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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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等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别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评级标准为每个A级要素得分不低于60分且应分别达到以下分值: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70分。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为:
标准化总得分:M = K1A1 + K2A2 +···+ K i A i 。
其中:K为A级要素权重,A为A级要素得分,i为A级
要素个数。
A级要素得分:A i = B1 + B2 +···+ B m 。
其中:A i为第i个A级要素得分,B m为第i个A级要素
中第m个B级要素得分,m为B级要素个数。
B级要素得分:B m =(C1 + C2 +···+ C n)* B0 / 10n。
其中:B0为第m个B级要素应得分,C n为第m个B级
要素中第n个C级要素实际得分,10为C级要素
应得分,n为C级要素的个数。
每个C级要素应得分为10分,扣完为止。
否决项中,否决到A级要素,该A级要素不得分;否决到B级要素,该B级要素不得分。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烟花爆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1年以上,并自评达标;
(三)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烟花爆竹企业首次只能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标准化三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标准化二级企业应持续运行2年以上并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
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自评。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烟花爆竹企业自评达标后,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状况和自评结果,向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2),并附自评报告。
申请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选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单位的选定应充分尊重申请企业的意见。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和评审得分表(格式见附件4)。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评审达标的,将审查意见和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一并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不达标的,以书面形式将不达标理由、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反馈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
(四)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在公告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对不符合有关要求不予公告的,应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公告原因、评审报告、评审得分表反馈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
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至少每6个月公告一次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名单。
(五)证书与牌匾颁发。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见附件5、6)。
第十条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有级别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达标评审工作;具有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本地区从事烟花爆竹企业三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不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高于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推荐,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可在本地区从事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