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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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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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28号

【颁布时间】2008-3-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zwgk/system/2008/03/13/010062029.shtml

【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8〕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是指省级收取和使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报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地质勘查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地质遗迹保护支出、地质科研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国有重点矿山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矿山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支出项目等。

第六条省地质勘查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30%-40%转入省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煤、铁、铝等资源勘查项目支出。

第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用于2007年1月1日前矿权已灭失的矿山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需要治理的项目支出,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生态地貌环境毁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和其他废弃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八条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地质遗迹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地质地理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支出。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地面开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而又需要治理的支出。

第十条地质科研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科技攻关,解决地质勘查、矿产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技术难题,以提高地质矿产科研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一)管理支出,包括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矿产及勘查监管工作经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项目审查经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和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以挂牌、招标、拍卖形式出让时的储量

核查费、评估费、公告费、登记费、咨询费,专用文书、票据、报表的购置或印刷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治理、地

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省直地质勘查等有关部门、各地

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项目选定。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项目预算书》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进入项

目库。

第十四条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或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安排方案,编入年度部门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按审定程序研究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预算下达省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市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决算。省级承担的地质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科研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和决算。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项目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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