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3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清算手续的;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期限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纳税申报表;(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关于BT项目公司的财税处理
我国BT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
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那么,如何进行BT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BT项目的特点BT具有以下显着特点:第一,它是一种投资方式;第二,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第三,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第四,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通常所说的施工单位);第五,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从目前的工作实践看,BT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完全BT方式、BT工程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承包方式。
完全BT方式(建项目公司运作,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BT工程总承包方式(不组建项目公司运作),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BT施工承包方式(不组建项目公司运作),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该解释有针对BOT 处理的具体描述,可借鉴。
以下是结合财会【2008】11号从肖太寿微博下载的。
BT模式的会计核算BT项目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其会计核算如下:(一)BT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1.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
征收比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17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
例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1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桂地税公告[2010]1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12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以外,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桂地税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56号)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切实把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狠抓管理体系建设,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不断加强地税基层建设与和谐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重点抓好今年制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从而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抓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的宣传贯彻。
该通知共有150条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主要包括: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鼓励保障和改善民生类、鼓励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鼓励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等六大方面的内容。
(二)抓好《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年第6号)的宣传贯彻。
该公告共包括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六大方面内容共26条。
(三)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税收政策的执行。
对我区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单位:广电行业、出版行业、电影制片厂,通过税收优惠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调高营业税起征点。
我局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的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
《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Microsoft Word 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0号颁布时间:2011-12-15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将《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跨地区工程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区行政区划内跨地级市的建设(施工)标段(以下简称跨地区建设标段),以及在我区行政区划内跨地级市的已完工收费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跨地区收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营业税,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涉及的跨地区建设标段建筑业营业税、跨地区收费项目服务业营业税。
第四条跨地区建设标段建筑业营业税由纳税人分别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跨地区收费项目服务业营业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跨地区建设标段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应当申报纳税之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跨地区建设标段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于施工前,分别向各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项目登记的工作规程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1.04【实施日期】2011.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4-04-03(84)财税油政字第3号2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1985-01-11(85)财税油政字第1号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1985-01-17(85)财税油政字第2号4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1985-02-06(85)财税字第045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03-06(85)财税协字第009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03-26(85)财税外字第042号7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1985-06-08(85)财税油政字第13号8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1985-09-11(85)财税油政字第21号9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1985-09-26(85)财税油政字第24号10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的规定1985-11-24(85)财税字第31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05-06(86)财税协字第003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09-10(86)财税协字第015号1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11-27(86)财税油政字第2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1986-11-27(86)财税协字第29号15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12-11(86)财税字第341号16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7-10-19(87)财税油政字第24号17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04-28(88)财税字油政第6号18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列名的利息免税机构办理免税手续的通知1988-06-21(88)国税协字第26号1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1988-12-05(88)国税外字第333号20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1988-12-12(88)国税外字第338号2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1988-12-31(88)国税外字第355号2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借款利息审查确认问题的通知1989-02-01(89)国税油政字第8号2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开发投资借款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1989-04-20(89)国税油政字第24号2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1989-04-21(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2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在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的几个征税问题的批复1989-05-22(89)国税外字第139号26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1989-05-22(89)国税外字第140号2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9-08-28(89)国税油政字第33号2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09-23(89)国税地字第98号2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1989-(89)国税地的通知11-29字第129号3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12-21(89)国税地字第139号31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公司转让技术所收取的培训场地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90-01-01国税函发[1990]094号32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1990-01-01国税函发[1990]689号3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1990-01-24国税油函[1990]8号3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税收问题的通知1990-02-13国税发[1990]20号3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0-04-04国税函发[1990]345号36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沿海地区台商投资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90-05-25国税函发[1990]520号37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1990-07-20国税油发[1990]12号38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1990-07-25国税函发[1990]884号39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影片、音像、音响等版权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0-08-03国税函发[1990]960号40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0-09-24国税函发[1990]1199号41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0-10-30国税函发[1990]1337号42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1990-12-27国税油函[1990]100号43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荷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的通知1991-01-12国税函发[1991]056号4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1-01-19国税函发[1991]209号45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1-28国税油函[1991]3号46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问题的批复1991-04-09国税函发[1991]502号47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总行支付的营运资金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1991-04-27国税函发[1991]591号48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1991-06-03国税函发[1991]726号49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1-08-14国税函发[1991]1123号50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美国菲利浦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境外保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1991-08-20国税油函[1991]93号51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1991-09-18国税油函[1991]52号52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1991-10-10国税函发[1991]1303号5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10-15国税发[1991]165号54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10-31国税发[1991]107号55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1991-11-04国税油函[1991]65号56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1-11-27国税发[1991]191号57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1992-01-15国税油函[1992]009号58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1992-09-11国税函发[1992]1350号59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09-18国税发[1992]218号60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10-05国税函发[1992]1412号61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2-11-10国税发[1992]248号62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1993-02-22国税发[1993]34号63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3-03-06国税函发[1993]411号6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04-01国税发[1993]69号65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1993-05-07国税函发[1993]674号66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1993-05-14国税发[1993]96号67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3-05-14国税发[1993]97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1993-07-21国税发[1993]45号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1993-08-02国税发[1993]50号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09-24国税发[1993]87号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1993-12-22国税发[1993]144号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1993-12-27国税发[1993]150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12-27国税发明电[1993]070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4-01-03国税发明电[1994]001号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02-08国税发[1994]27号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1994-02-14国税发明电[1994]035号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4-02-25国税发[1994]38号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03-09国税发[1994]67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03-09国税发[1994]68号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03-15国税发[1994]62号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03-15国税发[1994]56号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03-15国税发[1994]58号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1994-03-15国税发[1994]59号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4-国税发03-15[1994]61号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1994-03-16国税发[1994]70号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1994-03-18国税发[1994]81号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03-31国税发[1994]92号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04-21国税函发[1994]121号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04-21国税发[1994]115号90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4-04-23国税油发[1994]9号91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1994-04-25国税外函[1994]026号9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1994-04-26国税油发[1994]10号93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4-04-27国税油函[1994]13号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05-04国税发[1994]118号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1994-05-10国税发[1994]112号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1994-05-11国税发[1994]123号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1994-05-13国税发[1994]128号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取得赞助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1994-05-16国税函发[1994]173号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05-31国税发[1994]132号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94-06-14国税函发[1994]304号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4-07-12国税发[1994]161号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7-26国税发[1994]165号1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1994-07-30国税发明电[1994]086号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07-30国税发[1994]176号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94-08-09国税发[1994]181号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09-13国税发[1994]203号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9-15国税发[1994]205号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10-10国税发[1994]220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4-10-24国税发[1994]229号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收取行政管理费税务处理的复函1994-11-03国税函发[1994]594号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11-05国税发[1994]240号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4-11-12国税函发[1994]607号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4-11-22国税发[1994]250号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1994-12-07国税发[1994]255号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1994-12-20国税发[1994]265号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4-12-21国税函发[1994]665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1995-02-24国税发[1995]37号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1995-03-06国税函发[1995]089号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1995-03-07国税函发[1995]094号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03-27国税函发[1995]128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1995-国税函发理问题的通知04-03[1995]134号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04-04国税发[1995]62号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04-05国税函发[1995]143号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04-12国税函发[1995]148号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04-24国税函发[1995]169号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04-30国税函发[1995]135号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05-03国税发[1995]78号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06-22国税发[1995]115号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07-07国税发[1995]128号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07-07国税发[1995]130号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07-19国税发[1995]136号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1995-09-08国税函发[1995]501号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5-09-14国税函发[1995]510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1995-10-16国税函发[1995]566号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1995-10-19国税发[1995]193号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10-26国税发[1995]197号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11-07国税发[1995]201号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1995-11-08国税函发[1995]586号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5-11-15国税函发[1995]593号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1995-11-22国税发[1995]213号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1995-12-01国税函发[1995]612号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12-04国税发[1995]223号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5-12-06国税发[1995]227号14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12-28国税外函[1995]82号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01-05国税函[1996]8号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1996-01-30国税发[1996]23号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2-09国税发[1996]029号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02-17国税函[1996]85号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03-26国税函[1996]134号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6-03-28国税函[1996]138号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1996-04-19国税发[1996]65号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4-26国税发[1996]70号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1996-05-09国税函发[1996]229号15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05-13国税外函[1996]39号1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1996-05-16国税函[1996]256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6-07-01国税函[1996]399号1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07-22国税发[1996]128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1996-国税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九、BT(建设-移交)模式涉税风险控制
九、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控制(一)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是税务局有可能对施工企业从事的BT(建设-移交)模式项目按照5%征收营业税,而不按照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
(二)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参照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的征管实践经验,努力按照建筑业3%征收营业税。
以下是各省的做法: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各地有各自的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一、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
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1/01/01【颁发文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3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的具体管理办法,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23日广西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地税系统纳税人学堂运行管理,提升培训效果,满足纳税人培训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学堂是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普及税收知识,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是集实体课堂与网络课堂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税收宣传辅导平台。
第三条纳税人学堂的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宣传解读税收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征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等。
第四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对象: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纳税人学堂的培训内容:纳税人学堂应当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当前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和纳税人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重点、培训对象和培训目标。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实用性和普及性,分为基础课程和专题课程。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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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