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用金属轨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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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用金属轨道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窗帘用金属轨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材料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室内窗帘用金属轨道及配件,不适用于剧场帷幕等特殊用窗帘轨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JG/T 241 建筑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3.2 窗帘用金属轨道 Metal slide rails for curtains

用于悬挂窗帘,以便窗帘开合,又可增加窗帘布艺美观的金属制滑动配件。包括滑道、滑轮(块)、安装支架、封口、拉绳、电机等。

4 分类

4.1 金属轨道分类

4.1.1 按轨道材质

分为钢质轨道、铝合金轨道。

4.1.2 按轨道强度

分为Ⅰ类承重5kg;Ⅱ类承重10kg。

4.1.3 安装支架分类

按强度分为Ⅰ类承重5kg;Ⅱ类承重10kg。

5 材料要求

5.1 钢质轨道

应满足GB/T 2518或GB/T 3280的规定。

5.2 铝合金轨道

应满足GB/T 6892的规定。

5.3 安装支架

应满足GB/T 2518或GB/T 3280的规定。

6 要求

6.1 外观质量

轨道、安装支架、滑轮(块)等的外观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变形、表面处理的缺陷,伤痕及毛刺等。

6.2 尺寸及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尺寸及允许偏差

6.3 安装支架的强度

试验后支架无破坏,且支架的下垂量应不大于2mm。

6.4 滑轮(块)的强度

试验后滑轮(块)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与损坏。

6.5 轨道的强度

轨道的下垂量应不大于3.5mm。

6.6 开合操作力

Ⅰ类操作力应不大于90N;Ⅱ类操作力应不大于50N。

6.7 重复操作性

应不小于5000次。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条件

试验室应在温度23℃±5℃,湿度 50%±20%条件下进行。

7.2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照条件下,距试样约0.5m处目测检查。

7.3 尺寸及允许偏差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轨道及配件长度,用分度值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轨道及配件的厚(壁)度。

7.4 支架的强度

将支架固定牢固后,安装长度约 100mm 的轨道,并在该轨道上安装1个滑轮(块)或模拟滑块,将滑轮(块)置于支架的中心轴上。在滑轮(块)上吊挂1kg砝码或等同重量的配重。记录此时滑轨的水平位置。然后根据支架强度分别追加荷重,Ⅰ类为5kg;Ⅱ类10kg。记录追加荷重后滑轨的水平位置。用分度值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下垂量。

7.5 滑轮(块)的强度

在所定的轨道或模拟轨道安装1个滑片,在滑片上加上荷重 5kg,静置 30 分钟之后取下荷重,检查滑轮(块)有无变形。

7.6 轨道的强度

Ⅰ类取600mm长轨道、Ⅱ类取900mm长轨道,两端自由支撑,Ⅰ类中央位置施加5kg的荷重,Ⅱ类中央位置施加10kg的荷重,记录轨道的下垂量,精确至mm。

7.7 开合操作力

将长度 2m 的窗帘轨道加以固定,安装14 个滑块,并在滑块吊挂试验用窗帘,该窗帘为宽度2m,高度1.5m,在其裙脚部位均匀等距系上重块,Ⅰ类滑轨窗帘及配重为5000g±10g,Ⅱ类滑轨窗帘及配重为10000g±10g。将其一端固定在轨道封口上,另一端所在滑块系上拉绳,用量程为100N的弹簧拉力计测量开合时的操作力。

7.8 重复操作性

按7.6条的规定安装窗帘及轨道。端部滑轮(块)的走行距离必须在1.5m 以上,拉动速度为0.3m/s,按JG/T 241的规定进行试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支架的强度、滑块的强度。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要求。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c)产品的原料改变、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 组批和抽样

8.2.1 组批

以同一类别、同一工艺加工生产的产品,每500套为一批,不足500套时仍按一批计。

8.2.2 抽样

外观质量、尺寸及允许偏差每批产品随机抽取20个试件进行检查;其它项目每一批抽取3个试件进行检验。

8.3 判定规则

8.3.1 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及允许偏差检验,如不合格品数超过3个,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项目在合格批中抽取,如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在包装箱、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包装箱中产品的规格和数量。

9.2 包装、运输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每套分别包装。包装和运输时产品应避免划伤表面和磕碰。包装和运输要求亦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

9.3 贮存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在室内平整堆放,板垛高度不宜超过2m,防止污损,不得踩踏。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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