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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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
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监【2016】172号)和《河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全省统一、高效、规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已建立监控中心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
第三条本规程统一使用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平台对超标(异常)数据进行日常处置和管理。实现处置操作自动化、规范化、流程化、无纸化、痕迹化。
第四条超标(异常)数据是指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的自动监控设施获得的监控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自动统计超标(异常)数据,主要包括:
1、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自动监控数据;
2、连续6小时为0值的自动监控数据;
3、连续6小时数值不变化的自动监控数据;
4、连续6小时缺失自动监控的数据;
5、负值自动监控数据;
6、其它异常自动监控数据。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操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分为自动统计发布、初审、审核、处置四个步骤。
(一)统计发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统计发布工作由省级监控中心负责。
省级监控中心通过“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时自动统计和发布超标(异常)数据清单。
(二)初审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初审工作由重点排污单位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通过环保厅门户网站登录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自然日超标(异常)数据初审工作,在平台中填报情况和原因并录入凭证,对填报的信息和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逾期未填报初审结果的,系统平台将默认初审无意见,并自动将初审结果流转至审核环节。
(三)审核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审核工作由各级监控中心负责。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监控中心每日16时前通过“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初审情况进行确认,完成前一自然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工作,系统自动将审核结果流转至处置环节。
(四)处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处置工作由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环境执法部门调度辖区环境执法人员每日17时30分前,通过“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查看初审、审核情况,进行签收。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执行退回。对审核结果无异议进行处置,并于7个自然日内将处置方式录入平台,对实行立案调查处置方式的,将最终处置结果录入平台。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省级监控中心负责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有关人员使用操作该系统。定期对超标(异常)数据的初审、审核、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长期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移交有关部门督办。
第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各级监控中心和各级环境执法部门应定岗定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查找解决本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问题原因和上传凭证。
各级监控中心监督指导本辖区重点监控企业使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填报的情况认真审查核实。
第九条因网络、系统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初审、审核、处置的,待问题解决后进行补录。
第十条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未验收、未审核的清单进行核实,及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时完成验收,按季度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录入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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