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结果地应当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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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结果地应当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
近日,有朋友咨询:某甲在A地被乙打伤之后,他回到B地家中,未康复在家休养,那么,他能否在B地对乙提起诉讼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在问此处甲家能不能不算侵权行为结果地,如果是则B地法院拥有了管辖权,甲能够直接在B地提起诉讼;若不是,则不行。

又有朋友问:若甲被乙打伤后,跑到浙江旅游,能在浙江起诉吗?(即也是想问此处浙江是不是侵权结果地)那么,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此处浙江也已经不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甲不能在浙江法院起诉。

由此,我们也有必要对其他与侵权责任诉讼法院管辖有关的问题去进一步了解一下。

一、侵权责任诉讼法院管辖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侵犯商标权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

(2)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方法上,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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