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秋季学期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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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小学、幼儿园秋季学期收费公示
公办学校收费:
吴江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单位:元/月
类别保育教育费标准(公办、集体办)
省示范幼儿园320
市现代化幼儿园280
一类幼儿园250
二类幼儿园200
合格幼儿园160
1.新评省、市级优质幼儿园、合格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分别按原省示范、市现代化、一类
幼儿园标准收取,原在园幼儿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幼儿园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2.幼儿园(托儿所)在招收非本施教区幼儿时保育教育费可按上述标准上浮20%。
3.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在园时间不
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半月收取;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4.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幼儿园(托儿所)现
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5.鉴于托儿所(幼儿园附设的托儿班)收托儿童年龄小的特点,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
际收费上浮10%收取。
6.未经认定为合格以上的幼儿园(班)的收费按每月80元的标准执行。
7.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
幼儿请假不来园的,按实际用餐结算。
吴江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
一、学费苏价费字[2007]154号
三、四星级850元/生、学期
二、择校费不超过3万元/生苏价费字[2007]154号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学费。
三、代办费苏价费字[2007]154号
1、教材(含磁带)、簿
本
300元/生、学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校服费
高一新生不超过165元/生多退少不补3、军训服装费
高一新生40元/生多退少不补
4、社会实践费130元/生、学期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多退少不补
四、服务性收费苏价费字[2007]154号
1、住宿费(公办)
民营宿舍的收费标准分别由各校公示
一般宿舍150元/生、学期
公寓宿舍250元/生、学期
2、蒸饭及伙食费
蒸饭费20元/生、学期学生家长自愿
伙食费按实收取
民办学校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表:
序号
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
1 吴江爱尔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费600元/生.月吴价发[2010]号16号
2 吴江英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800元/生.月吴价发[2011]号 112号试行一年
3 吴江明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1500元/生.月吴价发[2011]61号试行一年
4 盛泽新世纪幼儿园保育教育费600元/生.月吴价发[2010]66号
5 盛泽德尔幼儿园保育教育费700元/生.月吴价发[2006]号105号
6 盛泽舜湖幼儿园保育教育费1000元/生.月吴价发[2008]115号
7 盛泽革新幼儿园保育教育费600元/生.月吴价发[2008]146号
8 盛泽东方花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500元/生.月吴价发[2010]111号
吴江市青云实验中学收费表:
吴江明珠学校收费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一、小学学费6800元/生、学期吴价发[2011]62号试行一年
苏州市合格外来子女学校收费表:
备注:
1、各类学校均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2、民营宿舍的收费标准分别由各校公示。
3、监督电话:市物价局:12358 63982011 市财政局:63980588
市教育局:63981980、63981967
吴江市公办幼儿园等级时间:2011-8-30 14:16:09来源:财审科访问量:2242 【字体:大中小】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时间:2011-7-18 14:52:02来源:吴江市教育局访问量:163 【字体:大中小】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
(1986年6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一代新人的基础,也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为发展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幼儿教育的对象是三至六周岁的幼儿。
小学七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以为四至七周岁。
幼儿教育的任务是按照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早期教育,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统一领导,负责制订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省逐步普及三年幼儿教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重视发展幼儿教育。
除由政府举办幼儿园外,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和乡村的集体组织,应当积极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
鼓励并支持个人办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报乡(镇)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幼儿教育管理机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幼儿园的教学业务工作;制订并实施幼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幼儿教师进修、考试和考核;办好幼儿师范院校(班)和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办好实验、示范幼儿园;组织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培训幼儿园的保健、医务人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妇联、工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做好发展幼儿教育的工作,要保障幼儿园的食品、燃料、
设备、玩具和教具的生产、供应,做好幼儿读物、文艺作品的创作、出版发行工作。
第九条幼儿园负责具体实施幼儿教育,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教育纲要,使用由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教材和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补充教材。
幼儿园要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对幼儿实施教育。
幼儿园要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实施教育,向家长宣传科学教养的知识与方法。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条幼儿园办园形式以全日制为主,也可采取寄宿制、半日制等形式。
幼儿园按年龄分班教学,混合班按年龄分组教学。
第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人员。
幼儿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职业中学幼儿师范班毕业以上
水平。
未达到上述水平的幼儿教师,要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能基本完成幼儿教育工作任务的,方可录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速培训师资,使幼儿教师能逐步达到应有的水平。
幼儿园园长应由具有幼儿园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的合格幼儿教
师担任。
第十二条全社会要尊重幼儿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对优秀幼儿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幼儿,为人师表。
严禁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和其它摧残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参照小学同类教师或主办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幼儿园主办者要负责改善办园条件,做到有活动室、有课桌凳、有教具和玩具,有卫生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
要加强卫生、保健管理,绿化、美化环境。
城镇幼儿教育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应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周围无危险场所,无污染源,无影响采光的建筑设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秩序,不得损坏幼儿园设备,不得侵占幼儿园场地、房屋,不得侵犯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人身权利。
违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198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