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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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1-03-14
【实施时间】2011-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近接区内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执行到期后,原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缴纳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规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支持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暂
按15%的税率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