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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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相互作用摘要:欧洲各国已经发展到了相对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阶段,它们对欧洲一体化和消费者保护法都很重视。同时,二者的发展完善也体现出相互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一体化方面更是表现出相互交融的和谐局面。从总的方面来讲,欧洲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对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或者消保法)一体化为提升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和高度都起到了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消费者保护的有效开展反过来又较好地促进了一体化的进程。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新指令的推行,必将把欧洲经济一体化推进到一个更深层次。众所周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欧盟的经济一体化在整个欧洲一体化(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全方位的领域)的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是马前卒和火车头的带动作用。而对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完善,正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本文以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为主线,以中欧法律的比较为研究方法,论述了二者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欧盟;消费者保护;一体化
一、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和谐统一的总体表述
消费者的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其一,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将各成员国原有水平不一的消费者消费活动的自主性、平等性、安全性,拓展提升到欧盟一体化的区域内,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是一体化中欧盟公民权利的体现。其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一体化密切相关,欧盟的消费者保护
促使欧盟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标准趋于一致,从而有利于欧盟一体化市场中贸易壁垒的消除。其三,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形成了新的行为约束机制,加强了对内部市场的社会控制,同时促使社会结构的合理分化,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促进了消费者的社会化进程,从而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生长点。[1]
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方面。欧盟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建立起最终包括单一货币在内的经济和货币联盟,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高水平就业,并实现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每个欧盟消费者来说,欧盟的目标是:通过实行欧洲联盟公民身份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国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为实现此目标,欧盟实施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并开展与此相关的行动。如: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将动物保护与植物保护纳人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将消费者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消费者保护的目标之一,为实现高水平的卫生保护而努力;将信息社会中消费信息传播、消费者教育列为工作框架的内容之一,为教育、培训事业和各成员国的文化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民事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使消费者在跨国投诉、庭外调解等方面有法可依等等。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一方面整合了欧盟市场,另一方面,使欧盟消费者切实触摸到一体化的脉搏,感受到一体化给他们带来福利的提高和生活空间的扩展。
二、欧盟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依托欧盟消保法进一步得以提升和完善
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实现欧盟公民权利的重要部分,此观点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一再得到重申。它具体包括以下目标的实现:(1)确保消费者利益在欧盟政策的发展延续中得到充分的重视;(2)强化一体化市场的透明度;(3)提高在一体化市场中流通的产品与服务的安全性;(4)在商品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信息汇流不断丰富的今天,特别强调要增强消费者保护自己利益的信心;(5)发展欧盟委员会与代表消费者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对话系统。1997年6月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简称《阿约》)是对此前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与《罗马条约》的进一步修正和发展。这次修正使欧盟消费者的社会权利进一步扩大,同时,欧盟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决策权强度也加大了。《阿约》推进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消费者公民权和欧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决策权的实现进程,为在欧盟层次上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准备了更佳的条件。《阿约》有不少条款是关于使欧盟更加贴近其公民,加强一体化与欧盟个人成员的相关性的。这表明欧盟更注重欧盟消费者的意愿,也更加关注他们的权利。《阿约》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加强欧盟公民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如第一章强调自由、民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法治等原则,均为欧盟消费者利益保护行动的基础。具体探讨欧盟消费者保护的机制,可以看到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行动保护了欧盟公民权利,它使欧盟公民在欧盟的整体范围内享有更大的自由。
首先,它保护了欧盟消费者消费活动的自主性。在消费活动中,
消费者应享有广泛的自主性,例如:消费者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偏好安排饮食,可以按照自己各自的兴趣和爱好消遣闲暇时间。欧盟区域内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传统习俗穿戴服饰,从事与信仰宗教有关的消费活动。总之,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各种适合自己特点和需要且合理合法的物质消费生
活方式和精神消费生活方式。购买行为是消费活动的构成要素之一,消费者活动自主权还应包括购买自主这项内容。欧盟的消费者是否购买某种商品,是否需要某种劳务,属于个人决策的范围,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以欺骗劝诱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经营者如果以广告误导消费者;或者国家之间以武力威胁,强迫对方购买某种商品;或者以其他不平等的方式威胁强迫消费者支付某种费用,都是对消费者自主性的危害,就形成了消费者问题,这是欧盟《消费者法》以及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不允许和必然受到制裁的行为。
其次,它保护了欧盟消费者消费活动的平等性。欧盟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在消费领域中,它表现为消费者消费生活的平等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任何组织、企业、个人必须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决不能把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等作为商品交易中的祛码。在面对任何一个消费者惠顾时,营销者应该遵循欧盟所规定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童叟无欺,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商店对非本地或非欧盟公民的消费者,因语言或文化方面
的原因而产生的歧视,也是对消费者消费活动平等性的危害。另外,营销者在价格、质量等商品指标的解释说明上,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性能、产地、质量的认识。总之,要真正做到平等性在交易活动中的全面实现。
再次,它保护了欧盟消费者消费生活的安全性。在分工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消费者的生存都依赖于市场上商品和劳务的提供。消费者的生存主要依赖于食品,其健康则依赖于运动、医药和卫生环境。如果食品不卫生,药品不合格,轻者导致食用者发生疾病,损害身体,重者危及消费者生命及子孙后代的健康,乃至影响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消费生活安全性的另一方面是环境的安全。环境孕育着生命和人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的优劣,关系到欧盟公民体质健康和各成员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危害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欧盟的环境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活动中的废弃物质以及农产品耕种中使用的农药。另外,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不可恢复的使用也影响消费者的生活环境,因此,在欧盟的消费者保护定义中,环境的保护,包括动物和植物的保护也是其内容之一。欧盟给予消费者的安全性以高度重视,消费者保护政策中有专门的部分规定了药品的使用、食品的卫生标准以及动植物的保护。
三、欧洲一体化中的贸易壁垒借助欧盟消保法得到了更进一步的铲除
欧盟一体化是一个过程,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是其双翼。