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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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措施
水土保持、防止水污染是文明施工、保持生态平衡、为人民造福的要求所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水土保持的规定,按照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依据“三同时”原则,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确保将水土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1)材料保管及机械使用措施
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堆放应严格管理,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各类施工机械、设备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和维修时产生的含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必须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处理后再行排放。
(2)路基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路基工程及时落实弃土弃砟挡护和坡面防护措施。
路基边坡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防护。
砂石料场地必须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在施工中,注意保护树木、花草。施工时争取少砍树或不砍树,不随意超出设计规划界限。路堤成型后及时施作防护工程或植被,路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立即进行防护工程或排水沟的施工。
在路堤施工过程中,设计的排水沟未能形成贯通时,先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施工期间雨水排放畅通。
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和生活设施,对拆除后的场地和垃圾要进行平整和焚烧,防止污染环境和造成水土流失。
路基、站场的土石方工程尽量安排在非雨季施工;开挖或填筑的路基土质边坡及时采取工程或植物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
(3)桥梁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桥梁施工,特别是钻孔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泥浆水排放,为防止污染水源、破坏环境。钻孔过程中的泥浆水先集中在沉淀池沉淀,符合要求后排放,严禁乱流乱淌。余土及废弃物等,严禁直接排入河中或遗弃于河床,必须在工程完工时进行清理,集中弃置于弃土场。
施工期间,桥梁基础施工中产生大量多余的基坑土,堆放在桥梁附近影响环境,必须作弃土集中堆放处理。
桥梁预制场规模很大,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清运临时工程,修整、恢复受到破坏的植被,将硬化的地基处理后的进行复垦。
(4)大临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大临工程中的施工便道设计和施工,力求做到少占良田耕地;绕避不良地质地段,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考虑与地方道路或乡村的机耕道相结合,并做好土石方调配,减少弃土、取土;对填挖不平衡地段产生的弃土,有必要的采取支挡防护措施,修筑好便道两侧的排水系统,保证地面径流的畅通,减少和避免边坡的冲刷,保证施工运输正常运营,保持水土。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临时道路的养护和水土流失的控制,防止人为因素加剧其水土流失的程度。在少雨季节专人负责用洒水车进行洒水,杜绝尘土飞扬,污染周围水土资源。
(5)小临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房屋的修建,料具、石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场等一切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做到分布合理,整洁有序,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避免因临时工程修建的随意性而多占土地,破坏其水土保持功能。
施工场地范围内做好集水、排水工作,不阻塞地面径流自然通道,防止壅水和场地冲刷。
施工中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在工程交验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尽可能进行造地复耕,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6)其他措施
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占压、干扰河道、水道及既有灌溉、排水系统。必须占压的,必须首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替代措施。防止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渠等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在河床内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防止对河流状态造成改变,防止弃土、弃碴淤积河床、污染河流水质。
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方工程的弃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工程设计选择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集中堆放,统一治理、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