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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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范质物监管风险,加强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和管理,保证我行能有效控制质物,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融资便利的的授信业务。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向生产型企业(制造业)发放的动产及货权质押担保方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授信额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分类认定、区别对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基本要求是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确保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职责包括:准入调查、评级、审查和认定;日常关系维护;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等。

第五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调查和监管等级初评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支行可以推荐、调查,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仓储机构的再调查和等级初评。

第六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并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负责认定。

第七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日常关系维护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日常关系维护包括日常沟通联系,互访,客户关系管理,仓库经营动态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以及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均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或承担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室,下同)与支行共同负责

第九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包括动态跟踪、了解监管合作方的经营情况和基本财务情况。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向信贷执行官或行长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事宜。

第十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管理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提出退出建议,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分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提出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建议,经货押监管中心签署后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仓储监管方管理职责分工简表如下(分行):

注:未按《》(深发银]2005] 690号)设立货押监管中心的分行,相关职能应由分行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未设贸易融资部的分行,相关职能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总行直接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入调查、等级初评和关系维护,由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相关准入、评级审批工作。各分支行与此类仓储企业总公司授权的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实质性仓储监管业务时,应按规定做好除准入和评级以外的其他工作。不符合总行

“总对总”协议的此类仓储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况,仍由各分支行自行按规定管理。。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我行一般应归档留存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资料:

(一)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四)公司章程;

(五)验资报告、贷款卡复印件(如有)、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近期季报或月报;(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报)

(六)仓储监管合作方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简介;

(七)仓储监管合作方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物资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及薪酬福利制度等)

(八)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九)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我行、他行);

(十)仓储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殊情况下我行无法取得监管单位上述全部资料的,对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可的B 级以上(含)监管单位(如部分大型港口),可以仅留存前四项资料。

第十四条准入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仓储机构的资金实力、信誉情况、地域分布、机构规模等确定其基本资格, 原则上要求与我行合作的仓储机构在同行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业绩,无过往不良记录及行内不良合作记录。

第十五条分行通过经营单位或分行部门推荐、邀请仓储机构合作等途径确定待选范围, 以评审方式确定合作的仓储监管机构。

我行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基本准入标准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注册资本,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

经我行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公司也可以纳入准入范围:由分公司进行监管、在分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获得其母公司授权,且分公司实力较强,经营相对独立。

(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合法经营,有一定行业经验,仓储经营年限在2 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过往服务信用记录,与银行、企业未发生过质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我行按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严格监管质押货物,与我行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能保证我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对借款人委托监管的我行信贷业务的相关质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配合我行落实对质押物的特定化管理,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行对质押物进行占有或监管;

(五)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押品的仓储要求;

(六)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较强的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

模;

七)有清晰的内部管理帐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

页;

(八)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抵、质押物的应急紧急预案;(十)所在地域便于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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