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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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案例
房地产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一)主要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6、《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修订)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施行)(二)法规、规章
1、主要行政法规、规章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通过,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废止)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过修正决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20日发布施行)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通过,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1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2月1日施行)(14)《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通过,2008年7月1日施行)(15)《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01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2011年1月26日发布施行)
(1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发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发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11年3月16日发布,
2011年5月1日施行)(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发布施行)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发布施行)
(2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通过,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的案例
一、案情王某有祖传民宅一幢,该房产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充公。后经落实政策,该房产又发回王某。该房有两层,每层116平方米,还有房前128平方米和房后83平方米的两个院落。房屋土地权证完备。2003年12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入请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事务所仅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未对空地进行评估。拆迁人
也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遂向
某市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
补偿。被拆迁入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分析
该案例的焦点在于对拆迁范围内的院落、空地是否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院落、空地具
有使用价值,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另一种观点是,《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对院落、空地给予补偿,所以不应补偿。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一)对院落、空地进行补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中有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
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前城市
房屋拆迁大多数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或者为了
实施旧城改造调整使用土地,这两种情况,均应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土地
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拆迁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
的权利,拆迁入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的院落、
空地予以补偿。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隐含着相关的规定。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近3年了,然而仍有些人对其中的有关条文缺乏正确的理解,在处理被拆迁房
屋补偿方面的纠纷时,对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的适用。主要问题有:
(1)《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有人根
据这一条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到货币补偿的问题应依据《条例》,《条例》中有补偿标准就补,否则就不补。而《条例》中并
未提及院落空地的补偿问题,所以不应补偿。这种观点是当前许多
地方拆迁时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的理由。笔者以为,这种对《条例》的理解是片面的。房屋拆迁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仅仅依据《条例》是不可能解决所有
的现实问题。2001年国务院在修改《条例》时坚持的一个原则正是
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其中包括了《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合同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亦应当考虑其
他的法律、法规有无相关的规定。另外,从效力等级上看,《条例》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则是
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显然,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首先考虑《土
地管理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2)《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有入认为,这一条是目前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其中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是计价标准,而建筑面积是房屋产权登记上的面积,
不包括院落面积。笔者以为,这样的理解不够透彻。为了正确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