尤其是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使长期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权难问题得到解决。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等诸多规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为律师的有效辩护和作用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案卷材料。
新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实践中,律师因不能查阅案卷材料,仅有会见嫌疑人了解的案情,不能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无法体现辩护职能。
修订刑诉法过程中,吸收采纳了《律师法》的相应规定,有效解决了律师普遍处于无奈等待起诉而基本无作为的问题。
(二)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新刑诉法第36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一规定,彻底让辩护律师消除了因核实证据面临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心理顾虑,对律师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向检察院提交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现行刑诉法制度下,因受阅卷难的制约,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尚不能向检察院提交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新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277—279条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
辩护律师在阅卷后,通过向嫌疑人核实证据,基本可以形成有关案件罪名、定性、证据不足、无罪、罪轻或者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的意见,对于已经和解的案件,可以与承办人积极沟通、交流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和一起国有人员失职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及时提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和书面意见,并积极主动与承办人沟通,最终使检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使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8个月后无罪释放。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
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的改进与疏漏
要保 障。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 内容进行 了扩充 、 丰富 , 其体现 的立法理念与 立法技 术 的进 步颇具里程碑 意义;
但 与此 同时 , 新刑诉法 关于律 师会见权 的规定仍 然存在 一定的立法疏漏 , 在理想与现 实之 间仍存在 差距 , 仍 然面临 着众多的问题 和挑 战。
关键词 : 新刑诉 法; 律师会见权 ; 进步 ; 疏漏 中图分类号 : D F 8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6 9— 0 3
e x p a n d s a n d e n ic r h e s t h e c o n t e n t o f l a ye w r ' s me e t i n g i f g h t ,w h i c h s e t s u p a mi l e s t o n e f o r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v e i d e a nd a t e c h n i q u e s .O n t h e
பைடு நூலகம்
2 0 1 3年 3月
Ma r . 2 0i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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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
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立法规定 的改进 与疏漏
傅 林 徐龙 崇
天津 1 0 0 1 3 4)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律 师会见权 贯穿于刑事诉讼 的全过程 , 是律 师得 以深入案件 、 维护犯罪嫌疑人 或被 告人合 法权 益的重
F U Li n XU L o n g — c h o n g ( C o l l e g e o fL a w, T i a n i f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C o m m e r c e , T i a n i f n , 1 0 0 1 3 4, C h i n a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要点
刑辩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者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姬传生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时,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之后,其办案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有权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且不受监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
律师接受委托后,要首先请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争取早日见到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应了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如情况属实,可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首次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嫌疑人,需要准备若干材料,询问嫌疑人,并注意避免触犯禁止性规定。
1、需要准备的材料列举如下。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上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5)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刑事律师往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而介入案件,但为避免之后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不认可甚至提出更换辩护律师的情况,辩护律师应携带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以便后续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6)会见一般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向看守所申请,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还必须提供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7)会见嫌疑人时,注意做好会见笔录,询问、确认案件相关问题,如有无刑事拘留、有无逮捕、案件办理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同案犯及是否落网、自己认为有罪或无罪、案发具体经过及其他可能有价值的线索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助理会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助理作为律师的助手,在律师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执行律师的指令等。
在律师与当事人、证人等交流的过程中,律师助理的会见活动频繁发生。
为了规范律师助理的会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律师助理会见的法律规定如下。
二、律师助理会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依法会见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该条规定了律师及其助理会见当事人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了律师及其助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有权代为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助理协助。
”该条规定了律师及其助理协助律师代理诉讼的合法性。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助理协助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独立执业。
”该条规定了律师助理的职责和执业纪律。
三、律师助理会见的对象1.当事人律师助理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律师代理诉讼。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助理可以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证人律师助理可以依法会见证人,了解案件情况,为证人提供法律咨询。
4.鉴定人律师助理可以依法会见鉴定人,了解案件情况,为鉴定人提供法律咨询。
四、律师助理会见的程序1.预约律师助理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时,应当提前预约,征得对方同意。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司法建议的条文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司法建议的条文一、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刑事诉讼期间,需要律师与犯罪嫌疑⼈取得沟通,好知道如何为其辩护,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呢?下⾯跟着店铺⼩编⼀起看⼀下。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第⼗⼀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时,办案机关⼀般不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二)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向监狱出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
监狱在验明复印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刑事律师会见 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刑事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呀。
这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呢!首先哇,刑事律师在会见之前呀,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这准备工作包括什么呢?第一呀,得仔细研究案件的相关材料哇!哎呀呀,那些卷宗、起诉书之类的可不能马虎呢。
你得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案件发生的大致经过呀?这些都要心中有数哇!如果不做好这个准备,去会见的时候,就会像没头的苍蝇一样乱撞呢,这可不行呀!在去会见的时候哇,注意自己的形象和态度也很关键呢!刑事律师是代表着专业和公正的形象呀。
穿着要得体,可不能太随便啦!然后呢,态度要沉稳、自信。
毕竟,犯罪嫌疑人这个时候可能很慌乱,很无助,你的态度能够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安慰和信任呢!到了会见场所哇,一定要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呢!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呀。
有的地方可能对会见的时间有限制?对会见时携带的物品有要求?咱得按照规定来呀,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见就无法顺利进行啦!哇,这多糟糕呀!会见过程中呢,和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是重中之重哇!首先要表明自己的身份,让他知道你是来帮助他的刑事律师呀。
然后呢,要认真倾听他的陈述呢。
哎呀呀,不管他说什么,都要耐心地听,不要轻易打断他呢。
他可能会有很多的委屈、很多的想法要倾诉哇!同时呢,在提问的时候也要讲究技巧。
不能问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要问得精准,这样才能获取到最有用的信息呢。
还有哇,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发现会见过程中有任何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行为,比如不合理的监视、限制交流内容等,要及时提出抗议呢!这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呀!再者呢,记录工作也不能忽视呀。
准确地记录会见中的重要内容,这对后续的案件办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呢。
可不能记错或者漏记哇,不然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呢!最后哇,会见结束后呀,要及时对会见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呢。
看看有没有新的线索?有没有对案件有利的信息?然后根据这些来制定下一步的辩护策略呢。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律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我国现在基本上都有法律援助,专门帮助一些特定人士提供专业的律师。
可见律师对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但是,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话,需要遵守刑诉法中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3、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立案,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可以聘请律师。
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权查阅卷宗、询问证人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这些都是律师正当权利,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二、律师会见的范围是什么?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
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
律师会见委托人范围
律师会见委托人范围
律师会见委托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律师会见的主要对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
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可以会见他们,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
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等法律服务。
3.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是未成年人或无法行
使自己权利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4.其他相关人员:除了上述人员外,律师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法律规定,
会见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如证人、被害人等。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见委托人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
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律师的会见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同时,律师在会见委托人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会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
律师会见相关规定及技巧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当事人、被告人等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活动,是律师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
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与技巧对于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及技巧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1.《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从事职业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对律师的会见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律师在执业期间有权会见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被告人,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和面谈,以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并提供建议和法律援助。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进行了专门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与其辩护人会见,会见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并由所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保护律师的会见权利。
3.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律师会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律师会见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这些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参与侦查活动的规定》等,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律师会见的技巧1.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律师会见中,律师应注意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主动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保持耐心和耐心地解答当事人的问题。
同时,律师要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法律术语,以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律师的意思。
2.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在律师会见中,当事人可能会存在紧张、焦虑和不信任的情绪。
律师应该善于引导当事人表达,帮助当事人排解情绪,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同时,律师应该注重提问的技巧,启发当事人逐步透露关键信息。
3.保持客观和中立律师在会见中要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要带有主观偏见或预先判断。
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真实陈述,不要过于主动干预当事人的讲述过程,以免影响当事人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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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律师会见规定
目前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律师会见权利,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新刑诉法律师会见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其相关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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