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6章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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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能力 • 1.概念
•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认识因 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 力与控制能力; •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
• 2.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 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同时 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 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 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 (2)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的认定。 • ①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 并且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 过相同的行为。应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应具体分析。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 定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 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所犯之罪的刑 事责任。
第六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概述
•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 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 单位)。
•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类 • 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犯 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 单位犯罪主体也可分为两种情况:无特别 限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特 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 事责任时期,第17条第2款)
• (1)指8种具体的行为,而不是罪名。 • (2)毒品犯罪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 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 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制造、 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 事责任。
• (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 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任何过失犯罪 都不负刑事责任。
• 5、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触犯刑律的行 为的处理: • ①如果依法构成犯罪的,以法定的八种罪 名论处,且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 则: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 用死刑(包括死缓); • ②如果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的,应责 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三、特殊身份 • 1.概念
•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 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 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 2.类型 • (l)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国 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 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 •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 空人员、铁路职工、医务人员等; •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 •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 死亡的 •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 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 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 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第17条第1 款)。 •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 6.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 (1)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 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 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分别过了 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 起,才是分别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 岁。 •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 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
•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注意: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既聋且哑的人, 盲人指的是双目失明的人。 • (6)精神病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 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 制医疗。
• (3)罪名的确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 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 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 ①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②拐卖妇女过程中 强奸被害妇女的; ③决水行为(故意)致人死亡 的; ④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的为窝赃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 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
• ②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 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 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 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已满 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 •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素是: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某些犯 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 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 一、刑事责任年龄 • (一)概念
•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 的年龄。
•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17条): •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 不构成犯罪。(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 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 3.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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