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地产法律法规手册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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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年限: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

5.房地产广告:

6.预售商品房的条件:

7.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8.销售代理:

9.预订款:

10.定金:

11.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12.不得重复销售:

13.房屋平面图及尺寸误差:

14.签约时同时签订物业合同:

15.计价方式、销售面积、分摊及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

16.明示法规和合同:

17.规划变更:

18.样板间:

19.合同备案:

20.延期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房款:

21.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调整:

22.惩罚性赔偿:

23.两书:

24.现场施工管理:

25.建筑噪声:

26.空调器、冷却塔等环境噪声:

27.竣工验收及备案:

28.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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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产权登记:

30.抵押及抵押登记:

31.按揭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

32.担保按揭合同的解除权:

33.质量责任:

34.测绘单位及测绘人员的责任:

35.房屋建设质量保修

3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37.房产测绘收费问题:

38.契税:

39.印花税:

40.公共维修基金:

41.物业收费:

42.物业收费明码标价:

43.空置房的交费:

44.业主公约及临时业主公约:

45.物业招投标:

4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7.物业管理用房:

48.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49.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50.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1.装修活动的噪声管理:

52.住宅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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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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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房地产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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